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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是社会经济公平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对于减轻贫困、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扶贫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不少假冒贫困县的现象,违背了扶贫政策的初衷并最终导致政策失效。本文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对此现象进行分析,认为假冒贫困现象有损公平的同时也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扶贫;贫困县;公平与效率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指出,“原定重点县支持政策不变。各省(区、市)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重点县减少的省份,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减。”但是在2011年十月中旬,《中国经济周刊》中名为《国家级贫困县入选“百强” 因政策优惠不愿脱贫》的新闻披露,中国西部百强县评选中竟有17个国家级贫困县。一顶“闻着臭、吃着香”的贫困帽,戴的人名不副实,真正的贫困区域又无法得到帮助。产生冒牌贫困县的原因为何?本文试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对此现象进行分析。
一、公平原则是扶贫开发政策的首要原则
我国农村扶贫工作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以贫困地区为对象的经济开发,称为“大扶贫”,由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另一个以具体的贫困户为对象,也就是农村的个人低保,称“小扶贫”,由民政部负责。农村扶贫县计划是属于“社会救助(济)”中农村扶贫中的子项目。
首先,从国家贫困县扶持制度的地位来分析,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中针对贫困人口,层次最低、再分配意义最强的项目,而农村扶贫政策则是针对农村,相比于城市低保,可谓是“贫困中的贫困”,“底层下的底层”,应是最最具有再分配意义和的项目。这里的“再分配意义”体现在:更加注重公平。因为再分配与初次分配最大的不同即在于对于“公平”与“效率”的把握不同,再分配明显给予了公平一方更多的筹码,以弥补初次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差距。从这一角度看,对于再分配公平目的的实现,“农村扶贫政策”是否体现公平是最为重要的步骤。
其次,从农村区域性扶贫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系来看,区域性扶贫更重在“扶”字,不同于低“保”,是造血而不是输血,是改变,而不是维持,是授人以渔之“渔”而非授人以鱼之“鱼”,它的方式更加贴近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补救措施更加多样,不仅仅是资金,更有技术、知识、政策的扶持,它是改变农村贫困地区经济落后的根本途径,对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着主导的作用,两者应当合理衔接。从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项目的开展是否公平有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通过从扶贫政策在社保制度中的地位和区域扶贫与农村低保的关系两个方面可以充分说明,“公平”对于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可见,公平原则应是农村区域扶贫政策坚持的首要原则。
二、冒牌贫困县的出现有损于公平,继而有损于效率
公平与效率二词往往作为宏观命题出现在我们眼前,其概念广泛,不易把握具体含义。将公平与效率的含义进行细化后不难发现,扶贫政策中的公平意义应该更加突出地表现在其客观公平中的“机会公平”,即获取成为“国家扶贫重点工作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同时选取的方法应当保证过程公平。
获取成为“国家扶贫重点工作县”是一次良好的发展机会,但其本质更是一种权利——保证和保持地区经济不断发展的权利。谁应当得到这份额外的照料?评判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完善的“准入机制”(瞄准机制)来实现。而准入的机制主要参考贫困人口的数量占乡村人口的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GDP以及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等多项指标,且随时间和政策的变动有所调整。标准虽然全面合理,但是往往因为不公开透明,在具体操作中会出现寻租贿赂、数据造假、领导者的主观意志等而导致评判不公,而使真正的贫困无缘扶贫政策。 “贫困县”进入百强县即为典型事例。数据造假更是不胜枚举,以致成为了公开的秘密。而省市级在批示过程中也希望有实力的地区更快发展而忽视了真正需求帮助的人们。
导致“公平”破灭的第二原因是“退出机制”。1994年国家启动“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就实行了公众常说的“4进7出”,就是人均收入低于400元的县全部进来,高于700元的县全部出去。2001年确定的扶贫重点县选定标准,同样包含着贫困县进入、退出的思想和制度因素在内。但同样存在严重的标准滞后、执行力弱等问题,导致从1968年至今,贫困县数量从273增加到现在的592个,数量只增不减,居高不下。国家基金是一定的,就像扶贫这座温室的面积有限,如果只进不出没有正常流动,就必然导致对屋外人的不公。
这一进一出的双失灵酿成了最终“机会公平”“过程公正”美梦的破灭,使贫者更贫,救济功能失效。
在效率方面,由于收入效应递减的规律,转移后的资金能够在贫困的地区获得更多的效用,产生更多的社会福利从而提升了社会总福利,符合帕累托的最优原则。而冒牌贫困县的“窃取”行为显然有损于社会福利。所以,此处的效率即“救助贫困者,缩小贫富差距”的效用。由此可见,不公平往往会导致效率损失,而公平的顺利实现则有助于效率的提升。对于“效率损失”的现象,扶贫制度中的其他问题,例如资助方式是否符合地区特殊发展需求?能否调动人员的积极性?融资、技术人员是否充足等等都会影响效率的实现。
综上所述,现实当中冒领贫困身份的行为严重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不公,剥夺了部分贫困地区的正当权利,进而损害了资源配置效率,即对贫困地区发展不利,也是国家财政效率的损失。鉴于“国家扶贫重点工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把公平当做坚定不移的首要原则。
参考文献
[1]《国家级贫困县入选“百强” 因政策优惠不愿脱贫》: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10/18/c_122169771.htm.
[2]社会救助制度:http://wenku.baidu.com/view/95019d0690c69ec3d5bb75ba.html
[3]陈永杰《新公平/效率观:——对公平与效率问题的重新审视》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年第5期
【关键词】扶贫;贫困县;公平与效率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指出,“原定重点县支持政策不变。各省(区、市)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重点县减少的省份,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减。”但是在2011年十月中旬,《中国经济周刊》中名为《国家级贫困县入选“百强” 因政策优惠不愿脱贫》的新闻披露,中国西部百强县评选中竟有17个国家级贫困县。一顶“闻着臭、吃着香”的贫困帽,戴的人名不副实,真正的贫困区域又无法得到帮助。产生冒牌贫困县的原因为何?本文试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对此现象进行分析。
一、公平原则是扶贫开发政策的首要原则
我国农村扶贫工作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以贫困地区为对象的经济开发,称为“大扶贫”,由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另一个以具体的贫困户为对象,也就是农村的个人低保,称“小扶贫”,由民政部负责。农村扶贫县计划是属于“社会救助(济)”中农村扶贫中的子项目。
首先,从国家贫困县扶持制度的地位来分析,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中针对贫困人口,层次最低、再分配意义最强的项目,而农村扶贫政策则是针对农村,相比于城市低保,可谓是“贫困中的贫困”,“底层下的底层”,应是最最具有再分配意义和的项目。这里的“再分配意义”体现在:更加注重公平。因为再分配与初次分配最大的不同即在于对于“公平”与“效率”的把握不同,再分配明显给予了公平一方更多的筹码,以弥补初次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差距。从这一角度看,对于再分配公平目的的实现,“农村扶贫政策”是否体现公平是最为重要的步骤。
其次,从农村区域性扶贫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系来看,区域性扶贫更重在“扶”字,不同于低“保”,是造血而不是输血,是改变,而不是维持,是授人以渔之“渔”而非授人以鱼之“鱼”,它的方式更加贴近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补救措施更加多样,不仅仅是资金,更有技术、知识、政策的扶持,它是改变农村贫困地区经济落后的根本途径,对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着主导的作用,两者应当合理衔接。从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项目的开展是否公平有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通过从扶贫政策在社保制度中的地位和区域扶贫与农村低保的关系两个方面可以充分说明,“公平”对于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可见,公平原则应是农村区域扶贫政策坚持的首要原则。
二、冒牌贫困县的出现有损于公平,继而有损于效率
公平与效率二词往往作为宏观命题出现在我们眼前,其概念广泛,不易把握具体含义。将公平与效率的含义进行细化后不难发现,扶贫政策中的公平意义应该更加突出地表现在其客观公平中的“机会公平”,即获取成为“国家扶贫重点工作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同时选取的方法应当保证过程公平。
获取成为“国家扶贫重点工作县”是一次良好的发展机会,但其本质更是一种权利——保证和保持地区经济不断发展的权利。谁应当得到这份额外的照料?评判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完善的“准入机制”(瞄准机制)来实现。而准入的机制主要参考贫困人口的数量占乡村人口的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GDP以及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等多项指标,且随时间和政策的变动有所调整。标准虽然全面合理,但是往往因为不公开透明,在具体操作中会出现寻租贿赂、数据造假、领导者的主观意志等而导致评判不公,而使真正的贫困无缘扶贫政策。 “贫困县”进入百强县即为典型事例。数据造假更是不胜枚举,以致成为了公开的秘密。而省市级在批示过程中也希望有实力的地区更快发展而忽视了真正需求帮助的人们。
导致“公平”破灭的第二原因是“退出机制”。1994年国家启动“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就实行了公众常说的“4进7出”,就是人均收入低于400元的县全部进来,高于700元的县全部出去。2001年确定的扶贫重点县选定标准,同样包含着贫困县进入、退出的思想和制度因素在内。但同样存在严重的标准滞后、执行力弱等问题,导致从1968年至今,贫困县数量从273增加到现在的592个,数量只增不减,居高不下。国家基金是一定的,就像扶贫这座温室的面积有限,如果只进不出没有正常流动,就必然导致对屋外人的不公。
这一进一出的双失灵酿成了最终“机会公平”“过程公正”美梦的破灭,使贫者更贫,救济功能失效。
在效率方面,由于收入效应递减的规律,转移后的资金能够在贫困的地区获得更多的效用,产生更多的社会福利从而提升了社会总福利,符合帕累托的最优原则。而冒牌贫困县的“窃取”行为显然有损于社会福利。所以,此处的效率即“救助贫困者,缩小贫富差距”的效用。由此可见,不公平往往会导致效率损失,而公平的顺利实现则有助于效率的提升。对于“效率损失”的现象,扶贫制度中的其他问题,例如资助方式是否符合地区特殊发展需求?能否调动人员的积极性?融资、技术人员是否充足等等都会影响效率的实现。
综上所述,现实当中冒领贫困身份的行为严重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不公,剥夺了部分贫困地区的正当权利,进而损害了资源配置效率,即对贫困地区发展不利,也是国家财政效率的损失。鉴于“国家扶贫重点工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把公平当做坚定不移的首要原则。
参考文献
[1]《国家级贫困县入选“百强” 因政策优惠不愿脱贫》: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10/18/c_122169771.htm.
[2]社会救助制度:http://wenku.baidu.com/view/95019d0690c69ec3d5bb75ba.html
[3]陈永杰《新公平/效率观:——对公平与效率问题的重新审视》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