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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地提出协商民主理论,是对我国政治建设的一次跨越式发展,但是此理论毕竟形成于西方社会之中,在我国是否具有可发展的环境,会带来怎样的影响,都未可知。本文根据大量的阅读研究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研究探讨作为他山之石的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又有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 协商民主 法律规制 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孟悦悦,新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65-02
协商民主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并且理性的参与公共协商,作出决策,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其前提和实践基础是宪政和自由主义。其目的是使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能平等自由的参与决策,并通过审慎的考虑达到共识。在当代民主法治的国家建设中,协商民主理论对现代国家的民主化进程的作用尤为明显,成为有效提升民主质量的一种重要理论。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渊源
协商民主的兴起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但毋庸置疑,解决多元文化带来的问题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从单一质社会到多元化社会的转变,打破了普遍主义下的传统的民主思想的概念。现代多元化社会的的挑战不仅来自复杂的公共事务,更来自多元文化领域。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探讨,学术界的共识是: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倡导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继毕塞特之后,又有不少学者提出新的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协商的首要特征是相互给出理由,民主实践中领导者需要对其所做的决策给出合理的理由,同时要回应公民提出的质询;协商是对数据资料进行权衡的理性过程;协商的目标是产生理性的意见,参与者意根据商讨内容、新的信息和其他参与者的要求而改變。有些学者总结认为,协商具有三个典型特征:第一,协商过程中以参与者的平等和对称为指导性准则,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发起讲演、疑问、质询和公共论辩;第二,所有人都有权对给定的讨论话题提出质疑;第三,所有人都有权就对话程序的规则及其应用或实施的方式提出反思性论辩。另外,有学者则明确指出,真实协商的唯一条件就是在非强制的环境中经由沟通引导偏好反思,排除经由权力、操控、灌输、宣传、欺骗、威胁以及强加的意识形态之类的活动所形成的控制。
可以看出,从毕塞特提出协商民主思想后,不同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理解和认识是有不同见解的。总体而言,协商民主是可以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微观层面的协商民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协商讨论的方式,主张以理服人,强调有一套公共的程序规范,目的是为公共的机关协商提供理想模式。宏观层面的协商民主是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的一种民主实现形式。其理论基础是交往行为理性。哈贝马斯为这一层面的代表。哈贝马斯认为协商需受“更佳观点之理性力量”的驱动,协商的形式应该是辩论;协商是公共的、包容的;协商应该是排除外在强制的;协商是排除任何可能有损于参与者之平等的内在强制;协商的目的一般来说是要达到理性地推动的一致意见,并能够无限制地进行或在任何时候恢复;协商可以解答任何可以用平等有利的方式来调节的问题;协商还包括对需要的诠释,以及对前政治态度和偏好的改变”。西方所讲的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宏观层面的协商民主。
二、中国的传统环境
首先,从思想价值领域看,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中是有与协商民主相契合的观念的。这种思想渊源主要体现在中国的“和”文化上,“以和为贵”,虽然儒家的“和”并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是等级性的,不同于现代协商民主所主张的个人的主体性观念,不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相尊重为前提。但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主张人们发表各种不同意见,而不是人云亦云,“君子和而不同”。儒家对利益主体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因此,以“和”为依存的传统政治基础为协商政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其次,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差别,中西方价值的核心差异:在西方现代价值观中,是非常重视强调个人的独立性的。而在中国,普遍认为人是社会集体的一部分,是时时事事都处在人际关系网络关系之中的,人不能独立于社会集体之外而存在。哈贝马斯认为亚洲国家所宣扬的价值观抛弃了个人主义,从而导致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从而成为协商民主在这些国家实践的最大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国的民主政治得到发展迅速。在这期间,协商、对话的形式,也被引入的民主实践之中,成为民主治理的重要方式。中国的传统文化孕育了协商民主求合作、达共识的政治价值诉求和多领域多层面的协商制度机制。
三、协商民主在中国的适用
(一)中国协商民主的现状
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社会利益关系的矛盾日益趋向复杂化,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各种利益冲突也更加突出。为提高我国政治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应尽可能将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和更加合理的制度纳入到现行体制框架内,来实现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我们分析这一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中,对协商民主思想的引入和借鉴,提供了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可能,并且是极其重要的突破和进步。因此,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实现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探索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当前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比之以往更加多元而又复杂,因此,完善协商民主机制,用以探索解决这些影响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的途径,就显得日益紧迫。在目前情况下来看,如何在批判地继承古今中外的民主政治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显得日益迫切。这是我们研究和探讨协商民主的宏观背景。
关键词 协商民主 法律规制 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孟悦悦,新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65-02
协商民主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并且理性的参与公共协商,作出决策,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其前提和实践基础是宪政和自由主义。其目的是使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能平等自由的参与决策,并通过审慎的考虑达到共识。在当代民主法治的国家建设中,协商民主理论对现代国家的民主化进程的作用尤为明显,成为有效提升民主质量的一种重要理论。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渊源
协商民主的兴起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但毋庸置疑,解决多元文化带来的问题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从单一质社会到多元化社会的转变,打破了普遍主义下的传统的民主思想的概念。现代多元化社会的的挑战不仅来自复杂的公共事务,更来自多元文化领域。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探讨,学术界的共识是: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倡导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继毕塞特之后,又有不少学者提出新的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协商的首要特征是相互给出理由,民主实践中领导者需要对其所做的决策给出合理的理由,同时要回应公民提出的质询;协商是对数据资料进行权衡的理性过程;协商的目标是产生理性的意见,参与者意根据商讨内容、新的信息和其他参与者的要求而改變。有些学者总结认为,协商具有三个典型特征:第一,协商过程中以参与者的平等和对称为指导性准则,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发起讲演、疑问、质询和公共论辩;第二,所有人都有权对给定的讨论话题提出质疑;第三,所有人都有权就对话程序的规则及其应用或实施的方式提出反思性论辩。另外,有学者则明确指出,真实协商的唯一条件就是在非强制的环境中经由沟通引导偏好反思,排除经由权力、操控、灌输、宣传、欺骗、威胁以及强加的意识形态之类的活动所形成的控制。
可以看出,从毕塞特提出协商民主思想后,不同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理解和认识是有不同见解的。总体而言,协商民主是可以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微观层面的协商民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协商讨论的方式,主张以理服人,强调有一套公共的程序规范,目的是为公共的机关协商提供理想模式。宏观层面的协商民主是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的一种民主实现形式。其理论基础是交往行为理性。哈贝马斯为这一层面的代表。哈贝马斯认为协商需受“更佳观点之理性力量”的驱动,协商的形式应该是辩论;协商是公共的、包容的;协商应该是排除外在强制的;协商是排除任何可能有损于参与者之平等的内在强制;协商的目的一般来说是要达到理性地推动的一致意见,并能够无限制地进行或在任何时候恢复;协商可以解答任何可以用平等有利的方式来调节的问题;协商还包括对需要的诠释,以及对前政治态度和偏好的改变”。西方所讲的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宏观层面的协商民主。
二、中国的传统环境
首先,从思想价值领域看,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中是有与协商民主相契合的观念的。这种思想渊源主要体现在中国的“和”文化上,“以和为贵”,虽然儒家的“和”并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是等级性的,不同于现代协商民主所主张的个人的主体性观念,不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相尊重为前提。但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主张人们发表各种不同意见,而不是人云亦云,“君子和而不同”。儒家对利益主体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因此,以“和”为依存的传统政治基础为协商政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其次,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差别,中西方价值的核心差异:在西方现代价值观中,是非常重视强调个人的独立性的。而在中国,普遍认为人是社会集体的一部分,是时时事事都处在人际关系网络关系之中的,人不能独立于社会集体之外而存在。哈贝马斯认为亚洲国家所宣扬的价值观抛弃了个人主义,从而导致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从而成为协商民主在这些国家实践的最大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国的民主政治得到发展迅速。在这期间,协商、对话的形式,也被引入的民主实践之中,成为民主治理的重要方式。中国的传统文化孕育了协商民主求合作、达共识的政治价值诉求和多领域多层面的协商制度机制。
三、协商民主在中国的适用
(一)中国协商民主的现状
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社会利益关系的矛盾日益趋向复杂化,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各种利益冲突也更加突出。为提高我国政治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应尽可能将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和更加合理的制度纳入到现行体制框架内,来实现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我们分析这一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中,对协商民主思想的引入和借鉴,提供了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可能,并且是极其重要的突破和进步。因此,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实现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探索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当前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比之以往更加多元而又复杂,因此,完善协商民主机制,用以探索解决这些影响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的途径,就显得日益紧迫。在目前情况下来看,如何在批判地继承古今中外的民主政治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显得日益迫切。这是我们研究和探讨协商民主的宏观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