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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局)、民语委(办)、教育厅(语委),国家民委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关于以语言相通促进各民族沟通、理解、认同的重要指示精神,2015年起,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以下简称三部委)在民族地区探索开展了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双语指国家通用语言和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