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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发展至今,经历了多个不同类型的发展阶段,而对于我国的税收和税法来讲,更是因为各个阶段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根据不同时代的政治需要和财政发展状况,提出了不同的税法理念,并且在这个理念的基础上制定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税收及相关税法的发展状况表明,跟时代的发展水平相互契合的税法观念有利于国家推出适时发展的税法制度,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税法理念的含义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阐述了我国税法理念转型过程中存在的理念和制度的转型和重塑过程。
关键词:税法理念 税收制度 转型 依法治税
自古以来,凡是有国家存在,必将会出现税法和税收,我国自建国开始,一直很重视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这个过程主要开始于国内的工商税制改革开始,随后还有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实施要则改革,再到政府推崇的“依法治税”理念的提出,这些改革过程都体现了我国一直注意税收问题的法律方面探索。但税法的提出和制定,往往离不开税法理念的左右,因此,税法理念的转型和呈现方式则成为国家能否完善好税法相关制度所要解决和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当代中国税法理念和转型过程
税法理念简单的来说是指人们在现有的法律现象的反思和总结的前提下,形成的一种对税法的意识、观念或信念,同时也是他们对于税法的理解和对其不同的认知模式。税法只是税收的外在表现,决定着税收的进行的方式和过程,但税法理念却作为税收的核心内容,控制着税收的发展方向,指导并制约着税收的行为方式和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决定税收的本质以及税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虽然税法理念来自于税法现象,但是其在某种程度上却高于税法现象,它是税法现象的最高指导思想和原则。因此,税法理念的出现和延伸对我国的税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税收理念发展至今也经历了多次转型,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840-1949年)属于中国的近代时期,中国的税法理念开始出现并由西向东开始传递;第二阶段(1949-1979年)我国税收理念的转變出现在建国初期,属于税法理念的虚无时期;第三阶段(1979-至今)为我国税法理念大转变时期,这个时期是建立在中国税法制度的建立和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对我国税法理念的深入探究,实现税法理念的成功建立,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实现法治税收。
二、研究当代税法理念转型过程的意义
虽然税法理念转型对税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法学界对于税法理念转型的研究几乎为空白,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首先由于税法这个概念在我国早已出现,但是对其内容进行深入探究的税法学却不是我国本土产生的,因此我国对于税法相关内容的研究起步较晚,并没有充足的时间了解较为抽象的税法理论问题,因此在建国以后的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没有机会得以建立和完善,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第一部税法相关著作出现,我国税法才得以发展;其次实用主义思想开始在中国的法学界出现,这种言论主张将理论方面的研究看做是没用的探究过程,这种言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税法理念的转型。我国正处于税法和法律发展的大变革时期,中国的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发展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时期也是值得我们对税法理念进行重新认识和研究的时期,这个时期税法理念也逐渐开始转型,这种转型是有一定的意义的。近年来,我国的税法始终自上而下地进行变革,并且已获得重大转变,政治方面我国主张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经济方面我国的重点放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已初步建立;而在法理方面,我国已有的法理学著作等已对法律的本位和本质、权利等问题均展开了深刻的研究。我国目前税法学相关理论水平依然停留在八九十年代,急需对理论知识进行改进、充实和更新,因此对税法理念转型的研究则可以对深化我国税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能力。税法理念的产生源于税收法律现象,但理念一旦形成,税法理念的地位就会高于税收现象,并且成为指导税法制定的重要的原则和思想。因此税法理念的转型作为重大理论问题的课题的同时,又是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一个现实问题,它与我国的税法问题密切相关。
三、我国税法理念的转型—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的转型
1.“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理念的结构比较。税法理念的转型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研究和发展过程,在最开始的研究中,由于对于税法理念的迷失,部分研究者并不能将二者完全区分。但近几年,随着对两种理念研究的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两种理念所存在的不同之处,部分学者认为税收法治这种理念展示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状态,属于人们长期以来始终追求的一直理想型的社会目标,而依法治税则是实现理想目标和社会状态的一种具体的法律手段。“税收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国税法发展史上的一次巨大的飞跃,该理念的提出并不是对“依法治税”理念的全盘否定,而是把依法治税归于形式上的税收法治。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这两个理念的进行全面的比较和不同角度的深刻阐述,而“税收法治”理念相对于“依法治税”理念的独特性在于,该理论涵盖了宪政、民主、人权等方面的内容,这部分特有的内容决定了“税收法治”理念在我国税法研究过程中的地位,同时也决定了我国税法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
2.“税收法治”—中国税法理念的重塑。“税收法治”税法理念作为中国税法理念的重塑主要开始于树立税法权利的本位主义观,其可以作为税收法律相关制度建立基础的理由如下:首先就税法的本质来说,税法始终以权利作为其本位主义,从而达到制约国家征税权利以实现自由、秩序、保障正义的目的,并最终实现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其次从“税收法治”的理论内容来看,其必须以权利作为本位主义,并以法律制度等作为其外壳和躯体,民主作为支持,税收人权则作为该理论的灵魂和核心。因此“税收法治”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始终以纳税人的权利作为前提,民主法治作为发展的基本框架,从而实现制约国家的征税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税收法治”税法理念的转型还体现在增值税收立宪主义观。自古以来,我国的税收都与立宪、宪法、宪政等密切联系,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最高法律规范,要求政府的所有权利都被宪法制约,因此立宪主义观同样可以实现公民权益的保障。但税法立宪注意很难在我国这种具有多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中推行,因为通过国家的权利推行这种理念很容易与推行的初衷相违背,因此该主义观的推行一定要依靠思想领域、学术领域等对立宪主义的支持和启蒙,这样才能通过对该思想的不断论证和实践,充分得到群众的支持和宣扬,从而实现“税收法治”的理念转型。
3.“税收法治”—中国税法制度的重塑。理念的重塑和转型往往离不开制度的重塑,近年来,随着税法的相关政策出台,税法理念油然而生,不同的理念转型势必会引起制度的大变革。“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型同样也为我国的税法制度带来了变革,比如通过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等问题的解决建立以制约税权为中心的立法制度;通过确立税法违宪审查的法院、税法违宪审查范围、宪法违宪审查的标准等方式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税收司法制度;通过理清税收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完善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等方式建立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税收制度。
四、结语
税法理念的转型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但这个过程需要的不仅仅是充足的税法理论知识,需要我们正确的分析税法的内在结构,从理念和制度两方面入手,这样才能在符合法治要求的前提下实现 “依法治税”理念向 “税收法治”理念的成功转型,从而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谭志哲.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M].法律出版社,2013.
[2]李楠.涉税专业服务创新呼唤“融合协作”—“2015中国税法论坛暨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专家观点综述[J].注册税务师,2016(1):8-10.
[3]刘法冰.“2015中国税法论坛暨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在京举行[J].中国律师,2016(1).
关键词:税法理念 税收制度 转型 依法治税
自古以来,凡是有国家存在,必将会出现税法和税收,我国自建国开始,一直很重视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这个过程主要开始于国内的工商税制改革开始,随后还有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实施要则改革,再到政府推崇的“依法治税”理念的提出,这些改革过程都体现了我国一直注意税收问题的法律方面探索。但税法的提出和制定,往往离不开税法理念的左右,因此,税法理念的转型和呈现方式则成为国家能否完善好税法相关制度所要解决和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当代中国税法理念和转型过程
税法理念简单的来说是指人们在现有的法律现象的反思和总结的前提下,形成的一种对税法的意识、观念或信念,同时也是他们对于税法的理解和对其不同的认知模式。税法只是税收的外在表现,决定着税收的进行的方式和过程,但税法理念却作为税收的核心内容,控制着税收的发展方向,指导并制约着税收的行为方式和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决定税收的本质以及税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虽然税法理念来自于税法现象,但是其在某种程度上却高于税法现象,它是税法现象的最高指导思想和原则。因此,税法理念的出现和延伸对我国的税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税收理念发展至今也经历了多次转型,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840-1949年)属于中国的近代时期,中国的税法理念开始出现并由西向东开始传递;第二阶段(1949-1979年)我国税收理念的转變出现在建国初期,属于税法理念的虚无时期;第三阶段(1979-至今)为我国税法理念大转变时期,这个时期是建立在中国税法制度的建立和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对我国税法理念的深入探究,实现税法理念的成功建立,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实现法治税收。
二、研究当代税法理念转型过程的意义
虽然税法理念转型对税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法学界对于税法理念转型的研究几乎为空白,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首先由于税法这个概念在我国早已出现,但是对其内容进行深入探究的税法学却不是我国本土产生的,因此我国对于税法相关内容的研究起步较晚,并没有充足的时间了解较为抽象的税法理论问题,因此在建国以后的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没有机会得以建立和完善,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第一部税法相关著作出现,我国税法才得以发展;其次实用主义思想开始在中国的法学界出现,这种言论主张将理论方面的研究看做是没用的探究过程,这种言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税法理念的转型。我国正处于税法和法律发展的大变革时期,中国的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发展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时期也是值得我们对税法理念进行重新认识和研究的时期,这个时期税法理念也逐渐开始转型,这种转型是有一定的意义的。近年来,我国的税法始终自上而下地进行变革,并且已获得重大转变,政治方面我国主张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经济方面我国的重点放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已初步建立;而在法理方面,我国已有的法理学著作等已对法律的本位和本质、权利等问题均展开了深刻的研究。我国目前税法学相关理论水平依然停留在八九十年代,急需对理论知识进行改进、充实和更新,因此对税法理念转型的研究则可以对深化我国税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能力。税法理念的产生源于税收法律现象,但理念一旦形成,税法理念的地位就会高于税收现象,并且成为指导税法制定的重要的原则和思想。因此税法理念的转型作为重大理论问题的课题的同时,又是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一个现实问题,它与我国的税法问题密切相关。
三、我国税法理念的转型—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的转型
1.“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理念的结构比较。税法理念的转型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研究和发展过程,在最开始的研究中,由于对于税法理念的迷失,部分研究者并不能将二者完全区分。但近几年,随着对两种理念研究的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两种理念所存在的不同之处,部分学者认为税收法治这种理念展示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状态,属于人们长期以来始终追求的一直理想型的社会目标,而依法治税则是实现理想目标和社会状态的一种具体的法律手段。“税收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国税法发展史上的一次巨大的飞跃,该理念的提出并不是对“依法治税”理念的全盘否定,而是把依法治税归于形式上的税收法治。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这两个理念的进行全面的比较和不同角度的深刻阐述,而“税收法治”理念相对于“依法治税”理念的独特性在于,该理论涵盖了宪政、民主、人权等方面的内容,这部分特有的内容决定了“税收法治”理念在我国税法研究过程中的地位,同时也决定了我国税法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
2.“税收法治”—中国税法理念的重塑。“税收法治”税法理念作为中国税法理念的重塑主要开始于树立税法权利的本位主义观,其可以作为税收法律相关制度建立基础的理由如下:首先就税法的本质来说,税法始终以权利作为其本位主义,从而达到制约国家征税权利以实现自由、秩序、保障正义的目的,并最终实现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其次从“税收法治”的理论内容来看,其必须以权利作为本位主义,并以法律制度等作为其外壳和躯体,民主作为支持,税收人权则作为该理论的灵魂和核心。因此“税收法治”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始终以纳税人的权利作为前提,民主法治作为发展的基本框架,从而实现制约国家的征税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税收法治”税法理念的转型还体现在增值税收立宪主义观。自古以来,我国的税收都与立宪、宪法、宪政等密切联系,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最高法律规范,要求政府的所有权利都被宪法制约,因此立宪主义观同样可以实现公民权益的保障。但税法立宪注意很难在我国这种具有多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中推行,因为通过国家的权利推行这种理念很容易与推行的初衷相违背,因此该主义观的推行一定要依靠思想领域、学术领域等对立宪主义的支持和启蒙,这样才能通过对该思想的不断论证和实践,充分得到群众的支持和宣扬,从而实现“税收法治”的理念转型。
3.“税收法治”—中国税法制度的重塑。理念的重塑和转型往往离不开制度的重塑,近年来,随着税法的相关政策出台,税法理念油然而生,不同的理念转型势必会引起制度的大变革。“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型同样也为我国的税法制度带来了变革,比如通过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等问题的解决建立以制约税权为中心的立法制度;通过确立税法违宪审查的法院、税法违宪审查范围、宪法违宪审查的标准等方式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税收司法制度;通过理清税收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完善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等方式建立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税收制度。
四、结语
税法理念的转型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但这个过程需要的不仅仅是充足的税法理论知识,需要我们正确的分析税法的内在结构,从理念和制度两方面入手,这样才能在符合法治要求的前提下实现 “依法治税”理念向 “税收法治”理念的成功转型,从而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谭志哲.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M].法律出版社,2013.
[2]李楠.涉税专业服务创新呼唤“融合协作”—“2015中国税法论坛暨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专家观点综述[J].注册税务师,2016(1):8-10.
[3]刘法冰.“2015中国税法论坛暨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在京举行[J].中国律师,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