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至2010年,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在无锡市水利局先后查处了五名国家干部受贿大案。这些涉案人员有的是业务处室的领导,有的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身负党和人民重托的公职人员,原本应当是清正廉洁的公仆,何以屡屡索贿受贿、贪腐堕落呢?背后暴露出怎样的监管乱象?今后又将如何避免和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位于江苏省的无锡市是闻名天下的江南水乡,河网密布,水利站点众多,因此无锡市水利局管理职能大、范围广、建设工程多。近年来,该局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先后发生了五起干部贿赂犯罪案件。如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计划基建处处长徐某,先后非法收受有关工程承建人员财物47万余元;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周某,收受贿赂27万余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科副科长潘某,收受贿赂11万余元等。连续发生的腐败案,严重损害了水利系统的行业形象。目前,五名涉案人员均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判处刑罚。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受贿案时有发生,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近三年来办理贪污贿赂案件33件35人,其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就有27件27人,占到总数的77%。并且,此类案件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0日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集中精力查办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可见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了贪贿腐败的社会热点和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的工作重点。
受贿案件连续案发背后的漏洞
“从实际情况分析来看,无锡水利系统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当时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内部廉政监督松懈,有章不循,有规不依,重点岗位人员权力失控,权钱交易泛滥,从而导致最终案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倪一新如是介绍。
在规章建设方面,该系统制度不规范,留有权力寻租空间。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设计变更、质量验收、资金结算等方面还存在管理漏洞,许多环节操作不规范,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特别是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廉政制约机制,给某些犯罪分子留下大量的权力寻租空间。如潘某利用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申报审批的职务之便,在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后,给予了特别的“关照”,工程量变更顺利,工程款结算快捷,甚至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还没有到,工程款已经给付完毕。又如,某施工单位老板向计划基建处处长徐某行贿后,徐某指示参与招标的部下朱某在评标打分时给予特别关照,而该次评标,技术标的分数占到整个评标百分的20分,其中朱某评标的项目占到9分,剩下的四个专家总计才掌握11分。故在招标过程中朱某通过手中的打分权,让该施工单位老板顺利地拿到了项目。
调查中发现的另一重要问题是水利系统干部思想上不重视,致使行业不良风气严重。案发后,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无锡水利局也同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签订了廉政责任状,但教育并未真正收到实效,活动停留在表面,部分干部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有些犯罪嫌疑人之间甚至都知道对方收受过某业务人员的贿赂,更有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收受同一业务人员贿赂的现象,因此犯罪嫌疑人大多存在 “别人也在拿,我也跟着拿,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的想法,自欺欺人地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合理化”。长此以往,系统内部人员相互影响,促使收受贿赂的行为在该系统内愈加普遍,权钱交易成为行业潜规则,形成了极其恶劣的不正之风。
监管不着力,处罚不严厉,致使职员思想松懈,也是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无锡市水利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比较重视对职员业务能力培养,认为业务能力过硬即是人才,却忽视了一个“人才”应有的思想品质及综合素质,制度执行监管不着力,发现问题处罚不严厉。例如,前述招标案例中当时该局监察部门在发现朱某利用手中权力故意给某施工单位打高分,压低其他投标者分数时,也仅是口头教育了一下,并未废标重招。
检察建议促水利系统大整治
无锡市水利局先后五人被立案侦查的情况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对此,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在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份内容翔实、操作性强的檢察建议。该检察建议获得了时任南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越等领导的批示肯定,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
该检察建议送达无锡市水利局后,引起了该局党组的高度重视,无锡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鸿涌批示将该检察建议转发全局上下认真学习。
之后,该局研究制定了《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文本》,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权力运行程序进行了职务犯罪危险源点排查,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流程和与之同步的监督程序。流程中对于工程款的核算与拨付专门作了规定,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环节,均根据金额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如该文件规定,2万元以内的工程量变更需要工程科长、财政审核人员审批;2万元至20万的工程量变更需要项目部主任初审,工程科长、财政审核人员审核,建管处主任审批;超过20万的工程量变更除需要上述程序外,还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该建设文本的出台,从制度上堵塞了权钱交易的漏洞,建立了一道“防火墙”。
此外,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与无锡市水利局还共同制定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动暂行规定》,明确了双方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线索登记制度、专项预防制度等。
各种有效的整改措施,及时堵塞了管理漏洞,促进了无锡市水利系统廉洁高效的运行。2011年该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项目法人,承建了国家重点水利工程“走马塘拓浚延伸工程”,被江苏省确定为“省百个重大工程”之一。自无锡市水利局与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共同开展了重大工程专项预防工作以来,该局没有再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预防方式,为该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为该局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运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实习编辑:冯晓淑[email protected]
位于江苏省的无锡市是闻名天下的江南水乡,河网密布,水利站点众多,因此无锡市水利局管理职能大、范围广、建设工程多。近年来,该局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先后发生了五起干部贿赂犯罪案件。如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计划基建处处长徐某,先后非法收受有关工程承建人员财物47万余元;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周某,收受贿赂27万余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科副科长潘某,收受贿赂11万余元等。连续发生的腐败案,严重损害了水利系统的行业形象。目前,五名涉案人员均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判处刑罚。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受贿案时有发生,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近三年来办理贪污贿赂案件33件35人,其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就有27件27人,占到总数的77%。并且,此类案件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0日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集中精力查办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可见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了贪贿腐败的社会热点和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的工作重点。
受贿案件连续案发背后的漏洞
“从实际情况分析来看,无锡水利系统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当时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内部廉政监督松懈,有章不循,有规不依,重点岗位人员权力失控,权钱交易泛滥,从而导致最终案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倪一新如是介绍。
在规章建设方面,该系统制度不规范,留有权力寻租空间。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设计变更、质量验收、资金结算等方面还存在管理漏洞,许多环节操作不规范,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特别是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廉政制约机制,给某些犯罪分子留下大量的权力寻租空间。如潘某利用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申报审批的职务之便,在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后,给予了特别的“关照”,工程量变更顺利,工程款结算快捷,甚至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还没有到,工程款已经给付完毕。又如,某施工单位老板向计划基建处处长徐某行贿后,徐某指示参与招标的部下朱某在评标打分时给予特别关照,而该次评标,技术标的分数占到整个评标百分的20分,其中朱某评标的项目占到9分,剩下的四个专家总计才掌握11分。故在招标过程中朱某通过手中的打分权,让该施工单位老板顺利地拿到了项目。
调查中发现的另一重要问题是水利系统干部思想上不重视,致使行业不良风气严重。案发后,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无锡水利局也同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签订了廉政责任状,但教育并未真正收到实效,活动停留在表面,部分干部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有些犯罪嫌疑人之间甚至都知道对方收受过某业务人员的贿赂,更有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收受同一业务人员贿赂的现象,因此犯罪嫌疑人大多存在 “别人也在拿,我也跟着拿,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的想法,自欺欺人地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合理化”。长此以往,系统内部人员相互影响,促使收受贿赂的行为在该系统内愈加普遍,权钱交易成为行业潜规则,形成了极其恶劣的不正之风。
监管不着力,处罚不严厉,致使职员思想松懈,也是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无锡市水利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比较重视对职员业务能力培养,认为业务能力过硬即是人才,却忽视了一个“人才”应有的思想品质及综合素质,制度执行监管不着力,发现问题处罚不严厉。例如,前述招标案例中当时该局监察部门在发现朱某利用手中权力故意给某施工单位打高分,压低其他投标者分数时,也仅是口头教育了一下,并未废标重招。
检察建议促水利系统大整治
无锡市水利局先后五人被立案侦查的情况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对此,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在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份内容翔实、操作性强的檢察建议。该检察建议获得了时任南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越等领导的批示肯定,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
该检察建议送达无锡市水利局后,引起了该局党组的高度重视,无锡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鸿涌批示将该检察建议转发全局上下认真学习。
之后,该局研究制定了《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文本》,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权力运行程序进行了职务犯罪危险源点排查,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流程和与之同步的监督程序。流程中对于工程款的核算与拨付专门作了规定,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环节,均根据金额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如该文件规定,2万元以内的工程量变更需要工程科长、财政审核人员审批;2万元至20万的工程量变更需要项目部主任初审,工程科长、财政审核人员审核,建管处主任审批;超过20万的工程量变更除需要上述程序外,还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该建设文本的出台,从制度上堵塞了权钱交易的漏洞,建立了一道“防火墙”。
此外,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与无锡市水利局还共同制定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动暂行规定》,明确了双方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线索登记制度、专项预防制度等。
各种有效的整改措施,及时堵塞了管理漏洞,促进了无锡市水利系统廉洁高效的运行。2011年该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项目法人,承建了国家重点水利工程“走马塘拓浚延伸工程”,被江苏省确定为“省百个重大工程”之一。自无锡市水利局与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共同开展了重大工程专项预防工作以来,该局没有再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预防方式,为该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为该局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运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实习编辑:冯晓淑[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