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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集体协商成为其履行法律赋予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途径.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环节。对于政府而言。以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市场调整机制难以形成,必然导致政府成为劳动关系体制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首要责任主体。而政府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性的,往往是通过立法和执法过程实现的.这就又迫使政府不断加大立法干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