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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立法效益是刑法立法成效的根本体现,主要受刑法成本和立法质量的影响,本文就其制约因素展开讨论,并提出实现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相应途径。
[关键词]刑法立法 立法效益 制约因素 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290-01
良好的立法效益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刑法的现实实施情况来看,刑法的立法效益还不够理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法贯彻实施。所以必须提高我国刑法立法效益。
一、度量成本,科学调度——解决影响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成本因素
效益,简单的理解就是投入成本与实际产值的比例,要提高效益,首先必须控制好成本。我国是法治国家,但现阶段,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寻找最小成本,以保证最大刑法效益的获得。就刑法立法而言也是如此。
1、刑法立法成本
刑法立法成本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刑法所要支付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所以对刑法立法成本的控制要落实到刑法从制定到废止的整个过程。
首先,在刑法立法制定起初,要对制定时的一切成本做良好的计算,其中包括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计量和控制。在人力的投入上要做到量正好,合理计算支付给刑法立法者的费用;在资料的收集,意见的征求,项目的调查等方面合理规划,并有机搭配支出资金;在刑法文书的制作和公布上调节费用;在草案的制定上减少成本投入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直接成本最小化。
其次,刑法立法实施过程是刑法立法效益表现的直接环节,所以,刑法的实施成本是刑法立法的重点所在,只有成本充足而又合理,才能保证刑法的真正落实。刑法的实施主要涉及守法和司法两个过程,刑法实施成本则主要就是守法成本和司法成本。
最后,刑法立法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有良好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刑法立法真实有效,才能保证刑法立法的效益,切实落实监督职能,要相应增加监督体制的投入,同时,积极学习外国先进监督体系,改变我国监督体系的现状,使刑法立法监督通过事前批准,事后备案,清理和撤销等方式的落实而提高刑法立法效益。
2、刑法自身成本
刑法立法成本的规划并不是凭空而生的,而是基于刑法整体效益,基于刑法自身成本而延展或是进一步科学具体规划出来的。
刑法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成本作支撑,这也就是刑法的自身成本。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涉及面越来越大,对刑法对犯罪的规定和刑罚量上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导致了刑法本身成本计量缺乏科学性,造成刑法缺位或者是越位。例如,一些犯罪行为没有纳入刑法之中,或者是刑法设计不全面,所以,要保证刑法自身成本,必须有科学的量化设计,以及相应的价值定位。只有刑法自身成本科学了,才能为刑法立法成本的合理计量指出相应的方向。
由此可见,刑法立法效益在权衡刑法自身成本后在立法环节做出的成本计量,在制定、修改、实施、撤销全过程中进行的成本规划,所以要使整个过程成本的最低化,效益的最高化必须节约刑法成本,科学调度成本。
二、提高质量——面对刑法立法质量对刑法立法效益的影响
刑法的立法效益,着眼于“效益”,即刑法立法所能带来的实际收获程度,刑法立法的质量。社会不断发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的刑法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如修正案的提出,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备,尤其是刑法。若要保证刑法立法效益必须提高刑法立法质量,因为只有高质量的刑法立法才能带来高的立法效益。
1、立足立法自身,从基础上提高刑法立法质量
刑法立法中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程序,立法体系等立法内部因素直接制约着刑法立法的质量。所以,首先要从刑法立法自身出发。
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只是为实现这一根本目的所不得已采取的手段或带来的结果而已,这也反应出刑法立法的最大效益服务于人民,而其落实。必须有科学的立法政策,体制,程序,技术作保证。
首先,健全刑法立法体制,以健全的机制做质量保证。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体制不健全,法律条文往往忽视对程序要件的规定,导致刑法实行不科学,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很多时候刑法恣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比如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很大一部分没有将相应的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规定进去,或者规定进去了,却没有相关处罚此类犯罪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的运作上出现陋敝。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会造成刑事司法或执行的中断,这就使得许多地方企业可以在地方保护伞的遮挡下肆意发展,蔑视法律法规,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刑法立法效益的发挥,所以,必须健全刑法立法体制,规范刑法权力运作。
其次,刑法立法效益体现在实际运用中,这就要求刑法立法程序科学。在新刑法生效后,必须要保证它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只有与相关法律协调才能保证遇到相应事件时提供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的法律支持。为新刑法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或出台刑法立法或司法解释,这也是提高刑法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方式。虽然这样会造成相应的成本投入,但对于以后面临问题的投入来看,这部分投入是具有价值的,并且,这也是增强立法程序科学性的必然。
最后,刑法立法效益的发挥是立法内部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必须合理分配刑法立法资源,而刑法立法资源的分配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对成本资源的优化,二是对立法内部资源结构的优化。正如前面所讲,成本是取得效益的第一道关卡,成本的合理配置能节省刑法立法资源,并能创造良好的刑法立法效益。对刑法立法而言,立法内部资源结构的优化也对刑法立法效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从微观来看虽然不全面,但是在重点事件上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新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所以,必须以原有的法律作为依托,在一定的程度上实时改善;再就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乎实际地调节立法内部结构,如调整刑法立法人员的具体分配上,将适当地人员分别安置于立法,收集资料,审核等位置,用最科学的结构带来最大化的效益。
2、借助外部因素,推动刑法立法质量的实现
刑法立法质量的高低出了受其自身因素的制约外,还受到外部的非法立法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发展水平,法制模式,教育水平等。所以,要提高刑法立法质量,还必须合理借助外力,正同哲学上所说“外因是事物发展的重要条件,必须重视外因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与外界的接触度越来越高,外国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法制模式进入中国市场,这正为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所以我国的刑法立法也要抓住机遇,从自身实际出发,采用先进技术进行相应的改革,推出更合理,更明晰的法制模式,以求刑法立法效益的实现。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但是仍有一部分人没有在法律规定下行事,最终害人害己,这就要求从教育角度出发,加强全民普法教育,如办法律小板报,做法律小手册,办法律培训班等,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能够学法,知法,用法,切实的将人民利益保护起来,同时,推动刑法立法效益的实现。
总结:
刑法立法成本和刑法立法质量影响着我国刑法立法效益,要提高刑法立法效益,必须降低刑法立法成本,从立法全过程各元素和外部因素考虑,既要关注单方面的作用,又要注意它们的相互协调,从而实现提高刑法立法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黄京平.新刑法实施十周年的走向及评价[J]. 法学家, 2008,(01) .
[2] 赵秉志.积极促进刑法立法的改革与完善——纪念97刑法典颁行10周年感言[J]. 法学, 2007,(09)
[3] 詹王镇.浅论刑法的成本分析[J]. 经济师, 2005,(08) .
[4] 周光清.我国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约因素与实现途径[J]. 江西社会科学, 2010,(12) .
[关键词]刑法立法 立法效益 制约因素 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290-01
良好的立法效益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刑法的现实实施情况来看,刑法的立法效益还不够理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法贯彻实施。所以必须提高我国刑法立法效益。
一、度量成本,科学调度——解决影响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成本因素
效益,简单的理解就是投入成本与实际产值的比例,要提高效益,首先必须控制好成本。我国是法治国家,但现阶段,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寻找最小成本,以保证最大刑法效益的获得。就刑法立法而言也是如此。
1、刑法立法成本
刑法立法成本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刑法所要支付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所以对刑法立法成本的控制要落实到刑法从制定到废止的整个过程。
首先,在刑法立法制定起初,要对制定时的一切成本做良好的计算,其中包括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计量和控制。在人力的投入上要做到量正好,合理计算支付给刑法立法者的费用;在资料的收集,意见的征求,项目的调查等方面合理规划,并有机搭配支出资金;在刑法文书的制作和公布上调节费用;在草案的制定上减少成本投入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直接成本最小化。
其次,刑法立法实施过程是刑法立法效益表现的直接环节,所以,刑法的实施成本是刑法立法的重点所在,只有成本充足而又合理,才能保证刑法的真正落实。刑法的实施主要涉及守法和司法两个过程,刑法实施成本则主要就是守法成本和司法成本。
最后,刑法立法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有良好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刑法立法真实有效,才能保证刑法立法的效益,切实落实监督职能,要相应增加监督体制的投入,同时,积极学习外国先进监督体系,改变我国监督体系的现状,使刑法立法监督通过事前批准,事后备案,清理和撤销等方式的落实而提高刑法立法效益。
2、刑法自身成本
刑法立法成本的规划并不是凭空而生的,而是基于刑法整体效益,基于刑法自身成本而延展或是进一步科学具体规划出来的。
刑法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成本作支撑,这也就是刑法的自身成本。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涉及面越来越大,对刑法对犯罪的规定和刑罚量上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导致了刑法本身成本计量缺乏科学性,造成刑法缺位或者是越位。例如,一些犯罪行为没有纳入刑法之中,或者是刑法设计不全面,所以,要保证刑法自身成本,必须有科学的量化设计,以及相应的价值定位。只有刑法自身成本科学了,才能为刑法立法成本的合理计量指出相应的方向。
由此可见,刑法立法效益在权衡刑法自身成本后在立法环节做出的成本计量,在制定、修改、实施、撤销全过程中进行的成本规划,所以要使整个过程成本的最低化,效益的最高化必须节约刑法成本,科学调度成本。
二、提高质量——面对刑法立法质量对刑法立法效益的影响
刑法的立法效益,着眼于“效益”,即刑法立法所能带来的实际收获程度,刑法立法的质量。社会不断发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的刑法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如修正案的提出,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备,尤其是刑法。若要保证刑法立法效益必须提高刑法立法质量,因为只有高质量的刑法立法才能带来高的立法效益。
1、立足立法自身,从基础上提高刑法立法质量
刑法立法中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程序,立法体系等立法内部因素直接制约着刑法立法的质量。所以,首先要从刑法立法自身出发。
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只是为实现这一根本目的所不得已采取的手段或带来的结果而已,这也反应出刑法立法的最大效益服务于人民,而其落实。必须有科学的立法政策,体制,程序,技术作保证。
首先,健全刑法立法体制,以健全的机制做质量保证。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体制不健全,法律条文往往忽视对程序要件的规定,导致刑法实行不科学,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很多时候刑法恣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比如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很大一部分没有将相应的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规定进去,或者规定进去了,却没有相关处罚此类犯罪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的运作上出现陋敝。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会造成刑事司法或执行的中断,这就使得许多地方企业可以在地方保护伞的遮挡下肆意发展,蔑视法律法规,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刑法立法效益的发挥,所以,必须健全刑法立法体制,规范刑法权力运作。
其次,刑法立法效益体现在实际运用中,这就要求刑法立法程序科学。在新刑法生效后,必须要保证它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只有与相关法律协调才能保证遇到相应事件时提供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的法律支持。为新刑法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或出台刑法立法或司法解释,这也是提高刑法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方式。虽然这样会造成相应的成本投入,但对于以后面临问题的投入来看,这部分投入是具有价值的,并且,这也是增强立法程序科学性的必然。
最后,刑法立法效益的发挥是立法内部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必须合理分配刑法立法资源,而刑法立法资源的分配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对成本资源的优化,二是对立法内部资源结构的优化。正如前面所讲,成本是取得效益的第一道关卡,成本的合理配置能节省刑法立法资源,并能创造良好的刑法立法效益。对刑法立法而言,立法内部资源结构的优化也对刑法立法效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从微观来看虽然不全面,但是在重点事件上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新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所以,必须以原有的法律作为依托,在一定的程度上实时改善;再就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乎实际地调节立法内部结构,如调整刑法立法人员的具体分配上,将适当地人员分别安置于立法,收集资料,审核等位置,用最科学的结构带来最大化的效益。
2、借助外部因素,推动刑法立法质量的实现
刑法立法质量的高低出了受其自身因素的制约外,还受到外部的非法立法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发展水平,法制模式,教育水平等。所以,要提高刑法立法质量,还必须合理借助外力,正同哲学上所说“外因是事物发展的重要条件,必须重视外因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与外界的接触度越来越高,外国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法制模式进入中国市场,这正为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所以我国的刑法立法也要抓住机遇,从自身实际出发,采用先进技术进行相应的改革,推出更合理,更明晰的法制模式,以求刑法立法效益的实现。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但是仍有一部分人没有在法律规定下行事,最终害人害己,这就要求从教育角度出发,加强全民普法教育,如办法律小板报,做法律小手册,办法律培训班等,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能够学法,知法,用法,切实的将人民利益保护起来,同时,推动刑法立法效益的实现。
总结:
刑法立法成本和刑法立法质量影响着我国刑法立法效益,要提高刑法立法效益,必须降低刑法立法成本,从立法全过程各元素和外部因素考虑,既要关注单方面的作用,又要注意它们的相互协调,从而实现提高刑法立法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黄京平.新刑法实施十周年的走向及评价[J]. 法学家, 2008,(01) .
[2] 赵秉志.积极促进刑法立法的改革与完善——纪念97刑法典颁行10周年感言[J]. 法学, 2007,(09)
[3] 詹王镇.浅论刑法的成本分析[J]. 经济师, 2005,(08) .
[4] 周光清.我国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约因素与实现途径[J]. 江西社会科学, 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