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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规模的企业集中有促进经济发展和损害竞争的双重作用,需要反垄断法加以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集中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事前申报制度和审查与批准程序。达到法定规制标准的企业集中在实施之前必须向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机关审查许可后方可实施。引入分阶段审查体制并确立法定审查期间,一方面可以使一些企业集中不失时机地进行;另一方面也节约了主管机关的规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