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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建筑企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其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在营改增政策已实施4年的背景下,采取哪些措施实现建筑企业税务的精细化管理,保证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质量,是建筑企业要想实现进一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重点针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从七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企业 税务管理 精细化
营改增是我国近几年来力度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对于包含建筑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单位的经营与发展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之所以实施营改增,是为了减少纳税单位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纳税单位的税负压力。建筑企业必须对营改增政策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落地后,如何通过税务的精细化管理来降低企业的纳税压力,至今依然是新课题也是难题。
一、以实际案例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
什么是税务精细化管理?所谓税务精细化管理,指的是对税务管理的流程进行创新,对税务管理的运行效率进行系统化提升,并以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进行工作方案的调整与优化,进而形成一个长效的发展模式。
例如,本人所在集团所属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与甲方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按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确认工程收入,工程开工日期在2019年1月。此外,该工程按甲方要求涉及特殊材料的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在工程开工前需要预先支付特殊材料的备料款。2018年12月公司收到甲方支付的特殊材料备料款908,32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此笔收款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栏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填写“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由于开票人员操作不精细,按一般收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在增值税发票栏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填写了“建筑服务”,并按2018年12月时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0%,把908,320.00元预收款换算成应税服务“金额”825,745.45元,“税额”82,574.55元,价税合计908,32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2月按开票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看起来影响不大的不规范操作就此埋下隐患,营改增前或许没什么问题,营改增后却给公司带来一系列麻烦和经济损失。公司按会计收入确认原则,2018年度以上预收账款没有确认收入,故也没有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根据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在2019年度把2018年12月的该笔“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操作正常来说不存在问题,甚至连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也认可了以上业务的处理,对公司2018及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公司收到主管税局通知,指出公司2018年度增值税销售收入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比对不相符,增值税销售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825,745.45元,根据比对结果,主营税局怀疑公司有漏交企业所得税的嫌疑,要求查核公司纳税申报数据。公司详细查核2018年度收入明细,发现收入差异金额825,745.45元就是2018年12月的那笔预收款金额。再翻看原始凭证,最终找到了造成差异的原因就是开票人员的不精细,把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征税预收款开具成应税项目的“建筑服务”,前者不属于收入确认项目,后者属于收入确认项目。这一疏忽,导致应该是2019年度确认的收入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客观事实上”确认在了2018年度。
2020年4月,税局根据税收法律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了相应的税务征管处理,公司按照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补交了2018年企业所得税及税收滞纳金。此外,通过多方协调,并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由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签字保证情况说明真实有效,否则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才免去税收处罚。同时,2019年度还牵扯到以上税务事项多计算收入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退税。众所周知,企业向税局申请退税,不仅提交的资料多,而且税局审核严格,流程时间长,最难的地方还在于税局要组织多个征管部门到企业实地查账,这就意味着,不仅仅要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以及税务人员进驻公司查账对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税务进行精细化管理,提升税务管理工作水平,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减轻税负,降低生产成本,拓展市场发展空间有多么重要。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
经济合同的签订是经济业务的起始,包含了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明确了经济业务的最终目的。从税务角度分析,建筑企业对经济合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经济业务中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得到合法、合理的抵扣。这是因为在增值税缴纳流程中,只有保证出示的货物流、票据流以及资金流证明都一致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够进行抵扣,进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合同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首先,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都非常长,工程量巨大,涉及到的合同种类繁多,涉及建筑企業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企业相关部门都参与进来,通过业务分割的形式,让专业的人员来审核对应的合同条款,完善经济合同内容,从合同签订的开始就规避开经济合同的风险。同时,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来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设立风险机制,根据经济合同执行情况适时进行风险提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1]。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发票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
在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中,发票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本文案例就是因为小小的发票开具不规范,使企业遭受了不必要的麻烦。鉴于此,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发票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需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针对发票的开具,要注意以下三方面。首先,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应税项目,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有着不同的税率,避免开具发票税率选择的错误。其次,根据对方提供的纳税人身份认定资格进行判断,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不同类型的发票来开具。最后,仔细检查开具发票时填写的摘要、金额、纳税人名称及纳税识别号等发票要素是否正确,齐全。
第二,针对发票的移交,需要构建相应的发票移交认证体系,通过这一认证体系来进行发票具体位置的准确定位。这样才能够保证发票检验与发票更换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发票的有效性。
第三,针对发票的取得,即在实际的发票管理工作当中,建筑企业产生的经济业务一定要向经济业务的提供方索要对应的发票,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依据。此外,若相应的经济业务产生经济纠纷,企业取得的发票还是企业维权的重要依据。
第四,针对发票的归责,需要对发票的归责程序进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有着非常严格的管控,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工作当中,难免会因发票的异常接收到国家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某笔经济业务对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补缴增值税,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补缴,税收滞纳金的缴纳等等,对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就需要建筑企业要有一个完善的归责程序,来明确相应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员。否则,由于发票异常而产生的损失就只能由企业承担,不仅会影响其良好工作氛围的形成,还会降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威信力。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税务信息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
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需要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落实。例如,建筑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文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新冠疫情期间,国家采取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涉及增值税税率的降低,社保费用单位部分的减免等等,建筑企业只有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系统的分析税务信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才能降低税负,减轻建筑企业税务压力。
(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核算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
与适用营业税时期的税务核算相比,增值税模式下的税务核算难度更大,单应交增值税条目下的明晰条目就超过10个。并且,在核算管理当中,财务人员还需要准确的对采购的原材料区分是按含税单价还是不含税单价入库计算成本。鉴于此,建筑企业要想实现核算的精细化管理,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首先,要从以下三方面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提升。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其可以妥善的处理和应对增值税模式下的各种财务管理问题。二要重点培养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确保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核算,不会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现象。三是适时引进专业人才,通过考核制度的完善来确保引进一些有着较高专业知识储备,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最后,需要优化和完善核算的审核体系。重点从核算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方面来保证建筑企业核算工作质量。
(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纳税时间方面的精细化管理
对纳税时间进行合理的管理,对于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建筑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准确确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发票,按照税收申报期按时申报缴纳税费,不宜提前缴税,更不要逾期缴税。提前缴税,会使企业承受过大的资金流转压力,多缴税款要退税或抵税的话,不仅申报资料复杂,审批程序多,而且还涉及税务工作人员赴建筑企业的实地查账。逾期缴税,会产生税收滞纳金,甚至涉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受到税务局的处罚,降低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支付税收罚金,增加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抹黑建筑企业形象。
(六)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计税方法方面的精细化管理
在计税方法方面,建筑企业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根据财政部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现阶段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是9%,而简易计税方法,则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相对而言,简易计税可以有效减轻建筑企业税费,明显降低生产成本。因此,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保证税务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
(七)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跨区报税方面的精细化管理
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所在地不一致的话,就涉及跨区域报税,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具体来说,首先就是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经证”),然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报验登记”,根据开票金额预缴跨区域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需注意的是若办理了“外经证”企业所得税按0.2%预缴,否则企业所得税按2%预缴。工程项目结束,款项收清后,还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最后再回建筑企业结构所在地“缴销”外经证,防止建筑企业少缴、漏缴从而影响到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需要从经济合同方面、发票方面、税务信息方面、核算方面、纳税时间方面、计税方法方面以及跨区报税这七个方面来采取针对性地精细化管理措施,只有这样,建筑企业才能够更好的适应营改增后的新型税收模式,在竞争日益积累的市场中获得生存并发展,实现建筑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伟.“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6):182-183.
[2]张利珍.解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J].新商务周刊,2018(22):117,119.
[3]杨志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策略[J].财讯,2018(32):111.
[4]胡蒙妮.“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分析[J].纳税,2018,000 (003):P.11-11.
[5]何英武.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的探讨[J].财经界,2017(32):120.
作者單位:云南官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企业 税务管理 精细化
营改增是我国近几年来力度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对于包含建筑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单位的经营与发展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之所以实施营改增,是为了减少纳税单位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纳税单位的税负压力。建筑企业必须对营改增政策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落地后,如何通过税务的精细化管理来降低企业的纳税压力,至今依然是新课题也是难题。
一、以实际案例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
什么是税务精细化管理?所谓税务精细化管理,指的是对税务管理的流程进行创新,对税务管理的运行效率进行系统化提升,并以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进行工作方案的调整与优化,进而形成一个长效的发展模式。
例如,本人所在集团所属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与甲方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按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确认工程收入,工程开工日期在2019年1月。此外,该工程按甲方要求涉及特殊材料的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在工程开工前需要预先支付特殊材料的备料款。2018年12月公司收到甲方支付的特殊材料备料款908,32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此笔收款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栏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填写“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由于开票人员操作不精细,按一般收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在增值税发票栏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填写了“建筑服务”,并按2018年12月时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0%,把908,320.00元预收款换算成应税服务“金额”825,745.45元,“税额”82,574.55元,价税合计908,32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2月按开票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看起来影响不大的不规范操作就此埋下隐患,营改增前或许没什么问题,营改增后却给公司带来一系列麻烦和经济损失。公司按会计收入确认原则,2018年度以上预收账款没有确认收入,故也没有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根据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在2019年度把2018年12月的该笔“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操作正常来说不存在问题,甚至连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也认可了以上业务的处理,对公司2018及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公司收到主管税局通知,指出公司2018年度增值税销售收入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比对不相符,增值税销售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825,745.45元,根据比对结果,主营税局怀疑公司有漏交企业所得税的嫌疑,要求查核公司纳税申报数据。公司详细查核2018年度收入明细,发现收入差异金额825,745.45元就是2018年12月的那笔预收款金额。再翻看原始凭证,最终找到了造成差异的原因就是开票人员的不精细,把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征税预收款开具成应税项目的“建筑服务”,前者不属于收入确认项目,后者属于收入确认项目。这一疏忽,导致应该是2019年度确认的收入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客观事实上”确认在了2018年度。
2020年4月,税局根据税收法律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了相应的税务征管处理,公司按照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补交了2018年企业所得税及税收滞纳金。此外,通过多方协调,并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由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签字保证情况说明真实有效,否则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才免去税收处罚。同时,2019年度还牵扯到以上税务事项多计算收入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退税。众所周知,企业向税局申请退税,不仅提交的资料多,而且税局审核严格,流程时间长,最难的地方还在于税局要组织多个征管部门到企业实地查账,这就意味着,不仅仅要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以及税务人员进驻公司查账对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税务进行精细化管理,提升税务管理工作水平,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减轻税负,降低生产成本,拓展市场发展空间有多么重要。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
经济合同的签订是经济业务的起始,包含了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明确了经济业务的最终目的。从税务角度分析,建筑企业对经济合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经济业务中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得到合法、合理的抵扣。这是因为在增值税缴纳流程中,只有保证出示的货物流、票据流以及资金流证明都一致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够进行抵扣,进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合同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首先,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都非常长,工程量巨大,涉及到的合同种类繁多,涉及建筑企業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企业相关部门都参与进来,通过业务分割的形式,让专业的人员来审核对应的合同条款,完善经济合同内容,从合同签订的开始就规避开经济合同的风险。同时,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来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设立风险机制,根据经济合同执行情况适时进行风险提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1]。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发票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
在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中,发票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本文案例就是因为小小的发票开具不规范,使企业遭受了不必要的麻烦。鉴于此,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发票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需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针对发票的开具,要注意以下三方面。首先,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应税项目,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有着不同的税率,避免开具发票税率选择的错误。其次,根据对方提供的纳税人身份认定资格进行判断,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不同类型的发票来开具。最后,仔细检查开具发票时填写的摘要、金额、纳税人名称及纳税识别号等发票要素是否正确,齐全。
第二,针对发票的移交,需要构建相应的发票移交认证体系,通过这一认证体系来进行发票具体位置的准确定位。这样才能够保证发票检验与发票更换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发票的有效性。
第三,针对发票的取得,即在实际的发票管理工作当中,建筑企业产生的经济业务一定要向经济业务的提供方索要对应的发票,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依据。此外,若相应的经济业务产生经济纠纷,企业取得的发票还是企业维权的重要依据。
第四,针对发票的归责,需要对发票的归责程序进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有着非常严格的管控,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工作当中,难免会因发票的异常接收到国家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某笔经济业务对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补缴增值税,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补缴,税收滞纳金的缴纳等等,对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就需要建筑企业要有一个完善的归责程序,来明确相应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员。否则,由于发票异常而产生的损失就只能由企业承担,不仅会影响其良好工作氛围的形成,还会降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威信力。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税务信息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
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需要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落实。例如,建筑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文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新冠疫情期间,国家采取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涉及增值税税率的降低,社保费用单位部分的减免等等,建筑企业只有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系统的分析税务信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才能降低税负,减轻建筑企业税务压力。
(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核算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
与适用营业税时期的税务核算相比,增值税模式下的税务核算难度更大,单应交增值税条目下的明晰条目就超过10个。并且,在核算管理当中,财务人员还需要准确的对采购的原材料区分是按含税单价还是不含税单价入库计算成本。鉴于此,建筑企业要想实现核算的精细化管理,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首先,要从以下三方面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提升。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其可以妥善的处理和应对增值税模式下的各种财务管理问题。二要重点培养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确保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核算,不会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现象。三是适时引进专业人才,通过考核制度的完善来确保引进一些有着较高专业知识储备,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最后,需要优化和完善核算的审核体系。重点从核算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方面来保证建筑企业核算工作质量。
(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纳税时间方面的精细化管理
对纳税时间进行合理的管理,对于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建筑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准确确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发票,按照税收申报期按时申报缴纳税费,不宜提前缴税,更不要逾期缴税。提前缴税,会使企业承受过大的资金流转压力,多缴税款要退税或抵税的话,不仅申报资料复杂,审批程序多,而且还涉及税务工作人员赴建筑企业的实地查账。逾期缴税,会产生税收滞纳金,甚至涉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受到税务局的处罚,降低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支付税收罚金,增加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抹黑建筑企业形象。
(六)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计税方法方面的精细化管理
在计税方法方面,建筑企业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根据财政部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现阶段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是9%,而简易计税方法,则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相对而言,简易计税可以有效减轻建筑企业税费,明显降低生产成本。因此,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保证税务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
(七)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跨区报税方面的精细化管理
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所在地不一致的话,就涉及跨区域报税,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具体来说,首先就是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经证”),然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报验登记”,根据开票金额预缴跨区域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需注意的是若办理了“外经证”企业所得税按0.2%预缴,否则企业所得税按2%预缴。工程项目结束,款项收清后,还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最后再回建筑企业结构所在地“缴销”外经证,防止建筑企业少缴、漏缴从而影响到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需要从经济合同方面、发票方面、税务信息方面、核算方面、纳税时间方面、计税方法方面以及跨区报税这七个方面来采取针对性地精细化管理措施,只有这样,建筑企业才能够更好的适应营改增后的新型税收模式,在竞争日益积累的市场中获得生存并发展,实现建筑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伟.“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6):182-183.
[2]张利珍.解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J].新商务周刊,2018(22):117,119.
[3]杨志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策略[J].财讯,2018(32):111.
[4]胡蒙妮.“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分析[J].纳税,2018,000 (003):P.11-11.
[5]何英武.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精细化管理的探讨[J].财经界,2017(32):120.
作者單位:云南官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