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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开创前夕,农民普遍负债。在农民的各种融资渠道中,既有新式金融组织,也有旧式金融组织,还有私人高利贷者,它们在农民借贷来源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由于种种原因,银行、合作社等新式金融组织发起的初衷与其运行效果严重背离。而旧式金融组织作为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下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封建社会及其残余的逐渐消亡而趋于衰颓,对农民的融资作用亦处于次要和补充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