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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的:分析小剂量胺碘酮维持治疗小儿心律失常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定本院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收治的86例心律失常患儿,以双盲随机抽样法分组(每组样本容量总计43例),参照组采纳心律平治疗,实验组采纳小剂量胺碘酮维持治疗,对比两组临床疗效、甲状腺激素水平。结果:实验组临床总有效率(95.35%)高于参照组(67.44%),实验组治疗3周后T3、T4以及TSH均低于参照组,P<0.05(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小剂量胺碘酮可有效改善心律失常患儿胸闷、心悸等症状,调节甲状腺激素水平,值得借鉴。
【关键词】胺碘酮;小儿心律失常;临床疗效;甲状腺
【中图分类号】R18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9)10-0076-02
心律失常是一种临床常见病,以心脏异位兴奋灶激动引发的室性早搏最为常见,一般是由于非心脏性疾病、过度哭闹、精神紧张、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等所致,具体表现为胸闷、心悸、头晕等,病情严重的患者会猝死或晕厥[1]。胺碘酮是临床治疗心律失常的常用药物,胺碘酮剂量过大会影响患儿生长发育,故在小儿心律失常治疗中,一般采取小剂量的胺碘酮。基于此,本研究选定本院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收治的86例心律失常患儿,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定本院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收治的86例心律失常患儿,均符合《中国儿童心律失常导管消融专家共识》[2]中对“心律失常”诊断标准,已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以双盲随机抽样法分组(每组样本容量总计43例),实验组:女性17例、男性26例;年龄在2-11岁,平均(6.52±2.34)岁;病程在1-6d,平均(3.52±0.67)d。参照组:女性18例、男性25例;年龄在3-10岁,平均(6.54±2.31)岁;病程在2-5d,平均(3.53±0.62)d。两组相比P>0.05,可比较。
1.2方法
参照组:给予心律平片,口服,峨眉刺10-15mg/(kg·d),每日3次,病情好转后剂量可调整为2-5mg/(kg·d),每日1-2次,连续用药3周。
实验组:第1周,给予胺碘酮10-15mg/(kg·d),每日2次;第2周,給予6-10mg/(kg·d),每日1-2次;第3周,给予2-5mg/(kg·d),每日1次,共计治疗3周。
1.3观察指标及判定标准 (1)临床疗效具体判定标准:胸闷、心悸等症状消失,心律失常消失90%以上为显效。胸闷、心悸等症状减轻、好转,心律失常减少50%以上为有效。胸闷、心悸等症状无好转,心律失常减少50%以下为无效。总有效率=。(2)甲状腺激素水平:抽取所有患者5mL空腹静脉血,以3500r/min速率、10cm离心半径,离心处理10min,分离血清,以化学免疫发光法检测T3(三碘甲状原氨酸)、T4(甲状腺素)以及TSH(促甲状腺激素)。
1.4 统计学方法 以SPSS26.0软件检验,计量资料(甲状腺激素水平)配对或独立样本t检验,以“”表示,计数资料(临床疗效)检验,以“[n/(%)]”表示,P<0.05,表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对比结果 实验组临床总有效率(95.35%)高于参照组(67.44%),P<0.05,见表1。
2.2 甲状腺激素水平对比结果 治疗前比较两组甲状腺激素水平,P>0.05;实验组治疗3周后均低于参照组,P<0.05,见表2。
3 讨论
心律失常一般在心肌炎、心肌病、冠心病中出现,大部分患儿为室性早搏,具体表现为头晕、胸闷、心悸等,如果治疗不及时或方法不当,患者容易猝死。据不完全统计:室性早搏在健康学龄儿童中占1-2%[3]。心律平是临床治疗心律失常的I类药物,对β受体具有竞争性阻断作用,可延迟动作电位有效不应期、降低心肌细胞兴奋性。但心律平在治疗过程中容易出现心脏停播、严重心律失常等并发症,安全性较差,另外由于患儿年龄较小,对药物毒副作用的抵抗力较差,综合治疗效果不尽人意。胺碘酮具有a以及β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功能可有效延长心肌的动作电位有效不应期,抑制心肌以及心房中的钠离子内流,降低电传导四度以及窦房结自律性。胺碘酮还可以扩张外周动脉以及周围血管,对甲状腺功能影响较小。本研究显示:实验组临床总有效率(95.35%)高于参照组(67.44%),实验组治疗3周后T3、T4以及TSH均低于参照组,P<0.05。表明小剂量胺碘酮可有效改善、缓解心律失常患儿病情,但对甲状腺功能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心律失常患儿采纳小剂量胺碘酮治疗,可有效改善胸闷、心悸等症状,降低心律失常发作率,且不会对甲状腺功能造成较大影响,临床应用及推广价值均较高。
参考文献
[1] 翟慧云,黄占克,韩晓红.小剂量胺碘酮维持治疗小儿心律失常的疗效观察[J].中国民康医学,2017,29(18):66-67.
[2] 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小儿心律学工作委员会,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心血管学组,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分会心血管专业委员会.中国儿童心律失常导管消融专家共识[J].中华心律失常学杂志,2017.21(6):462-470.
[3] 王剑锋.小儿心律失常经小剂量胺碘酮维持治疗的效果评价[J].黑龙江医药,2017,30(3):570-572.
【关键词】胺碘酮;小儿心律失常;临床疗效;甲状腺
【中图分类号】R18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9)10-0076-02
心律失常是一种临床常见病,以心脏异位兴奋灶激动引发的室性早搏最为常见,一般是由于非心脏性疾病、过度哭闹、精神紧张、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等所致,具体表现为胸闷、心悸、头晕等,病情严重的患者会猝死或晕厥[1]。胺碘酮是临床治疗心律失常的常用药物,胺碘酮剂量过大会影响患儿生长发育,故在小儿心律失常治疗中,一般采取小剂量的胺碘酮。基于此,本研究选定本院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收治的86例心律失常患儿,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定本院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收治的86例心律失常患儿,均符合《中国儿童心律失常导管消融专家共识》[2]中对“心律失常”诊断标准,已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以双盲随机抽样法分组(每组样本容量总计43例),实验组:女性17例、男性26例;年龄在2-11岁,平均(6.52±2.34)岁;病程在1-6d,平均(3.52±0.67)d。参照组:女性18例、男性25例;年龄在3-10岁,平均(6.54±2.31)岁;病程在2-5d,平均(3.53±0.62)d。两组相比P>0.05,可比较。
1.2方法
参照组:给予心律平片,口服,峨眉刺10-15mg/(kg·d),每日3次,病情好转后剂量可调整为2-5mg/(kg·d),每日1-2次,连续用药3周。
实验组:第1周,给予胺碘酮10-15mg/(kg·d),每日2次;第2周,給予6-10mg/(kg·d),每日1-2次;第3周,给予2-5mg/(kg·d),每日1次,共计治疗3周。
1.3观察指标及判定标准 (1)临床疗效具体判定标准:胸闷、心悸等症状消失,心律失常消失90%以上为显效。胸闷、心悸等症状减轻、好转,心律失常减少50%以上为有效。胸闷、心悸等症状无好转,心律失常减少50%以下为无效。总有效率=。(2)甲状腺激素水平:抽取所有患者5mL空腹静脉血,以3500r/min速率、10cm离心半径,离心处理10min,分离血清,以化学免疫发光法检测T3(三碘甲状原氨酸)、T4(甲状腺素)以及TSH(促甲状腺激素)。
1.4 统计学方法 以SPSS26.0软件检验,计量资料(甲状腺激素水平)配对或独立样本t检验,以“”表示,计数资料(临床疗效)检验,以“[n/(%)]”表示,P<0.05,表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对比结果 实验组临床总有效率(95.35%)高于参照组(67.44%),P<0.05,见表1。
2.2 甲状腺激素水平对比结果 治疗前比较两组甲状腺激素水平,P>0.05;实验组治疗3周后均低于参照组,P<0.05,见表2。
3 讨论
心律失常一般在心肌炎、心肌病、冠心病中出现,大部分患儿为室性早搏,具体表现为头晕、胸闷、心悸等,如果治疗不及时或方法不当,患者容易猝死。据不完全统计:室性早搏在健康学龄儿童中占1-2%[3]。心律平是临床治疗心律失常的I类药物,对β受体具有竞争性阻断作用,可延迟动作电位有效不应期、降低心肌细胞兴奋性。但心律平在治疗过程中容易出现心脏停播、严重心律失常等并发症,安全性较差,另外由于患儿年龄较小,对药物毒副作用的抵抗力较差,综合治疗效果不尽人意。胺碘酮具有a以及β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功能可有效延长心肌的动作电位有效不应期,抑制心肌以及心房中的钠离子内流,降低电传导四度以及窦房结自律性。胺碘酮还可以扩张外周动脉以及周围血管,对甲状腺功能影响较小。本研究显示:实验组临床总有效率(95.35%)高于参照组(67.44%),实验组治疗3周后T3、T4以及TSH均低于参照组,P<0.05。表明小剂量胺碘酮可有效改善、缓解心律失常患儿病情,但对甲状腺功能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心律失常患儿采纳小剂量胺碘酮治疗,可有效改善胸闷、心悸等症状,降低心律失常发作率,且不会对甲状腺功能造成较大影响,临床应用及推广价值均较高。
参考文献
[1] 翟慧云,黄占克,韩晓红.小剂量胺碘酮维持治疗小儿心律失常的疗效观察[J].中国民康医学,2017,29(18):66-67.
[2] 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小儿心律学工作委员会,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心血管学组,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分会心血管专业委员会.中国儿童心律失常导管消融专家共识[J].中华心律失常学杂志,2017.21(6):462-470.
[3] 王剑锋.小儿心律失常经小剂量胺碘酮维持治疗的效果评价[J].黑龙江医药,2017,30(3):570-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