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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老怜幼”的-啦刑思想历来是我国传统的用刑思想,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历代法典中对老年罪犯从宽处罚几乎都予以了规定。我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的权益,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条例。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在理论界也已经形成共识。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在立法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却没有规定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责任,似有不完善之处。因此,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角看,无论基于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