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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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刑法》和我国社会一起正在经历深刻而剧烈的转型。传统刑法理论体系只注重本身逻辑规范,不能呼应外在社会的需要必然无法跟上社会的发展步伐。本文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分析,在包容性视角下以开放性动态思维构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战略部署,以期食品安全治理刑法发展最优化。
  关键词 社会转型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吕丹丹,大连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制度,食品安全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47-02
  一、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时代特征
  (一)社会格局转型
  中国社会转型将社会由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格局强烈而快速的分割开来。在这个快速分裂的过程中市场成为主导力量,经济原则成为社会转型中的主导原则,并浸入到政府行为的指导原则中,使得国家机器力量不足。政府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建设,使得社会力量弱小。三位一体的社会格局虽得以打破,却没有形成三者相互制约互动的平衡模式,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尖锐,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社会转型后期的格局呈不平衡状态,即国家机器的钝化、市场行为的肆意膨胀,社会力量发展缓慢。
  (二)社会关系体系动态重组
  在社会转型初期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使得社会成员被解放出来,即从单纯的单位人被转型为社会人。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推进城市化进程进一步促进社会成员快速流动。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描述的中国社会正步入从“熟人社会”转型到“生人社会” 。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疏远,情感淡漠,社会关注度低。这样的社会关系促使社会成员心理发生变化,不安全感,不认同感日趋严重,成员之间的信任感荡然无存。为了应对在生人社会的现实问题,社会成员被赋予新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得信息、参与决策的权利,以及预防灾害、参与治理灾害的义务。如何从体制上保证社会成员的享受权利,监督其履行义务变得至关重要。
  (三)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
  急剧的社会变迁给中国社会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社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更趋复杂。 同一链条中的不同主体极力维护自己的利益所得,提出不同的利益需求,使得利益分配复杂化。同时这些利益者作为风险社会的成员,即使再利益链条中也在承担风险,因此也存在风险分配的复杂化。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必将走多核治理之路,必须平衡多元利益关系,最大程度地寻找和扩大共识,进而寻求平衡发展路径,战略决策势在必行。
  二、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犯罪现状
  (一)当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特点
  1.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性。当前我国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此起彼伏,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各大媒体食品安全负面的消息也是时有频传。据统计,2004年 1月 1日-2012年12月31日,9年时间里,我国被各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共计2489起,平均每年276起。 在信息发达的今天几乎每一天半就有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报道,消费者难免产生负面情绪,再加上个别媒体不真实报道,更使得社会成员产生恐慌心理。
  2.食品安全问题复杂性。现代风险有自身的特点,如人为化、后果的延展性、建构本性等。 我国有不同于与其他国家的特点,即现代化发展时间短且不完善,其原因是没有参加以现代化为核心的第二次科技革命,因此中国的现代化是“复合式”的,是带着“第一现代性”的残余进入“第二现代性”。因此我国转型社会中“第一现代化”的地沟油事件和“第二现代化”的转基因食品等复杂问题是并存的。
  (二)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不容忽视的关键词“风险”
  风险成为转型社会所有特征的集中表象,最明显最容易被察觉,故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也逐步表达为有效率地防范与控制风险,保障与促进安全。《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屏障,势必在预防风险和追求安全的道路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 刑法体系面临由罪责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当将安全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考虑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处罚的预防性。
  (三)纵观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历程,逐步确立重刑化的刑事政策
  1.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立法从无到有。1993 年出台《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种食品犯罪。紧接着,1995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是第一部以食品命名的法规。
  2.社会转型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逐步成熟,食品安全立法日渐严厉。1997 年《刑法》分则第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第一次以刑法的形式规定了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犯罪,加大了对惩处力度。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卫生标准”改为“食品安全标准”。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对食品安全犯罪作进一步的完善,修改罪名、拓宽打击范围,加强处罚力度。例如增设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行为的制裁力度。促进食品监管体制的有效运行,进一步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发态。
  3.国家“重典”应对食品安全犯罪。2013 年5 月2 日“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重点解决《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不利,司法操作可行性不强,刑事法网不够严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国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立场和决心。例如第20条对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概念明确;对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与其他罪名的衔接;犯罪竞合时从重处理等。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战略选择
  学者劳东燕指出:“现代刑法形成逻辑始于国家和个人对立的二元对立模式,国家拥有绝对地位。其价值取向在于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法益概念主要围绕个体权利构建;在责任形式上,它强调规范意义的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认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选择违法行为,他应当承担受谴责的责任。”豓现行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就是在个体法益为中心指导下形成的,所以在社会现实中困难重重。主要罪行规范是刑法立法的最小单元,以实现刑法有效规制犯罪为基本追求,从而具体罪行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便成为评价刑法立法科学的基本标准。
  注释: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李汉林、魏钦恭、张彦.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紧张.中国社会科学.2010(2).第121页.
  中国网.http://news.china.com.cn/txt/2013-05/03/content_28722677.htm.
  中国食品安全网.http://news.163.com/13/1216/14/9G7KEF4900014AED.html.
  [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1992年版.第83页.
  郝艳兵.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7).第15页.
  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3).第29页.
  魏昌东.中国刑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立法运行效果考察.政法论丛.2009(4).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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