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代没有现在严格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分,按照涉及案情的轻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诉讼的类型分为两类:“细故”和“重案”。虽然田土讼案被列入“细故”案件类,这并不能说明国家并不重视田土纠纷之类的民间细故案件。清代律例中有许多专门规定田土诉讼的条文,田土纠纷也在州县受理的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州县官员也极为重视田土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