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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于国务院参事刘桓论及遗产税将近的报道,使得社会上对遗产税的关注度高度集中。尽管其后刘桓专门发出声明辟谣,但遗产税留给公众的疑问却没有消除。接近财政部的权威人士日前对《财经》记者透露,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并未成熟,中国目前的征税机制也决定了,征收遗产税这样的直接税困难重重。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9月下旬在一次讲座上透露,征收遗产税已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他个人认为,目前推出时机并不成熟,还需要过三四十年才可行。随后更有媒体爆出,遗产税预计将从80万元起征。舆论一时大哗。9月30日,刘桓在国务院参事室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自己没有参加任何有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没有在任何场合接触过所有有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个别新闻媒体报道“很不准确”。
不管怎样,全社会对遗产税开征到底有多远的疑虑并没有因此打消。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收。遗产税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而且在当今许多国家依然普遍征收的税种。中国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曾经有过征收遗产税的短暂历史,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几度酝酿开征遗产税又几度搁置,该税种始终处于缺失状态。
与其财政功能相比,当今社会一般更看重遗产税在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特殊功能。由于近年来中国居民之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成为政府乃至整个社会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遗产税也重新受到广泛关注。
从必要性来说,中国当前居民贫富分化的情况非常严重,而遗产税对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具有难以替代的调节作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基尼系数仅为0.28,2012年则达到0.474。作为一种设置在个人生命最终环节的动态财产税,遗产税的调节功能不容忽视。另外,开征遗产税还可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丰富财产税的税源。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这也被各方解读为遗产税已被列入财税部门的议事日程。
然而中国自1993年制定《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后一直未能实施,与社会各界一直存在的种种疑虑不无关系。比如,有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已取消或停征遗产税,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香港于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美国也一度暂停征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是否还有必要开征遗产税,各方看法不一。
有人还担心遗产税征收可能阻碍民营经济发展,或造成资金外流。
中国开征遗产税目前至少还存在三大障碍。
其一是制度性障碍。遗产税制度最显著的特征,是把死亡和纳税两个时间结合在一起,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就需要以死亡报告制度和财产申报、评估制度作为支撑。目前,中国的死亡管理制度所能提供的信息准确性和充分度不足,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难以有效统计,资产评估针对个人财产方面也涉及较少。
其二是技术性障碍。遗产税是一种公认的征收复杂和困难的税种,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源控制和管理能力。当前中国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和技术手段,虽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有了很大提升,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税源监测和评估能力还较为薄弱。
其三是认知障碍。遗产税的征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纳税人自主申报,考虑到中国的文化环境,开征遗产税将面临不小的阻力。比如传统的财不外露观念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财富的透明度。另外子承父业的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征收遗产税会减少可继承家庭财富,纳税人难免产生抵触情绪。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中国目前还没到征遗产税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征遗产税的目的,然后考虑在现有条件下能否达到这个目的。现在中国房产税征收都面临很多困难,更何况遗产税,动产、不动产、字画等各种东西都包含在遗产税里头,这些东西价值怎么衡量?他对现有条件下征收遗产税所能起的作用不太乐观。
不过也有财税专家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确实有待进一步提高,与遗产税相关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也应进一步完善,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不开征遗产税,税务部门将永远无法得到征收管理遗产税的经验,也不会凭空产生与遗产税相适应的配套征管条件。因此,也不能期望等到所有条件都准备成熟再开征遗产税。
该专家建议,开征遗产税并非意味着对所有人征收,届时可以借鉴台湾的经验,实行高免征额、低比例税率的遗产税。较高的免征额可以将中产家庭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有利于壮大中产阶级;低税率有利于降低富豪们的避税动机,增加征税的有效性。
(本刊记者 郑猛/文)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9月下旬在一次讲座上透露,征收遗产税已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他个人认为,目前推出时机并不成熟,还需要过三四十年才可行。随后更有媒体爆出,遗产税预计将从80万元起征。舆论一时大哗。9月30日,刘桓在国务院参事室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自己没有参加任何有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没有在任何场合接触过所有有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个别新闻媒体报道“很不准确”。
不管怎样,全社会对遗产税开征到底有多远的疑虑并没有因此打消。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收。遗产税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而且在当今许多国家依然普遍征收的税种。中国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曾经有过征收遗产税的短暂历史,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几度酝酿开征遗产税又几度搁置,该税种始终处于缺失状态。
与其财政功能相比,当今社会一般更看重遗产税在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特殊功能。由于近年来中国居民之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成为政府乃至整个社会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遗产税也重新受到广泛关注。
从必要性来说,中国当前居民贫富分化的情况非常严重,而遗产税对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具有难以替代的调节作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基尼系数仅为0.28,2012年则达到0.474。作为一种设置在个人生命最终环节的动态财产税,遗产税的调节功能不容忽视。另外,开征遗产税还可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丰富财产税的税源。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这也被各方解读为遗产税已被列入财税部门的议事日程。
然而中国自1993年制定《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后一直未能实施,与社会各界一直存在的种种疑虑不无关系。比如,有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已取消或停征遗产税,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香港于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美国也一度暂停征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是否还有必要开征遗产税,各方看法不一。
有人还担心遗产税征收可能阻碍民营经济发展,或造成资金外流。
中国开征遗产税目前至少还存在三大障碍。
其一是制度性障碍。遗产税制度最显著的特征,是把死亡和纳税两个时间结合在一起,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就需要以死亡报告制度和财产申报、评估制度作为支撑。目前,中国的死亡管理制度所能提供的信息准确性和充分度不足,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难以有效统计,资产评估针对个人财产方面也涉及较少。
其二是技术性障碍。遗产税是一种公认的征收复杂和困难的税种,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源控制和管理能力。当前中国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和技术手段,虽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有了很大提升,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税源监测和评估能力还较为薄弱。
其三是认知障碍。遗产税的征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纳税人自主申报,考虑到中国的文化环境,开征遗产税将面临不小的阻力。比如传统的财不外露观念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财富的透明度。另外子承父业的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征收遗产税会减少可继承家庭财富,纳税人难免产生抵触情绪。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中国目前还没到征遗产税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征遗产税的目的,然后考虑在现有条件下能否达到这个目的。现在中国房产税征收都面临很多困难,更何况遗产税,动产、不动产、字画等各种东西都包含在遗产税里头,这些东西价值怎么衡量?他对现有条件下征收遗产税所能起的作用不太乐观。
不过也有财税专家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确实有待进一步提高,与遗产税相关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也应进一步完善,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不开征遗产税,税务部门将永远无法得到征收管理遗产税的经验,也不会凭空产生与遗产税相适应的配套征管条件。因此,也不能期望等到所有条件都准备成熟再开征遗产税。
该专家建议,开征遗产税并非意味着对所有人征收,届时可以借鉴台湾的经验,实行高免征额、低比例税率的遗产税。较高的免征额可以将中产家庭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有利于壮大中产阶级;低税率有利于降低富豪们的避税动机,增加征税的有效性。
(本刊记者 郑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