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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我们所查办的经济案件中,财会人员犯罪案件屡屡发生,财务人员单独犯罪,或者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找出此类案件多发的症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一、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涉及领域和数额看: 林业、新农合、事业单位、政府扶贫办、国有企业留守人员、畜牧等部门的低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多发部位,有的犯罪同时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环节,个案金额从几万元,有的几十万元,甚至百万元以上。
2、从案件性质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低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以贪污、挪用公款为主,大约占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
3、从发案诱因看:多数与参与经商、炒股、赌博等行为有关。既有作案者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等原因。
4、从犯罪分子本身看:涉案人员呈年轻化。从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主体年龄来看,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70%。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23岁;这个年龄阶段的财务工作人员社会阅历较为丰富,熟悉财会业务,往往被单位和领导视为中坚力量,在工作被委以重任,手里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客观上为职务犯罪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5、从犯罪表现形式看: 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连续作案,而且日趋智能化。也有与本单位领导共同作案的。共同犯罪的较多,其中,财会人员与个别领导相互串通共同作案,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私分公共财物,不交或少交费用,进行经济犯罪活动。
6、从发案单位看:有些单位私设“小金库”,或是单位管理混乱或财务制度不完善等,为“小吏”成为“大贪”创造了条件。
7、从犯罪手段看:呈多样化趋势。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经管着单位的财务,犯罪手段十分繁多,加上作案手段比较隐蔽,让人防不胜防。有的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或多收少记的手段贪污公款;有的采取“大头小尾”、“开阴阳发票”的手段,贪污差额款;还有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更有甚者,公款私存、贪污利息;将本单位公款通过银行转到其他单位帐上,再提出现金;“靠山吃山”,把公款作为自已的“小金库”,大肆侵吞或挪用。
8、从职务犯罪性别看:女性占6成。女性所特有的细致、耐心等性别特征使她们更适合从事这些财物保管或财会管理工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或财务经理岗位多为女性担任,这种岗位的特殊性为女性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契机。
二、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诱因
1、逐利心理。经济利益是最为常见的犯罪动机,是财务人员实施犯罪最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他们通过财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想得到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逐利心理突出地表现在他们对发财致富的渴望,对物质财富和富足生活的羡慕,对保位子,出人头地的向往。而当这一切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时,就会转而依靠非法手段来获取额外经济利益,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冒险心理。财会人员也知道要想通过非法行为捞到好处、并逃避来自各方的监督和检查,是要冒一定风险的,但这种冒险的心理很快被发财后的快慰和蒙混过关后的侥幸所替代。这种心理导致他们胆大妄为,铤而走险,甚至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3、吃亏心理。财会人员看到单位的领导大笔报销发票,大吃大喝,领取各种补贴,开支大额款项,他们不能正确面对现实,在社会地位、分配差距比较中,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有贡献即与他们收入悬殊,产生吃亏心理,不拿白不拿,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机不可失心理。财会犯罪者大多是利用职务之便,认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因此当等待许久的机会终于到来的时候,便私欲恶性膨胀,急不可耐,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和场合谋取私利,将公款占为已有。
5、攀比心理。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中有些人急于表现自己,一些从事财务工作的女性更是以“白领”自居,在吃、穿、用等消费方面总想比同龄人高一等,积极追求高档化,在力所不能及时仍不愿降低消费标准,最终向单位的“钱柜”下手,铸成大错。
6、从众心理。不少会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就是受了从众心理的驱动,认为以权谋利的违法行为司空见惯。特别是在单位领导与会计员、出纳员相勾结共同贪污、挪用的案件中,会计员、出纳员通常会抱着“跟着走,随大流,有什么事有领导顶着,即使追究责任,自己也是较轻的,他们受追究也轮不到自己”的心态。这种从众心理成为会计职务犯罪者自我心理安慰的重要理由,往往到鋃铛入狱时才深感后悔。
7、侥幸心理。在现在财会系统电子化做账普及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作案时认为自己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账簿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有的财会人员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事后长时间没有人发现,就更加坚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查处,继续铤而走险,愈演愈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8、失衡心理。犯罪的财务人员绝大多数是贪婪欲望强的人。贪婪欲望强的人平衡心理是最不平衡的。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梦想自己一夜致富,成为“人上人”,这些人的拜金主义极为重要,这使这些人不能正确面对现实、心理失衡,滑向犯罪的深渊。为了致富,为平衡失衡的心理,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贪污挪用公款。
9、“合理”心理。很多犯罪者认为, 只要把生产或工作搞上去了,有利润或盈余,就应该为职工或干部谋福利,分些钱是“合理”的。特别是一些单位领导,得到财务人员的“出谋献策”,于是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大肆进行非法会计活动且心安理得。
10、“回报”心理。一些单位上些项目或搞基建,项目经理或建筑工头为了及时得到款项,财务人员是不能得罪的,是否划拨款项权力在这些人的手中,所以要向财会人员送红包。财会人员认为他们也有功劳,不能是白干的,在得到回报是认为是很正常的,有送就要,来者不拒。
三、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对策
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原则,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 从而遏制犯罪的发生。
1、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强化会计机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堵塞漏洞。强化外部监督,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到位,对搞两本账、帐外帐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曝光,严肃查处。强化审计力度,做到内审与外审相结合、普遍审与专项审相结合,通过审计及时发现财会人员职务犯罪隐患。
2、以人为本,加强教育,提高财会队伍素质。首先切实加强对新《会计法》的学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新《会计法》,强化各单位的教育培训,实现无论是单位会计还是单位领导都能全面熟悉和掌握条文的有关规定。从而提高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其次不断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财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对待金钱,杜绝机会主义,克服侥幸心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3、要加强财务公开,使单位财务工作透明化。在所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二层机构或乡镇站所,造成这种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财务工作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针对这种情况,应强化财务公开意识,建立财务公开的制度,对一些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能向社会公示的尽量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犯罪分子有所顾忌。
4、加大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有关单位和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对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5、预防关口前移,严把财务人员“进入”关。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其破产倒闭。如一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甚至没有会计证,不具备上岗资格,但因为她以前从事会计、出纳工作,或是任人唯亲任用,或是聘用亲属这些人从事财务工作,这就造成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标准不一,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因此,一要严格标准,选用财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二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会计、出纳人员,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严把“入口”,防患于未然。三要改革财务人员管理体制。变传统的选拔任用制,为会计委派制;不仅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而且出纳人员也要实行委派制。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蒙山546700)
一、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涉及领域和数额看: 林业、新农合、事业单位、政府扶贫办、国有企业留守人员、畜牧等部门的低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多发部位,有的犯罪同时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环节,个案金额从几万元,有的几十万元,甚至百万元以上。
2、从案件性质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低层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以贪污、挪用公款为主,大约占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
3、从发案诱因看:多数与参与经商、炒股、赌博等行为有关。既有作案者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等原因。
4、从犯罪分子本身看:涉案人员呈年轻化。从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主体年龄来看,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70%。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23岁;这个年龄阶段的财务工作人员社会阅历较为丰富,熟悉财会业务,往往被单位和领导视为中坚力量,在工作被委以重任,手里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客观上为职务犯罪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5、从犯罪表现形式看: 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连续作案,而且日趋智能化。也有与本单位领导共同作案的。共同犯罪的较多,其中,财会人员与个别领导相互串通共同作案,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私分公共财物,不交或少交费用,进行经济犯罪活动。
6、从发案单位看:有些单位私设“小金库”,或是单位管理混乱或财务制度不完善等,为“小吏”成为“大贪”创造了条件。
7、从犯罪手段看:呈多样化趋势。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经管着单位的财务,犯罪手段十分繁多,加上作案手段比较隐蔽,让人防不胜防。有的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或多收少记的手段贪污公款;有的采取“大头小尾”、“开阴阳发票”的手段,贪污差额款;还有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更有甚者,公款私存、贪污利息;将本单位公款通过银行转到其他单位帐上,再提出现金;“靠山吃山”,把公款作为自已的“小金库”,大肆侵吞或挪用。
8、从职务犯罪性别看:女性占6成。女性所特有的细致、耐心等性别特征使她们更适合从事这些财物保管或财会管理工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或财务经理岗位多为女性担任,这种岗位的特殊性为女性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契机。
二、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诱因
1、逐利心理。经济利益是最为常见的犯罪动机,是财务人员实施犯罪最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他们通过财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想得到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逐利心理突出地表现在他们对发财致富的渴望,对物质财富和富足生活的羡慕,对保位子,出人头地的向往。而当这一切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时,就会转而依靠非法手段来获取额外经济利益,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冒险心理。财会人员也知道要想通过非法行为捞到好处、并逃避来自各方的监督和检查,是要冒一定风险的,但这种冒险的心理很快被发财后的快慰和蒙混过关后的侥幸所替代。这种心理导致他们胆大妄为,铤而走险,甚至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3、吃亏心理。财会人员看到单位的领导大笔报销发票,大吃大喝,领取各种补贴,开支大额款项,他们不能正确面对现实,在社会地位、分配差距比较中,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有贡献即与他们收入悬殊,产生吃亏心理,不拿白不拿,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机不可失心理。财会犯罪者大多是利用职务之便,认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因此当等待许久的机会终于到来的时候,便私欲恶性膨胀,急不可耐,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和场合谋取私利,将公款占为已有。
5、攀比心理。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中有些人急于表现自己,一些从事财务工作的女性更是以“白领”自居,在吃、穿、用等消费方面总想比同龄人高一等,积极追求高档化,在力所不能及时仍不愿降低消费标准,最终向单位的“钱柜”下手,铸成大错。
6、从众心理。不少会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就是受了从众心理的驱动,认为以权谋利的违法行为司空见惯。特别是在单位领导与会计员、出纳员相勾结共同贪污、挪用的案件中,会计员、出纳员通常会抱着“跟着走,随大流,有什么事有领导顶着,即使追究责任,自己也是较轻的,他们受追究也轮不到自己”的心态。这种从众心理成为会计职务犯罪者自我心理安慰的重要理由,往往到鋃铛入狱时才深感后悔。
7、侥幸心理。在现在财会系统电子化做账普及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作案时认为自己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账簿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有的财会人员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事后长时间没有人发现,就更加坚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查处,继续铤而走险,愈演愈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8、失衡心理。犯罪的财务人员绝大多数是贪婪欲望强的人。贪婪欲望强的人平衡心理是最不平衡的。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梦想自己一夜致富,成为“人上人”,这些人的拜金主义极为重要,这使这些人不能正确面对现实、心理失衡,滑向犯罪的深渊。为了致富,为平衡失衡的心理,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贪污挪用公款。
9、“合理”心理。很多犯罪者认为, 只要把生产或工作搞上去了,有利润或盈余,就应该为职工或干部谋福利,分些钱是“合理”的。特别是一些单位领导,得到财务人员的“出谋献策”,于是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大肆进行非法会计活动且心安理得。
10、“回报”心理。一些单位上些项目或搞基建,项目经理或建筑工头为了及时得到款项,财务人员是不能得罪的,是否划拨款项权力在这些人的手中,所以要向财会人员送红包。财会人员认为他们也有功劳,不能是白干的,在得到回报是认为是很正常的,有送就要,来者不拒。
三、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对策
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原则,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 从而遏制犯罪的发生。
1、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强化会计机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堵塞漏洞。强化外部监督,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到位,对搞两本账、帐外帐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曝光,严肃查处。强化审计力度,做到内审与外审相结合、普遍审与专项审相结合,通过审计及时发现财会人员职务犯罪隐患。
2、以人为本,加强教育,提高财会队伍素质。首先切实加强对新《会计法》的学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新《会计法》,强化各单位的教育培训,实现无论是单位会计还是单位领导都能全面熟悉和掌握条文的有关规定。从而提高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其次不断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财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对待金钱,杜绝机会主义,克服侥幸心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3、要加强财务公开,使单位财务工作透明化。在所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二层机构或乡镇站所,造成这种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财务工作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针对这种情况,应强化财务公开意识,建立财务公开的制度,对一些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能向社会公示的尽量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犯罪分子有所顾忌。
4、加大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有关单位和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对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5、预防关口前移,严把财务人员“进入”关。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其破产倒闭。如一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甚至没有会计证,不具备上岗资格,但因为她以前从事会计、出纳工作,或是任人唯亲任用,或是聘用亲属这些人从事财务工作,这就造成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标准不一,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因此,一要严格标准,选用财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二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会计、出纳人员,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严把“入口”,防患于未然。三要改革财务人员管理体制。变传统的选拔任用制,为会计委派制;不仅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而且出纳人员也要实行委派制。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蒙山54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