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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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刑事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尽管这种监督方式目前还法无明文规定,尚处探索之中,检、法两家对此褒贬不一,但实践证明,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监督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它与刑事抗诉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一、启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再审抗诉往往会受到程序多等因素的限制,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简化程序,有效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启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刑事再审抗诉权所没有的独特价值,对强化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弥补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单一和不全面,丰富刑事检察监督方式,使刑事检察监督更为有效,更为现实。可以实现同级监督,把矛盾消灭在基层。它的监督方式灵活,人民法院容易接受。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有效使用。
  二、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和定位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效力,应通过立法明确法律地位。事实证明,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对于提高刑事案件再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立法上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予以规范已是迫在眉睫。目前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7条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广泛使用的一种监督手段,一般运用于向被检察对象提出纠正意见。虽然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体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表述的对提出检察建议成绩明显给予奖励的规定,则是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的直接体现。
  三、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的关系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刑事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2、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很少涉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3、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刑事案件建议时适用检察建议书,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只是人民法院。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一种,虽然同样是非诉讼法律文书,但只在诉讼程序中适用,可以扩大到对侦查、审判、执行、行政等机关、单位适用。
  4、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作为“建议”是指对于需要办理的事情提出如何办理的意见和主张,不是命令,也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因此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它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延伸和辐射,是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形式。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中是否合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四、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刑诉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错误的惟一法定方式。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但是,并非所有“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都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例如因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对“累犯”没有适用刑法第65条第1款之规定;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没有适用刑法第77条和第69条的规定;对在旅客列车上实施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没有适用刑法第263条第(二)项之规定等原因,由此导致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量刑错误的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就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错误是由人民检察院的起诉错误导致的,且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与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完全相同,人民检察院没有任何理由提出抗诉。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错误的案件,其纠错的惯常做法是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刑诉法第205条第1款之规定,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刑事检察抗诉一直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方式。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抗诉在监督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单一的监督形式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人民检察院不能监督同级法院是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确有再审必要时,依法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后,再抗诉至同级法院,同级法院再将案件发回原审的下一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大量的案件积压在上一级检察机关则是另一个突出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须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以最高检为例,它直接面对的是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院,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倒三角形状,越往上案件数量越多。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提出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
  五、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当运用,需要在实践操作中把握一定的原则,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具体程序应分以下规程。
  1、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达成共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已适应了检察院运用抗诉这一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做法,但现在检察院提出将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补充,法院就会出现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形。因此作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一定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争取在执法思想上求同存异,并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人民法院统一检察建议的适用原则、范围和作用,力争与人民法院达成书面或口头上的协议,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实施打下基础。
  2、统一和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内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提出的内容要有理可据,切实可行,切忌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提出的有问题要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内容言简意赅,要用精炼、准确的语言,针对性强,能恰好地反映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格式要简明扼要,不能含糊不清,在适用时从原则上可规定为符合抗诉条件,经与人民法院协商,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规范了检察建议书也就增强了建议效果,容易被法院采纳。
  3、建立反馈和跟踪制度,切实保障再审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对于发出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公诉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如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中的事实、证据等提出异议的,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避免错发,达不到预期效果。同时发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公诉部门应及时向本院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备案,以便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不当时,能及时责令撤销,并及时通知法院,避免造成新的司法不公。
  4、把好检察建议质量关,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认为存在轻微错误,无抗诉必要,需要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如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请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存在轻微错误,无抗诉必要,需要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总之,在立法机关尚没有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已经作出相应的规范,以弥补立法上的欠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已经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应当严肃认真对待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更加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准确的判断,使之不断补充和完善,从而真正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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