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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构成现代证据法的两大基石。本文分别从二者各自的含义及产生渊源角度加以分析,从而对两者的关系以及在现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证据力;证明力
一、自由心证原则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
自由心证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构成现代证据法的两大基石。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存于大陆法系,指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力)不做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以自由判断。这一制度中,法官首先对证据的证据力进行自由裁量从而形成对这些证据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而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最终确认则需“心证”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即“内心确信”。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产生
在率先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法国,其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关于该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或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据、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现行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同1808年的规定几乎相同,只稍有简略。从关于该原则的这一表述,易让人心生质疑,特别是“心”字的用法太易让人怀疑其主观性。
二、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及运用规则
证据裁判原则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须有相应证据,强调通过案发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各种材料来认定犯罪事实。该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认定案件事实须依靠证据,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须具证据能力,这意味着即使有证据,但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不能使案件事实得到唯一合理的结论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三,证据须在法庭出示,并经合法质证和认证程序后方可作为裁判依据。上述三方面缺一不可。正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以上三方面的内容,使其成为防止法官臆断的有效途径。“证据裁判主义不仅要求法官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且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显与事理有违,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除此之外,补强证据之有无,科学证据之取舍,法官亦无自由判断之余地。”因而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官形成裁判时应依其内心确信,但内心确信的形成不应是任意而应有所约束,以防法官恣意,保障诉讼公正,证据裁判就此成为约束法官恣意擅断的有效机制。
三、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关系
我们在进行上述解读时应看到这样两部分内容,即对证据力的判断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蕴含了证据裁判原则理念。首先证据力的判断,即证据资格。实践中,某些特定类型的证据虽同案件有关也能证明案件的某些情况,但这类证据常带有很大的虚伪性,其对发现案件真实方面的贡献远小于它对发现真实所带来的混淆危险。于此大陆法系“在法律上规定某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证据能力,不得采用它们作为证据从而排出法官在这些证据取舍上的自由裁量权”。在大陆法系的刑诉法中大多规定了如直接审理、任意性、关联性、合法性、意见法则等,均可视为是证据裁判原则对自由心证原则限制的具体体现。第二个方面主要涉及证明标准问题。裁判者通过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后,要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从而认定案件事实。而这一内心确信标准在证据裁判原则理念影响下又细化为这样两方面:一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时点是在达到解明度时。解明度指“证据的提出和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已经达到这样的阶段:现有的条件下再提出证据或进行辩论已不可能使要证事实本身达到现在的清晰程度或者状态再有所变动了”。也即法官认定事实须是在当事人已提出所有攻防方法并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了充分辩论,法官已为审查判断证据、发现真实尽了最大努力,诉讼程序已对当事人权益进行了充分的保障。二是法官对事实进行认定的标准即证明标准问题。传统自由心证制度下,只要经过法官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对案件事实形成了内心确信,他就可依这种内心确信认定事实。
至此我们是否可以说,证据裁判制度决定证据力问题,自由心证决定证据证明力,鉴于证据力与证明力的关系,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采自由心证的话,需将证据裁判制度作为前提和基础。自由心证制度是对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官机械判断证据的否定,是人理性的体现;是对案件“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的正确分析与判断,它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下对案情的确认只能达到所谓的形式真实而不能达到实质;是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提出,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中刑讯逼供的规定和封建等级观念。建立在证据裁判制度基础上的自由心证原则,将为裁判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司法裁判活动的良性运作发挥更好的作用!(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昌盛:《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与张友好同志商榷》,载《司 法》2009年第4辑。
[2]张友好:《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制度辩护》,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6期。
[3]邵明:《论民事訴讼证据裁判原则》,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
[4]郑未媚:《自由心证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5]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证据力;证明力
一、自由心证原则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
自由心证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构成现代证据法的两大基石。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存于大陆法系,指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力)不做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以自由判断。这一制度中,法官首先对证据的证据力进行自由裁量从而形成对这些证据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而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最终确认则需“心证”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即“内心确信”。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产生
在率先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法国,其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关于该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或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据、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现行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同1808年的规定几乎相同,只稍有简略。从关于该原则的这一表述,易让人心生质疑,特别是“心”字的用法太易让人怀疑其主观性。
二、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及运用规则
证据裁判原则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须有相应证据,强调通过案发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各种材料来认定犯罪事实。该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认定案件事实须依靠证据,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须具证据能力,这意味着即使有证据,但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不能使案件事实得到唯一合理的结论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三,证据须在法庭出示,并经合法质证和认证程序后方可作为裁判依据。上述三方面缺一不可。正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以上三方面的内容,使其成为防止法官臆断的有效途径。“证据裁判主义不仅要求法官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且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显与事理有违,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除此之外,补强证据之有无,科学证据之取舍,法官亦无自由判断之余地。”因而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官形成裁判时应依其内心确信,但内心确信的形成不应是任意而应有所约束,以防法官恣意,保障诉讼公正,证据裁判就此成为约束法官恣意擅断的有效机制。
三、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关系
我们在进行上述解读时应看到这样两部分内容,即对证据力的判断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蕴含了证据裁判原则理念。首先证据力的判断,即证据资格。实践中,某些特定类型的证据虽同案件有关也能证明案件的某些情况,但这类证据常带有很大的虚伪性,其对发现案件真实方面的贡献远小于它对发现真实所带来的混淆危险。于此大陆法系“在法律上规定某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证据能力,不得采用它们作为证据从而排出法官在这些证据取舍上的自由裁量权”。在大陆法系的刑诉法中大多规定了如直接审理、任意性、关联性、合法性、意见法则等,均可视为是证据裁判原则对自由心证原则限制的具体体现。第二个方面主要涉及证明标准问题。裁判者通过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后,要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从而认定案件事实。而这一内心确信标准在证据裁判原则理念影响下又细化为这样两方面:一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时点是在达到解明度时。解明度指“证据的提出和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已经达到这样的阶段:现有的条件下再提出证据或进行辩论已不可能使要证事实本身达到现在的清晰程度或者状态再有所变动了”。也即法官认定事实须是在当事人已提出所有攻防方法并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了充分辩论,法官已为审查判断证据、发现真实尽了最大努力,诉讼程序已对当事人权益进行了充分的保障。二是法官对事实进行认定的标准即证明标准问题。传统自由心证制度下,只要经过法官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对案件事实形成了内心确信,他就可依这种内心确信认定事实。
至此我们是否可以说,证据裁判制度决定证据力问题,自由心证决定证据证明力,鉴于证据力与证明力的关系,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采自由心证的话,需将证据裁判制度作为前提和基础。自由心证制度是对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官机械判断证据的否定,是人理性的体现;是对案件“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的正确分析与判断,它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下对案情的确认只能达到所谓的形式真实而不能达到实质;是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提出,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中刑讯逼供的规定和封建等级观念。建立在证据裁判制度基础上的自由心证原则,将为裁判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司法裁判活动的良性运作发挥更好的作用!(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昌盛:《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与张友好同志商榷》,载《司 法》2009年第4辑。
[2]张友好:《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制度辩护》,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6期。
[3]邵明:《论民事訴讼证据裁判原则》,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
[4]郑未媚:《自由心证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5]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