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常见于实务中,它有别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完全未作约定的情形,也区别于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予以规定,而司法实务中以"一刀切"的方式套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理方式过于恣意和武断,是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不当干预。基于此,本文尝试构建一套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新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