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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在苏联时期一直是一个薄弱的经济部门,长期处于落后状态,也是长期阻止苏联经济顺利发展与影响广大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业长期落后的根由是
斯大林建立的集体农庄制度
斯大林之所以下决心通过农业全盘集体化建立集体农庄制度,有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对农民问题的错误认识。应该说,在1928年前,斯大林对农民问题的看法,总体上与列宁的思想是一致的,对农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基本上是肯定的,认为,“基本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同无产阶级的利益完全一致的。”“这些共同利益就是工农联盟的基础。”
但从1928年开始,斯大林对农民的看法及采取的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起因是出现了粮食收购危机。斯大林认定粮食收购危机是农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造成的,从而对私有农民的评价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强调小农经济是和资本主义经济“同一类型的经济”,说基本农民群众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一直在走“旧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个体农民是最后一个资本主义阶级”。十分清楚,斯大林在农业全盘集体化时期,不只是全面否定农民的积极作用,而是把农民作为最后一个资本主义阶级加以消灭之。
第二,控制粮食与取得资金。从斯大林1929年决定推行农业全盘集体化的起因来看,控制粮食是建立集体农庄的一个重要的又是直接的原因。由于工业化与集体化基本上是同时进行的,加上超高速的工业化所需资金相当一部分要从农业中取得,因此,加速农业集体化,又为斯大林通过控制农业来解决工业化所需资金提供了保证。斯大林为了重工业高速发展所需的资金,就必然要提高积累。而提高积累率的一个重要办法是靠剥夺农民,即靠农民的“贡税”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斯大林通过“贡税”这种强制的办法,使农民一半的收入交给国家。据估计,“一五”计划时期(1928年-1932年),从农业吸收的资金占用于发展工业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全面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在斯大林看来,通过农业集体化,使得苏联社会主义有了牢固的经济基础。到了1934年,由于工业化与农业集体化都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苏联已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绝对统治力量。国营工业已占苏联全部工业的99%。集体农庄与国营农场的谷物播种面积已占全部谷物播种面积的85.5%。
斯大林认为,如果不搞农业集体化,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就是说,建立在最巨大最统一的社会主义工业基础上和最分散最落后的农民小商品经济基础上”。如果是“这样下去,总有一天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全部崩溃”。
第四,最后形成了完整的斯大林模式。在斯大林的农业全盘集体化的思想指导下,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用强制与暴力的办法强迫农民与中农参加集体农庄。1933年1月,联共(布)中央宣布:“把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大农业轨道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农业全盘集体化完成过程中,苏联也逐步建立起高度集中的农业管理体制,从而把占人口最多的农民与在国民经济中居重要地位的农业,纳入了斯大林统制经济体制之中,亦意味着在苏联最后形成完整的斯大林模式。
农业集体化中的主要问题有:
1.十分突出地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斯大林整个经济体制形成过程来看,生产关系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使形成的经济体制不符合客观实际,这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但农业集体化显得最为突出。
2.农业集体化运动对农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到1950年苏联谷物总产量为6480万吨,还低于1913年沙俄时期的7250万吨,同期,肉类分别为490万吨与500万吨,人均谷物为447公斤与540公斤,畜产品为27公斤与31公斤。到斯大林逝世的1953年,牛、马、绵羊的头数仍未达到集体化前的水平,粮食产量仍然还低于1913年的水平。
在农业集体化的上世纪30年代还出现了大规模的饥荒。这一期间一方面农业生产遭严重破坏,另一方面斯大林对农庄实行粮食高征购,留给农村的粮食不断减少。许多庄员吃完储备粮陷于挨饿的困境。1932年夏,出现饥荒。斯大林在1940年9月的一次讨论电影片的会议上承认过去有2500万-3000万人挨饿,但此话未公开发表。
俄罗斯著名人口学家乌尔拉尼斯认为,苏联居民从1932年的16570万降为1933年4月的15800万,减少的770万人主要是农民。苏联学者普利马克提出,在集体化运动中,一些人遭迫害,一些人迁往城镇,苏联农村总共减少了300万农户,1500万人。1942年,丘吉尔在同斯大林交谈时问他,集体化是否牺牲了很多人?斯大林把张开五指的双手向上一举。他用这个手势说明集体化使人民付出了1000万生命的代价,或是说牺牲的人很多很多。
戈尔巴乔夫在下台后出版的著作中指出:“在斯大林时期,工业化是靠强迫劳动,靠利用集中营的囚犯,同时也是靠农业的破产来实现的。对农业来说,集体化实际上成了新的农奴制。”
斯大林对待农民的政策,发展农业的模式,导致苏联时期农业一直停滞不前,使他之后的各届领导人上台后不得不把很大精力放在农业上。苏联剧变后,俄罗斯新执政者为了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对城市的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并且也对农业进行改革。农业领域的改革,涉及到两个相互紧密联系但又有区别的内容: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改组与农业土地所有制问题。
集体农庄与国营农场经营
组织形式的改组
叶利钦上台执政后,决定把在农业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国营农场与集体农庄加以改组。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在1993年1月1日前),完成国营农场与集体农庄重新登记工作,并对那些无力支付劳动报酬和偿还贷款债务的农场、农庄,应在1992年一季度加以取消与改组。1992年9月4日,俄罗斯政府正式批准了农场、农庄与国营农企业的条例。该条例确定的经营形式改革与产权改造的基本原则是:按生产单位劳动集体成员的意愿,将农庄、农场改组为合伙公司、股份公司、农业生产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联合体。 到1993年底,俄罗斯已有2.4万个农庄、农场进行了改组与重新登记,这占农庄、农场总数的95%,其中三分之一的农庄、农场根据劳动集体的决定保留了原来的经营形式,其余的三分之二改组为1.15万个合伙公司、300个股份公司、2000个农业合作社和3000个其他新的经营形式。它们的成员成为具有自己份地和股份的商品生产者。农庄、农场改组后的详细情况见表1。
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叶利钦时期,特别重视发展农户(农场)经济。这与当时叶利钦、盖达尔等人接受西方模式来改造俄罗斯农业的战略有关。这个模式就是以土地私有化和经营组织农场化为基础的。在他们看来,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俄罗斯,这种农户(农场)经济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更没有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1992年农户(农场)经济4.9万个,1993年为18.28万个,从1994年至1999年,一直保持在27万-28万个这一水平。占用土地面积一般在1200万-1300万公顷,平均每个农户经济占用土地为40公顷-50公顷。1999年农户(农场)经济生产的粮食占俄粮食总产量的7.1%,而在畜牧业中的比重很小,如在大牲畜中饲养头数中只占1.8%,其中奶牛占1.9%,猪占2.2%,羊占5.5%,在整个农业产值中仅占2.5%。
在俄罗斯,农户(农场)经济之所以难以发展,因它受到一系列条件的制约:
第一,俄罗斯不像美国,有发达的、能及时得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美国家庭农场所以能发展并有巩固的地位,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具有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而这一套服务体系决不是在短期内可建立起来的;第二,长期以来,在俄罗斯搞的是大农业,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生产规模都很大,使用的是大型农业机械,机械化水平已达到一定程度,粮食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已全部机械化,畜牧业综合机械化水平已达到70%-80%。而搞小规模的农户经济,需要小型的农业机械。在当时的俄罗斯,财政极其困难,国家不可能投入资金来及时地发展小型农机,以满足农户经济的需要;第三,在苏联,大型农业已搞了几十年,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分工已形成,这样,能够掌握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典型的农民已不存在,这对搞一家一户的农业经济在客观上就有很多困难;第四,农户缺乏必要的启动资金,他们既得不到财政帮助,又得不到必要的银行贷款,这种情况下,使得组建起来的农户经济难以维持,出现大量解体的情况;第五,农用生产资料如化肥等得不到保证。
叶利钦时期推行的小农业经济政策并不适合俄罗斯国情,未能取得应有的效益。普京上台执政后,不得不改变农业发展政策,变革农业发展道路。普京强调要搞大农业,具体说要搞大型的农业综合体,把它视为发展农业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把俄罗斯农业在今后发展成为“大的商品生产者”。
大型农业在俄罗斯农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生产92%粮食,94%的甜菜,86%的向日葵籽,70%的蛋,49%的奶,39%的肉,38%羊毛,21%的蔬菜和90%的饲料。在这些大企业中,已有300个大型龙头企业,俄罗斯还在组建15个大型农工集团。这些大型农业企业的经营效益也较好,如300个大型龙头企业,虽仅占农业总数的1.1%,但在2000年生产的商品农产品占其总量的16.1%,所得收入占农业总收入的28%,所得利润占农业总利润的47.2%。
当今俄罗斯农业生产组织有三种生产组织形式:农业企业、居民经济和农户(农场)经济。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相互间形成了自然的劳动分工(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农业企业是粮食、甜菜和葵花籽、鸡蛋、肉类产品的生产主体;居民经济是马铃薯、蔬菜、牛奶等作物的生产主体,农户(农场)经济生产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很低,2011年占份额最高的是葵花籽,27.7%。农户(农场)经济虽然在产品产量和产值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增长速度高于农业企业和居民家庭经济(见表3)。
从表3可见,农业企业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92年的67.1%下降到2011年的47.7%,相应年份农户(农场)经济由1.1%提高到8.9%。从各年增速来看,农户(农场)经济亦高于农业企业和居民家庭经济。
俄罗斯在农业领域出现了一些大型控股公司。这些公司通过投资设厂、收购、兼并等措施,建立起了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规模化经营。一些大型农业加工企业正在兴起,比如,欧洲最大的年加工能力为100万吨葵花籽的加工企业,已在顿河罗斯托夫建成投产;投资3.5亿美元兴建的“鲁斯农业”生猪养殖场在贝尔格勒州也已建成。
实行土地私有化改革
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就宣布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1970年7月1日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也明确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农业企业、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以及公民有权无限期使用。俄罗斯为了向市场经济转型,认为,不能在国民经济其他部门进行私有化时,而在农业中对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仍保持单一的国有制。为此,1991年4月25日,俄罗斯联邦议会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该法典为“根本改革俄罗斯联邦土地关系、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组织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保证”。根据这一法典,在俄罗斯取消了土地的单一形式,确定了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制。它分为联邦所有制和共和国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土地可作为集体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不为其中的每个公民确定具体的土地份额;集体股份所有制。在确定每个公民的具体土地份额后,土地所有权转交给公民,并可作为集体股份制;公民所有制。公民在从事家庭农场、个人副业、个人住宅与别墅建设等活动时,有权获得土地所有权,并终身继承占有权或租赁权。 1991年底,叶利钦签发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的总统令,它不只规定了土地改革的一般原则,并要求在一年内完成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改组与重新登记,预定要在俄罗斯农村发展100万个家庭农场,以形成一个中产者阶层。
1993年10月27日,叶利钦又签署了《关于调节土地关系和发展土地改革》的总统令。这道总统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定土地所有者有权出售为自己所有的土地。接着,又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俄罗斯政府《关于借鉴下诺夫戈德州实际经验改革农业企业》的决议和《关于实现土地份额和财产份额所有者权利的方式》的决议。根据这两个决议,在改组农业企业的过程中,使这些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农民得到归自己所有的一份土地和一份财产。1996年3月7日,叶利钦又签署了《关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土地权利》的总统令,重申土地所有者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份额,包括出售、出租和赠送土地份额。
俄罗斯随着农业改革的发展和一系列总统令的实施,俄罗斯调节土地关系的政策、法规与1991年4月25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存在一些矛盾的地方,加上俄罗斯社会各界人士对土地所有制改革的看法亦不一致,因此,决定要制定新的土地法典。但从拟定草案、多次审议,经过不断反复,一直到叶利钦1999年底辞职,包括土地私有化特别是土地自由卖买内容的土地法典也未最后获得通过。
虽然俄罗斯在执行有关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总统令方面,存在不少阻力,但土地私有化的改革还是取得了不少进展。到1997年1月1日,国营农业企业占用的农业用地占全俄农业用地已下降到13.4%,其中耕地为12.5%。到1999年,约有63%的农业用地转为私人所有。在土地使用结构也发生了大的变化,农业企业和组织使用土地为1.6亿公顷。占农用土地的81.9%。
在叶利钦时期,有关土地私有化的改革,虽然通过了有关法典,并签署了一系列总统令,但并没有解决一个关键性问题——农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普京上台后,在农业问题上强调指出,要解决俄罗斯农业中存在的大量问题,急需尽快通过长期争论不休的新土地法典。
经过激烈争论,2001年9月20日,国家杜马三读通过拖了七年之久的新的俄联邦土地法典草案,10月10日,俄罗斯联邦议会以103票赞成、29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最后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新土地法典》,并由普京总统签发生效。但这一法典并未解决农用土地私有化与自由买卖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6月26日,俄罗斯国家杜马最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7月9日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并由总统签发,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这项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俄罗斯土地私有化有了重大发展,即最后解决了农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明确规定了农用土地地块和具有共同所有权的土地份额的流转(交易)规则和限制条件,完成交易的结果,是产生或者中止农用土地地块和具有共同所有权的农用地份额的各种权利。还规定,“不允许俄联邦主体通过法律法规包括附加条款,对农用土地地块的流转进行限制。”这里要指出的是,有关农用土地自由买卖还是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作了以下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为了保证农用土地的专项用途,在出售股份所有制的土地份额时,其他土地股份所有者有权优先购买;出卖农用土地地块时,俄联邦主体或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地方自治机构有权优先购买这些土地地块;禁止将农用土地卖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外国人的股份超过50%的法人。
《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为土地流通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从经济转型视角来讲,其重要意义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了农用土地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要素。这样使俄罗斯市场体制得以全面建之并完善。
第二,允许土地进入流通,改变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的实施,使土地份额所有者出租、出售、抵押、交换等有了法律保证。
第三,农用土地进入流通,这为俄罗斯农业朝着规模化和效益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可能。随着土地自由进入流通,就会使土地向大生产者集中和发展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与此同时,这亦有利于吸引国内外的投资。
对农业的扶持政策
从1999年起,俄农业生产开始好转,2000年和2001年增长率分别高达7.7%和7.5%,从2001年开始,俄罗斯首次实现了粮食自给自足。当年俄粮食产量达到8520万吨,不仅满足了国内粮食需求,而且使俄再次成为粮食出口国,2001年俄罗斯出口粮食320万吨。2002年,俄罗斯粮食产量更是达到8660万吨,粮食出口1850万吨,成为当年第五大粮食出口国。但俄罗斯粮食的产量很不稳定,波动幅度很大,如2009年9711.1万吨,2010年下降为6096万吨,又如2011年为9421.3万吨,2012年降为7400万吨。
俄罗斯畜牧发展缓慢,主要表现牲畜的存栏量不断下降:主要养殖业产品的产量下降与不稳定。由于农业特别是畜牧业的落后,俄罗斯为了保证市场的食品供应,不得不大量进口食品与农业原料,2011年该项进口额为425亿美元,占俄进口总额的13.9%。在食品进口中肉类占很大份额,如2009年为48.43亿美元。
近几年俄罗斯农业和食品工业产值一般占GDP的8.5%左右,其中农业占GDP的4.4%;农业就业人口约为730万人,占就业人口总数的11%。总的来说,经过20多年的经济转型,俄罗斯农业并没有摆脱落后状态。
在叶利钦执政时期,由于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转型危机,俄罗斯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用于农业领域的财政资金每年都在缩减,各级财政的支出中农业(包括渔业)支出的比重从1990年的15%降到2002年的2.3%。后来随着经济、财政情况的好转,逐步实施调整与加强农业的政策。 (一)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俄罗斯政府对农业投入的增加是与出台的有关政策密切联系的。如2005年俄出台农业发展纲要后的两年时间,对农业的投入就增加了近10倍,达到3600亿卢布。2011年11月7日,俄罗斯农业部公布了《2013-2020年俄罗斯联邦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原料和粮食市场调控国家纲要》(简称《新纲要》)。为《新纲要》的贯彻执行,预计划拨联邦预算资金2.37万亿卢布,其中俄罗斯农业部取得预算拨款2.285万亿卢布,俄罗斯农业科学院取得849.73亿卢布。除联邦预算资金外,在执行《新纲要》过程中预计划拨联邦主体预算资金2.349万亿卢布,预算外资金预计达到2.279万亿卢布。由此可见,《新纲要》的资金保障更加多元化,不再单纯依靠联邦预算拨款,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投资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十分明显,今后一个时期俄将大大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俄罗斯在调整农业政策中的一项重要的措施是减轻税负,2003年开始征收统一农业税。俄罗斯规定统一农业税税额为农业企业总收益与其总成本之差的6%。此外,俄罗斯还对农产品增值税实行税收优惠,即按10%的优惠税率课税(标准税率为18%)。实施这一税收后使农业商品生产者的税负减少四分之三。这一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为饲养牲畜家禽类农业企业;肉类、牛奶和奶制品、植物油和人造黄油、精炼糖与原糖、鸡蛋和蔬菜等主要农产品;饲料谷物、混合饲料、油籽粕和油籽饼等农业投入品。
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俄罗斯国家杜马于2012年9月三读通过了一项法律,强化对农业生产者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农业企业利润税将无限期实行零税率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一些粮食种子、种畜等农产品的增值税继续实行10%的优惠税率。
(三)实施信贷优惠政策。这主要有: 一是针对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俄政府成立了俄罗斯农业银行,专门负责分配使用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发放农业贷款,并将长期贷款的期限从原来的八年延长到十年,同时,还加大了对长期贷款的补贴额。农民可以抵押土地的方式申请贷款,政府补贴贷款利息。
二是政府资助建立农村信贷合作社,帮助农户和小型农业合作集体解决生产资金问题。三是调整国家对农业的贷款政策。自2000年秋开始,国家将农业预算资金用于支付商业银行的信贷利率,以鼓励商业银行向农业贷款,等等。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应该说,作为苏联继承国的俄罗斯,农业仍然是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不稳定、效率低仍是当今俄农业的特质,农业出产率则比遍地石头且缺少阳光的芬兰还要低一半。
根据上述情况,以下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第一,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总方针之后,“三农”问题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对农业支持的力度大大加强了,如实行农业税减免,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主产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等政策。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无疑,这些政策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发展。今后我们必须进一步落实对农业“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到2012年中国农村人口还有6.74亿,即使工业化与城市化进展顺利,2020年农村人口仍有6亿左右,“三农”问题仍是个大问题。再说,2012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还有近1亿人。不解决“三农”问题,就会影响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也将成为制约整个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所以,在今后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一刻也不能放松解决“三农”问题,思想上认识到只有农业有了大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才能更快地发展。
第二,目前中国的农业还是个弱势的产业,农业增收缺乏重要的支撑,又面临国内外的激烈竞争。因此,在中国工业化中期阶段,农业不能再为工业化提供积累,而是国家应该给予大量补贴的部门,让农业从工业化与城市化取得的进展中分享到好处,绝不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并且要采取一些有力的政策推动农业现代化,特别是要使乡镇工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提高,这既可以使它与整个工业化融合为一体,并且还可以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第三,吸取苏联的教训,在中国今后的工业化进程中,绝不能不顾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用行政的手段去改变农业生产关系。农业的生产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要由广大农民创造。
第四,目前中国工业化已进入中期,在今后的工业化进程中,更应保持农业轻重的平衡协调发展。农业搞不好,轻工业和食品工业亦上不去,市场供应就会十分紧张。特别要指出的是,中国农村市场的需求有很大的潜力,而这个潜力只有在农业有了大的发展、农民购买力大大提高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发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