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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投资者,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无法将其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采取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证券市场 投资者保护制度 完善措施
进入新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证券产品,且具有较高的复杂程度,投资者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完善证券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不受影响。我国2005年,出台了《证券法》,但是证券投资者只能够受到比较有限的保护,依然容易出现权益受到侵犯等问题,新时期下,需要不断完善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
一、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意义
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开展,与诸多经济关系都有涉及,借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严格约束、引导以及监控投资活动的开展,促使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具有较大的意义和价值。
1.证券投资者利益得到维护。相较于其他参与方,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比较弱势,如果侵害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较高,且维权途径比较狭窄,难以有效解决。因此,通过密切关注证券投资者,对其保护意识有机强化,从法律层面保护证券投资者,可以避免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其他方面的侵害,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证券市场可以得到稳定发展。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证券投资者通过提供资金,促使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经营得到维持。如果侵犯到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且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解决,那么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就会受到较大打击,对其投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也会产生较大的限制作用。因此,通过法律保护证券投资者,可以促使投资者的信心得到增强,金融市场得到稳定。
3.避免证券市场失灵。众所周知,国家政策、经济形势等因素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着风险。投资者无法监控证券公司的风险,采取相应措施有效规避,因此,就由证券中介机构来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进行监控。但是采取比较有限的监控手段,无法全面监控风险,如果证券市场失灵,将会带来较大的损失。而通过法律层面保护证券投资者,潜在的市场风险得到有效规避。
二、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1.较高的维权成本和较大的维权难度。证券市场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存在着诸多风险因素,很容易威胁到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新投资产品层出不凶,市场交易机制不断变化,参与者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投资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方可以科学参与到证券市场活动中。实践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证券侵权案件,且比较的复杂;部分法官没有深入学习专业知识,无法正确审判新型复杂的证券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投资人就会放弃维权行为。
2.没有明确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投资者的权益受到危害,可以借助于诉权来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后续操作及侵权人责任的追究。因此,法律对投资者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因为不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救济路径遭到切断,法律制度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3.对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过分重视,民事责任遭到忽略。证券法没有修订之前,大部分条款充分说明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仅有两三个条款涉及到民事责任。而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此进行了有效完善,密切关注了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涉案人员依然承担的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没有切实救济受到侵害的证券投资者;这样就无法体现证券法的首要保护投资者的立法精神,无法赔偿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而降低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信息和积极性,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较大程度的制约作用。
三、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策略
在证券法中,需要加大力度,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特别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券公司义务难免会增加,且利润空间也会一定压缩;但是,金融市场只有保持完善繁荣发展,证券公司方可以盈利。因此,证券公司也希望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给予一般投资者重点保护。2012年,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开展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依据具体特征、风险特性差异,科学分类证券交易品种,进而对投资者划分层次,不同层次的投资者在产品认知、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便更加科学合理的引导投资者选择证券交易类型。本种做法的实施,促使投资者利益得到了切实保护,债券市场得到稳定发展。我国在保护证券投资者时,也可以充分借鉴本种模式,将适当性管理制度构建起来,用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种类型来划分投资者;一般投资者不管是获取信息,还是维护权益,都比较的弱势,需要将其作为保护的重点,将救济弱势的宗旨充分体现出来。具体实践中,则可以将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借鉴过来,构建适当性制度,开展差异化管理。专业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能力,也具有较高的风险判断承受能力,因此,就需要将一般投资者作为保护重点,帮助其合理选择收益产品,对证券市场风险有机防范。
2.对保护一般投资者的思路有机拓展。我国相关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地位,但证券法中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将其保护功能充分发挥了出来。针对这种情况,有专家学者建议对规范金融市场的一切法律进行有机整合,将金融服务法给统一构建起来。其实,不管是否整合法律法规,都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融合投资者的含义与原有含义,正确界定概念。要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单独定义,在一般消费者保护法律基础上,构建独立法律体系,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对其民事责任有机明确,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独立构建起来,以便有效保护金融投资者,还可以有机结合个人责任原则与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3.对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行政前置程序有机消除。为了促使证券市场的司法环境得到优化,我国2012年发布了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以便对不法内幕交易有效的遏制和打击。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投资者的权利救济途径依然较少,没有能够完全遏制住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司法环境。证券民事诉讼执行中,前置程序发挥过渡作用,但是进入新时期后,我国司法审判能力不断提升,前置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导致无限拖延民诉审结,因此,就需要逐步取消掉前置程序。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性得到维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法律法规,如《证券法》等。但是,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依然会出现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且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显露和无限扩大。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深层次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增玉,孫春晖.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构建[J].产权导刊,2014,5(10):123-125.
[2]丁建臣,庞小凤.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科学中国人,2014,5(11):66-68.
[3]史晓芳.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6(14):77-79.
[4]陈莉.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不足及完善[J].商情,2014,5(10):88-89.
[5]李娟.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探析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6(14):55-57.
关键词:证券市场 投资者保护制度 完善措施
进入新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证券产品,且具有较高的复杂程度,投资者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完善证券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不受影响。我国2005年,出台了《证券法》,但是证券投资者只能够受到比较有限的保护,依然容易出现权益受到侵犯等问题,新时期下,需要不断完善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
一、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意义
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开展,与诸多经济关系都有涉及,借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严格约束、引导以及监控投资活动的开展,促使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具有较大的意义和价值。
1.证券投资者利益得到维护。相较于其他参与方,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比较弱势,如果侵害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较高,且维权途径比较狭窄,难以有效解决。因此,通过密切关注证券投资者,对其保护意识有机强化,从法律层面保护证券投资者,可以避免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其他方面的侵害,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证券市场可以得到稳定发展。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证券投资者通过提供资金,促使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经营得到维持。如果侵犯到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且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解决,那么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就会受到较大打击,对其投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也会产生较大的限制作用。因此,通过法律保护证券投资者,可以促使投资者的信心得到增强,金融市场得到稳定。
3.避免证券市场失灵。众所周知,国家政策、经济形势等因素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着风险。投资者无法监控证券公司的风险,采取相应措施有效规避,因此,就由证券中介机构来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进行监控。但是采取比较有限的监控手段,无法全面监控风险,如果证券市场失灵,将会带来较大的损失。而通过法律层面保护证券投资者,潜在的市场风险得到有效规避。
二、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1.较高的维权成本和较大的维权难度。证券市场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存在着诸多风险因素,很容易威胁到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新投资产品层出不凶,市场交易机制不断变化,参与者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投资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方可以科学参与到证券市场活动中。实践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证券侵权案件,且比较的复杂;部分法官没有深入学习专业知识,无法正确审判新型复杂的证券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投资人就会放弃维权行为。
2.没有明确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投资者的权益受到危害,可以借助于诉权来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后续操作及侵权人责任的追究。因此,法律对投资者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因为不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救济路径遭到切断,法律制度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3.对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过分重视,民事责任遭到忽略。证券法没有修订之前,大部分条款充分说明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仅有两三个条款涉及到民事责任。而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此进行了有效完善,密切关注了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涉案人员依然承担的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没有切实救济受到侵害的证券投资者;这样就无法体现证券法的首要保护投资者的立法精神,无法赔偿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而降低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信息和积极性,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较大程度的制约作用。
三、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策略
在证券法中,需要加大力度,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特别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券公司义务难免会增加,且利润空间也会一定压缩;但是,金融市场只有保持完善繁荣发展,证券公司方可以盈利。因此,证券公司也希望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给予一般投资者重点保护。2012年,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开展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依据具体特征、风险特性差异,科学分类证券交易品种,进而对投资者划分层次,不同层次的投资者在产品认知、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便更加科学合理的引导投资者选择证券交易类型。本种做法的实施,促使投资者利益得到了切实保护,债券市场得到稳定发展。我国在保护证券投资者时,也可以充分借鉴本种模式,将适当性管理制度构建起来,用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种类型来划分投资者;一般投资者不管是获取信息,还是维护权益,都比较的弱势,需要将其作为保护的重点,将救济弱势的宗旨充分体现出来。具体实践中,则可以将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借鉴过来,构建适当性制度,开展差异化管理。专业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能力,也具有较高的风险判断承受能力,因此,就需要将一般投资者作为保护重点,帮助其合理选择收益产品,对证券市场风险有机防范。
2.对保护一般投资者的思路有机拓展。我国相关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地位,但证券法中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将其保护功能充分发挥了出来。针对这种情况,有专家学者建议对规范金融市场的一切法律进行有机整合,将金融服务法给统一构建起来。其实,不管是否整合法律法规,都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融合投资者的含义与原有含义,正确界定概念。要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单独定义,在一般消费者保护法律基础上,构建独立法律体系,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对其民事责任有机明确,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独立构建起来,以便有效保护金融投资者,还可以有机结合个人责任原则与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3.对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行政前置程序有机消除。为了促使证券市场的司法环境得到优化,我国2012年发布了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以便对不法内幕交易有效的遏制和打击。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投资者的权利救济途径依然较少,没有能够完全遏制住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司法环境。证券民事诉讼执行中,前置程序发挥过渡作用,但是进入新时期后,我国司法审判能力不断提升,前置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导致无限拖延民诉审结,因此,就需要逐步取消掉前置程序。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性得到维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法律法规,如《证券法》等。但是,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依然会出现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且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显露和无限扩大。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深层次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增玉,孫春晖.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构建[J].产权导刊,2014,5(10):123-125.
[2]丁建臣,庞小凤.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科学中国人,2014,5(11):66-68.
[3]史晓芳.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6(14):77-79.
[4]陈莉.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不足及完善[J].商情,2014,5(10):88-89.
[5]李娟.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探析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6(14):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