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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多次盗窃"的内涵和外延均很大的变化,但也给"多次盗窃"的司法适用带来了一些困惑。通过对具体的案例分析,本文认为,多次盗窃中每"次"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包括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每"次"数应有量的要求,小偷小摸行为应当排除在外。作为量刑情节,多次盗窃的数额应当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