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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冰心(1989-),四川广安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薛晖(1988-),陕西西安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要】虚构降价原因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通过虚构降价原因隐瞒真实情况、以虚构的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两种类型。目前,我国对该部分的法律规制存在较大缺陷,现有监督方式难以克服价格欺诈行为的隐蔽性。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正常运转,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价格法律概念、明確价格欺诈的刑事法律责任、加强对暂时性降价行为的法律规制并建立降价商品价格变动公示制度。
【关键词】虚构降价原因;价格欺诈;隐蔽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飞跃式的发展,在享受经济成果的同时,中低收入群体也在饱受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之苦。降价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对广大消费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强,而降价销售也成为经营者的一种营销策略,在这一时期的经济背景下,降价促销成为市场自发地刺激消费、推动经济的有力措施。而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逐渐放缓,消费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的增长点。[1]因此,规范经营者的降价行为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价格欺诈的市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缺少明确的界定和规制。
一、虚构降价原因行为概述
(一)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1.“光棍节”网购事件
随着网络日益普遍和发达,网络交易也得到了极大发展。2012年11月11日,双十一“光棍节”当天仅在阿里巴巴的淘宝天猫就有2.13亿网民消费了191亿元。笔者当天在某网络商城上购买了一件标明“五折、节日狂欢”的某品牌服装,然而几日之后、几个月之后再查看该网站,依然是五折促销优惠。
该事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降价的确属实,该品牌服装确实是五折优惠;第二,有明确的降价原因,在节日当天经营者注明的降价原因是“节日狂欢”,是因节日而给予的降价优惠;第三,其降价原因与实际降价情况不符,该服装在该网店处于长期五折降价促销活动中,但其所标明的降价原因却限定了降价时间。类似的经营手段不仅出现于网络交易,实体店的经营者以“最后一日”、“门店搬迁”、“尾货清仓”、“厂家直销”等虚假原因进行降价促销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经营者的这类行为就是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
2.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概念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虚构降价原因的方式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虚构降价原因属于价格欺诈的一种,但现行法律、规章以及学者对于虚构降价原因的概念都没有一个明确界定。
笔者认为,虚构降价原因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中,为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就商品或服务的降价原因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研究意义
在实践中,经营者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往往直接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进行处罚。从表面上看,虚构降价原因行为已经得到有效的规制,不需要更深入的界定和探讨。然而,市场价格秩序仍然存在缺陷:虚构降价原因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提高了执法部门的监督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这意味着许多经营者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可能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到解决,从而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市场价格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中,无论是实体市场还是网络平台市场,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都较为普遍。明确界定相关法律概念从而完善相关价格监管制度,是应对当下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力措施:首先,通过对相关法律概念的梳理,进一步理顺价格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其次,强化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和监督能力,从而缩短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成本;最后,通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细化思考,从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制度完善。
(二)虚构降价原因的类型
根据商品或服务降价的真实原因,虚构降价原因主要分为两种:
1.以虚构的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即降价行为与经营者所宣传的降价原因没有因果关系。经营者公示的降价原因往往会限定降价的时间和商品范围,而这些限定条件就对消费者的消费判断有重大影响,以虚构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就是虚构降价限定条件。前述案例中,网店在该商品网页标明降价原因为“节日狂欢”,那么“降价行为仅此一天”应属于该降价原因的应有之义,经营者以降价原因虚构降价限定条件,属于以虚假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
以虚构的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的行为不同于虚假优惠折扣,二者的降价原因都是虚构,区别在于前者降价行为真实存在,后者优惠折扣仍系虚构。
2.通过虚构降价原因隐瞒真实情况,主要是指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虚构降价原因隐瞒质量问题不同于商品的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指经营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购买方价款上的优惠。销售折让是合法的降价原因,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就商品质量瑕疵向消费者做了如实说明。例如:今年三月份,广州的邓先生参加“第三届广州折扣商品购物节”,在打折销售情况下买到了掉漆的铁锅、罢工的豆浆机和变味的核桃粉。[2]如果邓先生事先不知情,则应认定为虚构降价原因;如事先知情,则应认定为销售折让。
二、虚构降价原因法律规制及现存问题
针对实施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经营者,现行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虚构降价原因的法律规制
虚构降价原因是一种违法的营销策略,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还可能损害降价销售市场的整体诚信,从而间接损害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制虚构降价原因行为,应当明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民法规制
虚构降价原因系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以经营者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所购买的降价商品存在产品缺陷,也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产品责任。 2.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行政法规制
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构降价原因法律规制的现存问题
1.与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相关概念不明确
以“原价”为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一份文件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这一定义仍存在争议[3]:第一,消费者、经营者普遍认为商品原价就是商品的最初价格,而法律上给予一个过于技术化且与普遍认知截然不同的定义有欠妥当;第二,如果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者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本身存在问题,以之作为原价有待商榷;第三,实践中存在先打折后按原价出售的促销方式,例如新店开张,该《规定》对原价的解释已不能有效涵盖市场经济中的具体情形。
规定降价促销的法律文件多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不高,对相关概念的不恰当解释又增加了法律文件的理解和适用难度。法律文本的不确定性从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价格欺诈行为的隐蔽性,从而影响到执法部门对虚构降价原因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2.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刑事责任缺位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并没有相对应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市场秩序一类的罪名,与之最为接近的是合同诈骗罪,但由于价格欺诈下的交易行为经营者支付了对价,难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价格违法行为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建立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必须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价格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空白,降低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3.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滞后
近年来,市场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隐蔽,仅从日常工作和专项价格检查中,往往难以发现更多更深的价格违法行为。[4]虚构降价原因行为就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导致行政主管部门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对违法行为的纠正趋于滞后。在监督的滞后期间,可能有大量不知情消费者购买降价商品,导致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因此,有必要改进监督方式以加强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三、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立法建议
(一)理清相关价格法律概念
1.原价与降价
原价、降价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其含义应根据市场表现而有所调整。根据降价的持续性,降价可以分为暂时降价和长期降价。长期降价是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变化而做出的价格调整,暂时性降价则是经营者为了增加销量、吸引消费者做出的在限定时间及限制性条件下的短期营销策略。相对于长期降价,原价是一个历史的价格,商品经过经营者的价格调整后形成了新的长期价格;相对于暂时性降价,原价是一个日常销售的价格,经过暂时性降价期间后商品价格仍将回归原价。
将长期降价作为暂时性降价宣传,并以虚假的降价原因进行掩盖,从而取得吸引消费、提高销量的效果,是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一种常见的市场表现形式。
2.建议零售价与降价
建议零售价是生产者为商品制定的提议性质的价格,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不具有强制性。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虚高的建议零售价,而经营者往往以建议零售价作为降价的基础,表现出折扣降价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建议零售价纳入转手价格维持的规制体系之中。[5]
笔者认为,明确建议零售价与降价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建议零售价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同,但无论是暂时性降价还是长期降价,降价的基准点应当是原价而非建议零售价。将虚高的建议零售价作为原价,在此基础上以虚假降价原因进行降价,也是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常见市场表现形式(一般以虚假优惠折扣进行规制)。
(二)增加对价格欺诈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而应当受到的刑法否定性评价。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还对严重影响了市场价格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应当足以构成犯罪,但目前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
有人建议将价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中,但笔者认为,根据价格欺诈的行为性质,应当在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罪名类别中安放对价格欺诈的刑事责任,可以考虑两条路径:第一,通过全国人大出台刑法修正案,增设价格欺诈罪;第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价格欺诈增加纳入到非法经营罪中。
(三)增设对暂时性降价的时间限制
我国对于暂时性降价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这导致许多经营者虚构降价原因长期以暂时性降价为由吸引消费者。同时由于长期的暂时性降价替代了日常价格,经营者所标明的原价失去其日常销售价格的应有之义,严重影响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正常判断。
因此,有必要对某种商品的暂时性降价做一个时间总量上的限制,例如规定同一营业场所的同种商品一年内的暂时性降价期间不应超过十五天。如此才能严格划清暂时性降价和长期降价的界限,有利于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监管。同时,能有效督促经营者标示商品的真实原价,维护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
(四)建立价格变动公示制度
在虚构降价原因行为中,经营者利用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其实质在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建立价格变动公示制度,能够有效预防虚构降价原因行为,从而进行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综合监督。
价格变动公示主要针对的是宣称暂时性降价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通过立法对经营者科以价格变动公示的义务。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能够直接了解商品或服务最近一年或两年的价格调整、价格变化状况,消费者对降价、原价的判断就能从繁杂的法律判断回归到基于生活经验的常识判断;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守法经营者仅需对暂时性降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公示,却能最大程度地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最后,从执法部门的角度看,丰富了对经营者虚构降价行为的监督手段,并将有效提高执法效率。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这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法律执行。目前,虚构降价原因行为仍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不易为消费者察觉和识别,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虚构降价原因的商品和服务之后只感到吃了亏,却并不认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绝大多数经营者也仅仅将虚构降价原因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策略,而不认为是价格违法行为。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提高消费者的价格维权意识,形成经营者的守法自觉,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明确原价、降价等相关概念的法律含义,以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督制度。
参考文献:
[1]洪银兴.消费经济:十二五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J].南京社会科学,2011(03):1.
[2]馮小静,傅雨.价格打折商品质量也‘打折’?[N].羊城晚报,2013-02-21:A16.
[3]何干良,钟丽萍.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考[J].中国物价,2005(01):48-50.
[4]王江,王新政.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瓶颈与因应[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04):21-22.
[5]李剑.消费者价格决策方式与建议零售价的法律规制——行为经济学下的解释、验证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2(01):66-68.
【摘要】虚构降价原因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通过虚构降价原因隐瞒真实情况、以虚构的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两种类型。目前,我国对该部分的法律规制存在较大缺陷,现有监督方式难以克服价格欺诈行为的隐蔽性。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正常运转,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价格法律概念、明確价格欺诈的刑事法律责任、加强对暂时性降价行为的法律规制并建立降价商品价格变动公示制度。
【关键词】虚构降价原因;价格欺诈;隐蔽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飞跃式的发展,在享受经济成果的同时,中低收入群体也在饱受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之苦。降价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对广大消费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强,而降价销售也成为经营者的一种营销策略,在这一时期的经济背景下,降价促销成为市场自发地刺激消费、推动经济的有力措施。而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逐渐放缓,消费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的增长点。[1]因此,规范经营者的降价行为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价格欺诈的市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缺少明确的界定和规制。
一、虚构降价原因行为概述
(一)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1.“光棍节”网购事件
随着网络日益普遍和发达,网络交易也得到了极大发展。2012年11月11日,双十一“光棍节”当天仅在阿里巴巴的淘宝天猫就有2.13亿网民消费了191亿元。笔者当天在某网络商城上购买了一件标明“五折、节日狂欢”的某品牌服装,然而几日之后、几个月之后再查看该网站,依然是五折促销优惠。
该事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降价的确属实,该品牌服装确实是五折优惠;第二,有明确的降价原因,在节日当天经营者注明的降价原因是“节日狂欢”,是因节日而给予的降价优惠;第三,其降价原因与实际降价情况不符,该服装在该网店处于长期五折降价促销活动中,但其所标明的降价原因却限定了降价时间。类似的经营手段不仅出现于网络交易,实体店的经营者以“最后一日”、“门店搬迁”、“尾货清仓”、“厂家直销”等虚假原因进行降价促销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经营者的这类行为就是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
2.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概念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虚构降价原因的方式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虚构降价原因属于价格欺诈的一种,但现行法律、规章以及学者对于虚构降价原因的概念都没有一个明确界定。
笔者认为,虚构降价原因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中,为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就商品或服务的降价原因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研究意义
在实践中,经营者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往往直接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进行处罚。从表面上看,虚构降价原因行为已经得到有效的规制,不需要更深入的界定和探讨。然而,市场价格秩序仍然存在缺陷:虚构降价原因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提高了执法部门的监督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这意味着许多经营者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可能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到解决,从而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市场价格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中,无论是实体市场还是网络平台市场,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都较为普遍。明确界定相关法律概念从而完善相关价格监管制度,是应对当下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力措施:首先,通过对相关法律概念的梳理,进一步理顺价格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其次,强化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和监督能力,从而缩短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成本;最后,通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细化思考,从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制度完善。
(二)虚构降价原因的类型
根据商品或服务降价的真实原因,虚构降价原因主要分为两种:
1.以虚构的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即降价行为与经营者所宣传的降价原因没有因果关系。经营者公示的降价原因往往会限定降价的时间和商品范围,而这些限定条件就对消费者的消费判断有重大影响,以虚构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就是虚构降价限定条件。前述案例中,网店在该商品网页标明降价原因为“节日狂欢”,那么“降价行为仅此一天”应属于该降价原因的应有之义,经营者以降价原因虚构降价限定条件,属于以虚假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
以虚构的降价原因吸引消费者的行为不同于虚假优惠折扣,二者的降价原因都是虚构,区别在于前者降价行为真实存在,后者优惠折扣仍系虚构。
2.通过虚构降价原因隐瞒真实情况,主要是指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虚构降价原因隐瞒质量问题不同于商品的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指经营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购买方价款上的优惠。销售折让是合法的降价原因,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就商品质量瑕疵向消费者做了如实说明。例如:今年三月份,广州的邓先生参加“第三届广州折扣商品购物节”,在打折销售情况下买到了掉漆的铁锅、罢工的豆浆机和变味的核桃粉。[2]如果邓先生事先不知情,则应认定为虚构降价原因;如事先知情,则应认定为销售折让。
二、虚构降价原因法律规制及现存问题
针对实施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经营者,现行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虚构降价原因的法律规制
虚构降价原因是一种违法的营销策略,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还可能损害降价销售市场的整体诚信,从而间接损害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制虚构降价原因行为,应当明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民法规制
虚构降价原因系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以经营者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所购买的降价商品存在产品缺陷,也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产品责任。 2.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行政法规制
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构降价原因法律规制的现存问题
1.与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相关概念不明确
以“原价”为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一份文件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这一定义仍存在争议[3]:第一,消费者、经营者普遍认为商品原价就是商品的最初价格,而法律上给予一个过于技术化且与普遍认知截然不同的定义有欠妥当;第二,如果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者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本身存在问题,以之作为原价有待商榷;第三,实践中存在先打折后按原价出售的促销方式,例如新店开张,该《规定》对原价的解释已不能有效涵盖市场经济中的具体情形。
规定降价促销的法律文件多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不高,对相关概念的不恰当解释又增加了法律文件的理解和适用难度。法律文本的不确定性从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价格欺诈行为的隐蔽性,从而影响到执法部门对虚构降价原因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2.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刑事责任缺位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并没有相对应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市场秩序一类的罪名,与之最为接近的是合同诈骗罪,但由于价格欺诈下的交易行为经营者支付了对价,难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价格违法行为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建立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必须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价格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空白,降低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3.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滞后
近年来,市场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隐蔽,仅从日常工作和专项价格检查中,往往难以发现更多更深的价格违法行为。[4]虚构降价原因行为就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导致行政主管部门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对违法行为的纠正趋于滞后。在监督的滞后期间,可能有大量不知情消费者购买降价商品,导致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因此,有必要改进监督方式以加强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三、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立法建议
(一)理清相关价格法律概念
1.原价与降价
原价、降价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其含义应根据市场表现而有所调整。根据降价的持续性,降价可以分为暂时降价和长期降价。长期降价是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变化而做出的价格调整,暂时性降价则是经营者为了增加销量、吸引消费者做出的在限定时间及限制性条件下的短期营销策略。相对于长期降价,原价是一个历史的价格,商品经过经营者的价格调整后形成了新的长期价格;相对于暂时性降价,原价是一个日常销售的价格,经过暂时性降价期间后商品价格仍将回归原价。
将长期降价作为暂时性降价宣传,并以虚假的降价原因进行掩盖,从而取得吸引消费、提高销量的效果,是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一种常见的市场表现形式。
2.建议零售价与降价
建议零售价是生产者为商品制定的提议性质的价格,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不具有强制性。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虚高的建议零售价,而经营者往往以建议零售价作为降价的基础,表现出折扣降价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建议零售价纳入转手价格维持的规制体系之中。[5]
笔者认为,明确建议零售价与降价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建议零售价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同,但无论是暂时性降价还是长期降价,降价的基准点应当是原价而非建议零售价。将虚高的建议零售价作为原价,在此基础上以虚假降价原因进行降价,也是虚构降价原因行为的常见市场表现形式(一般以虚假优惠折扣进行规制)。
(二)增加对价格欺诈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而应当受到的刑法否定性评价。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还对严重影响了市场价格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应当足以构成犯罪,但目前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
有人建议将价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中,但笔者认为,根据价格欺诈的行为性质,应当在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罪名类别中安放对价格欺诈的刑事责任,可以考虑两条路径:第一,通过全国人大出台刑法修正案,增设价格欺诈罪;第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价格欺诈增加纳入到非法经营罪中。
(三)增设对暂时性降价的时间限制
我国对于暂时性降价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这导致许多经营者虚构降价原因长期以暂时性降价为由吸引消费者。同时由于长期的暂时性降价替代了日常价格,经营者所标明的原价失去其日常销售价格的应有之义,严重影响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正常判断。
因此,有必要对某种商品的暂时性降价做一个时间总量上的限制,例如规定同一营业场所的同种商品一年内的暂时性降价期间不应超过十五天。如此才能严格划清暂时性降价和长期降价的界限,有利于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监管。同时,能有效督促经营者标示商品的真实原价,维护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
(四)建立价格变动公示制度
在虚构降价原因行为中,经营者利用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其实质在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建立价格变动公示制度,能够有效预防虚构降价原因行为,从而进行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综合监督。
价格变动公示主要针对的是宣称暂时性降价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通过立法对经营者科以价格变动公示的义务。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能够直接了解商品或服务最近一年或两年的价格调整、价格变化状况,消费者对降价、原价的判断就能从繁杂的法律判断回归到基于生活经验的常识判断;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守法经营者仅需对暂时性降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公示,却能最大程度地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最后,从执法部门的角度看,丰富了对经营者虚构降价行为的监督手段,并将有效提高执法效率。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这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法律执行。目前,虚构降价原因行为仍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不易为消费者察觉和识别,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虚构降价原因的商品和服务之后只感到吃了亏,却并不认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绝大多数经营者也仅仅将虚构降价原因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策略,而不认为是价格违法行为。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提高消费者的价格维权意识,形成经营者的守法自觉,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明确原价、降价等相关概念的法律含义,以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督制度。
参考文献:
[1]洪银兴.消费经济:十二五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J].南京社会科学,2011(03):1.
[2]馮小静,傅雨.价格打折商品质量也‘打折’?[N].羊城晚报,2013-02-21:A16.
[3]何干良,钟丽萍.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考[J].中国物价,2005(01):48-50.
[4]王江,王新政.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瓶颈与因应[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04):21-22.
[5]李剑.消费者价格决策方式与建议零售价的法律规制——行为经济学下的解释、验证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2(01):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