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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摘 要 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均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诸多的冲突,如何更好地认识两者的关系,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试图去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如何把握新闻监督的度,在舆论监督之下如何保持审判的独立。
关键词 新闻监督 审判独立 关系
一、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含义
新闻监督是新闻媒体凭借舆论的特殊力量监视社会上的不良或不作为现象,并通过批评与督促以使其沿着符合法制和社会共同准则的方向变化的一种行为,新闻监督体现的是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只是间接确认其各项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的权利;以及公民拥有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等。
审判独立是指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与个人的干涉;其本意在于保证法官摆脱一切外部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仅仅依据法律与内心的理性,研判各类案件事实并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这里的假设前提是:法官必须既是熟知法律条文、深入体会法律精神的智者,又是拥有完全理性、没有不良私欲的圣徒;否则,司法权极可能成为法官手中掌控的骄横权杖。审判独立是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认的基本法律准则,调整者国家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确认审判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基础。我国不仅在宪法,在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审判独立是我国的基本的法治原则。
二、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现状
现今的社会冲突还是比较明显、社会矛盾也比较突出,作为党和人民“耳目喉舌”的新闻媒体在面对社会上不和谐现象就会进行相应的报道,由于新闻媒体自身的特点,使得这些报道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而人民法院由于受到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的制约,如果要解决问题反而时间会耽误更长,并且也会产生相应的诉讼费用,使得人民群众在面对纠纷、不和谐现象时第一时间会选择新闻媒体,认为只要新闻媒体报道以后就能更快更好的处理。所以当人民群众遇到问题是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而是寻找新闻媒体,然而新闻媒体不是法官,只能从道德层面上去抨击,而不能从法律层面上去解决。因此新闻媒体与法院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采取了各自的方式,使得他们之间的矛盾更加明显。
一方面,新闻媒体为了增加人民群众的关注程度,对于某些热点新闻会大肆宣传、刻意炒作,违反法律相关程序“第一时间”发表一定倾向性或不实的报道,甚至直接干预案件的侦查程序,对事情结果进行一种诱导性报道,这样势必给司法人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干预与负担,而更重要的是案件通过媒体的渲染或曝光,引起党委、政府权力机构的“高度”关注,进而自上而下的对审判机关施加影响。另一方面,法院不能正确对待媒体的监督,认为其只会帮倒忙、添乱,为了避免新闻媒体报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就会更多的选择回避或缄默的方式,使得人民群众不能真正了解案件的进展,从而更加质疑法院处理案件的态度和方式,使得法院的判决缺少公信力,国家的权力遭到人民群众的质疑。
三、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的平衡
(一)审判独立应当正确对待新闻监督
1.审判独立应当接受新闻监督
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最佳的监督方式就是利用公民的权力制约权力的恣意。审判机关应当端正自己态度,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有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认识,一方面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另一方面也是对审判机关自身的廉洁奉公。真正落实审判公开,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种监督。
2.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的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和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因此应该帮助法官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与专业素质,加强自身审判独立意识,当新闻媒体对案件过度的报道、宣传后,法官在面对这些不当干扰时,有助于积极抵制外界舆论的负面影响,真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新闻监督应当遵循一定的尺度
1.规范新闻媒体监督行为
由于新闻报道追求时效性与轰动性,不同于案件审理的严谨,理性。因此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倾向往往与案件的实际审判结果存在出入,这既不利于法官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因此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需要遵守我国法律相关的原则,实事求是的介绍背景与案件审理过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不得对嫌疑人归罪,更不得对其有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保护其应有的人权、隐私权,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利等等。
2.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
新闻媒体作为新闻监督权利的行使主体,为了确保行使监督权利的公正和客观性,对自己的角色和职责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定位,那么这就需要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的提高,面对新闻事件时,坚持客观真实的报道,防止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力,而虚构情节,误导公众;坚持公平报道,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全面认识案件实情。坚持审判独立,充分保证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权,尊重法官的独立地位。
参考文献:
[1]宋素红,罗斌.两大法系媒体与司法关系比较.国际新闻界.2005(5).
[2]张军亮,王燕.“媒介审判”的检讨与规制.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9(11).
[3]杨明品.新闻监督.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摘 要 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均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诸多的冲突,如何更好地认识两者的关系,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试图去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如何把握新闻监督的度,在舆论监督之下如何保持审判的独立。
关键词 新闻监督 审判独立 关系
一、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含义
新闻监督是新闻媒体凭借舆论的特殊力量监视社会上的不良或不作为现象,并通过批评与督促以使其沿着符合法制和社会共同准则的方向变化的一种行为,新闻监督体现的是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只是间接确认其各项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的权利;以及公民拥有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等。
审判独立是指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与个人的干涉;其本意在于保证法官摆脱一切外部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仅仅依据法律与内心的理性,研判各类案件事实并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这里的假设前提是:法官必须既是熟知法律条文、深入体会法律精神的智者,又是拥有完全理性、没有不良私欲的圣徒;否则,司法权极可能成为法官手中掌控的骄横权杖。审判独立是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认的基本法律准则,调整者国家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确认审判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基础。我国不仅在宪法,在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审判独立是我国的基本的法治原则。
二、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现状
现今的社会冲突还是比较明显、社会矛盾也比较突出,作为党和人民“耳目喉舌”的新闻媒体在面对社会上不和谐现象就会进行相应的报道,由于新闻媒体自身的特点,使得这些报道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而人民法院由于受到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的制约,如果要解决问题反而时间会耽误更长,并且也会产生相应的诉讼费用,使得人民群众在面对纠纷、不和谐现象时第一时间会选择新闻媒体,认为只要新闻媒体报道以后就能更快更好的处理。所以当人民群众遇到问题是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而是寻找新闻媒体,然而新闻媒体不是法官,只能从道德层面上去抨击,而不能从法律层面上去解决。因此新闻媒体与法院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采取了各自的方式,使得他们之间的矛盾更加明显。
一方面,新闻媒体为了增加人民群众的关注程度,对于某些热点新闻会大肆宣传、刻意炒作,违反法律相关程序“第一时间”发表一定倾向性或不实的报道,甚至直接干预案件的侦查程序,对事情结果进行一种诱导性报道,这样势必给司法人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干预与负担,而更重要的是案件通过媒体的渲染或曝光,引起党委、政府权力机构的“高度”关注,进而自上而下的对审判机关施加影响。另一方面,法院不能正确对待媒体的监督,认为其只会帮倒忙、添乱,为了避免新闻媒体报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就会更多的选择回避或缄默的方式,使得人民群众不能真正了解案件的进展,从而更加质疑法院处理案件的态度和方式,使得法院的判决缺少公信力,国家的权力遭到人民群众的质疑。
三、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的平衡
(一)审判独立应当正确对待新闻监督
1.审判独立应当接受新闻监督
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最佳的监督方式就是利用公民的权力制约权力的恣意。审判机关应当端正自己态度,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有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认识,一方面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另一方面也是对审判机关自身的廉洁奉公。真正落实审判公开,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种监督。
2.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的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和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因此应该帮助法官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与专业素质,加强自身审判独立意识,当新闻媒体对案件过度的报道、宣传后,法官在面对这些不当干扰时,有助于积极抵制外界舆论的负面影响,真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新闻监督应当遵循一定的尺度
1.规范新闻媒体监督行为
由于新闻报道追求时效性与轰动性,不同于案件审理的严谨,理性。因此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倾向往往与案件的实际审判结果存在出入,这既不利于法官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因此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需要遵守我国法律相关的原则,实事求是的介绍背景与案件审理过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不得对嫌疑人归罪,更不得对其有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保护其应有的人权、隐私权,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利等等。
2.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
新闻媒体作为新闻监督权利的行使主体,为了确保行使监督权利的公正和客观性,对自己的角色和职责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定位,那么这就需要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的提高,面对新闻事件时,坚持客观真实的报道,防止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力,而虚构情节,误导公众;坚持公平报道,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全面认识案件实情。坚持审判独立,充分保证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权,尊重法官的独立地位。
参考文献:
[1]宋素红,罗斌.两大法系媒体与司法关系比较.国际新闻界.2005(5).
[2]张军亮,王燕.“媒介审判”的检讨与规制.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9(11).
[3]杨明品.新闻监督.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