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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以来,工业发展给人们带来物质和生活上的享受和便捷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副产物,那就是污染。而作为“废物”中危害最大的危险废物,已经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焦点。发达国家因各种“原因”,把产生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使其成为它倾倒“洋垃圾”的地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1989年《巴塞尔公约》的诞生,是对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一次里程碑的发展,意义深远。
关键词: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作者简介:孙萍,四川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7-02
随着工业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危险废物愈来愈多。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所说的危险特性,带来的污染和潜在影响,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被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的问题十分敏感,大家无一例外地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方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促使发达国家通过废物的跨境输出来缓解其国内的环境压力。研究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我们首先应明白危险废弃物的定义,并且直面我国被转移危险废弃物的现状,最后谈谈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上的里程碑《巴塞尔公约》。
一、危险废弃物的定义
(一)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定义
我国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阐述了危险废物的概念,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另外还包换不能排除有危险特性,有可能对环境或从体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的。
(二)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的定义
国际上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最初是采用国内立法给“废物”下定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4年的一项建议中将废物定义为“位于或被带到一个国家内的,在该国被认为是或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废物的任何物质。”其定义基本上是将废物的概念援引了国内法,但是由于国内法对废物的规定又各不相同,从而使废物标准也不一致,为危险废物的国际管束带来了障碍,直接后果就是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处理混乱,对环境破坏严重。
198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给废物下了一个非常详尽的定义,主要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首先,规定的是不合乎标准或变质的产品,意外倾倒、遗失或污染的物质,已不再适合利用的物质,各种生产残渣,不再使用的产品等等,并且出具了一份具有回收或者再利用的可能性的物质和一个危险废物类别清单。废物包括了解剖物质、医药产品、沙微生物剂和植物建议产品等,对以上危险废物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助燃性、易爆性、刺激性、有害性、有毒性等。这是目前为止较为完善的定义。
二、我国面临危险废弃物转移现状
现在,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超过了几亿吨,当然其中大部分产生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为缓解国内环境压力,越境转移危险废物,转嫁环境危机,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原因有三:第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所以被列位危险废弃物的物质的数量相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多,这就使得某些在发达国家被列为危险废物的物质越境转移到其它国家成为可能,因为此物质不在被转移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里。第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的民众对环境问题意识薄弱、环境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缺乏再生利用和无害处理有害废物的能力等状况非常的严重。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范围之内,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努力进行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法商人,对于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环境利益的,必须坚决地给予严厉的打击。最后,发展中国家为了快速地发展经济,以眼前利益代替长远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为了经济发展忽视环保。例如:几内亚比绍政府曾经和美国的一个财团订立所谓的“君子协定”。几内亚政府在5年之内接受该财团150万吨的有毒废物,几内亚就能够得到6亿美元的现钞。6亿美元相当于当时的几内亚的GDP的3倍,出口商品利润的25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没有忘记加强环保工作,对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采取了严厉禁止并坚决反对的态度。但是,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从境外转移污染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从这些事件分析,发达国家向我国污染输出主要有几种形式:
1.以“资源性”废物为名,通过直接贸易形式把所谓的“资源”转移到我们国家。这种方式是污染物的直接输出,因为废物尤其是固体废物存在两面性,它既是废物又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只求小我,不顾大我。把“洋垃圾”以“放错地的资源”的名义转移至国内。而这些废物往往是发达国家处理不了或者处理成本较高,对环境危害巨大的危险废物。
2.以“骗”的手段运至国内。主要是通过提供假检验证书或其他欺诈手段,危险废物摇身一变成为普通“物品”,从而达到向我国转移在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危险废物。这种行为的卑鄙、龌龊不言而喻。
3.转移高污染产业或者项目至我国。我国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招商引资成为必然,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看准这个机会,以直接贸易的形式向我国输出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技术设备和污染行业的输出。有些地方甚至还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使得这些污染大摇大摆的进入国内,外商以此为机会,在我国不少地区投资兴建污染治理费用高、处理难度大、易给我国带来严重污染和危害的生产性企业,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方式,乍看是产业在我国,污染也产生于国内,好像和废物越境转移没有什么关系。但究其本质也是废物越境转移,转嫁环境危机的一种方式。
三、《巴塞尔公约》
谈到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我们就不得不提起《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是目前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唯一的全球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它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分析《巴塞尔公约》成为讨论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相关问题的重要着力点。 (一)公约的起因和历史发展
如今,全世界绝大部分危险废物产生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因各种原因,把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执行主任——托尔巴博士曾经指出,仅1986—1988年间,众多发达国家就向非洲、加勒比和拉丁美洲以及亚洲和南太平洋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危险废物就超过350多万吨。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人们开始求助于国际法。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条声明:“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各项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也就是说,各主权国家有权利也应当阻止其领土内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各种行为。
此外,198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动政府间专家组在开罗会议中制定了《危险废物环境无害管理的开罗准则和原则》,又被称为“开罗准则”,这是一项非强制约束性的法律文件,是用来帮助各政府制定废物管理的相关国家政策。
为对付世界范围内日益增长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问题,《巴塞尔公约》经过漫长的谈判过程,终于应运而生。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主题为制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的大会,大会最终签署了《巴塞尔公约》。这是严格管制危险废物及其越境转移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的环境条约。
(二)浅析《巴塞尔公约》
1.《巴塞尔公约》的内容。私认为,公约关键性规定有3点:
(1)公约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巴塞尔公约》的目标非常的明确。就是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使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减少到与环境相符的最低限度。公约的适用范围就是它界定的两大类废物。一是我们所熟知的“危险废物”,另外一个就是“其他废物”。可以看出,公约的主要适用范围和着力点都是在“危险废物”上的。
(2)事前知情同意程序。“事前知情同意”是指在有协定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机关的同意或者违反其指定的国家主管机关的决定时,不得进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危险废物的跨境运输。简单的说,如果想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经过进口国的同意。各国可以也有权利根据各国的情况,选择是否进口危险废物。这就从侧面体现出:公约并没有禁止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而是给了各国政府选择的权利。“事前知情同意”主要对象即为上文中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污染物方式中的第2种,以“骗”的方法。使得通过提供假检验证书或者其他的欺诈性手段来转移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危险废物的行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行为。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是这个公约的核心。这个机制最大的优点是它可以使危险废物贸易持续地受接受国的控制。当然,我认为进口国有权利要求出口国提供废物的资料,所以,进口国有可能会受到出口者提供的不准确或者模糊的信息的误导,起不到它应该起到的作用。使得“骗”依然大行其道,甚至变得光明正大,尤其在一些技术非常落后的国家。
(3)相关的责任条款。《巴塞尔公约》作为一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公约,它显然并不满足于它仅仅作为一种政治性宣言而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地位。通过漫长的缔约国大会,它正在不断地强化它作为一个条件的法律性质。在1999年的第五次缔约国大会中,提出了《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并且得到了批准。这个议定书的通过,初步解决了缔约国违背条约、违背国际义务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的问题,这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通过了该议定书,公约的法律强制力增强,对摆脱“软法”的地位是一大进展。
2.《巴塞尔公约》的前景。《巴塞尔公约》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但是大量产生危险废物的美国仍然拒绝加入该公约。公约的目的究其本质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为保护整个地球的环境和人类的身体健康。但在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世界经济构架中,很多人不在乎是不是会对人体或者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有一些国家把危险废物的进口作为增加国家财富的一种手段。例如一些非洲国家。根据哲学的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由此可见,在短期内,非法的跨境转移危险废物并不会因为《巴塞尔公约》的控制而消失,所以,必须认识到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
幸运的是,随着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已经进入了人们的实现,各国政府也在大力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就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而言,《巴塞尔公约》就是一次国际上的,全人类公共努力的结果。从最早的仅仅作为一个政治层面的宣示,进而成为以技术为基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管制,到最后,公约确立责任与赔偿机制作为确保实施公约的保障,。可以说,《巴塞尔公约》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方面也不断趋于全面与成熟。我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巴塞尔公约》将真正意义上的为全人类服务。
关键词: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作者简介:孙萍,四川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7-02
随着工业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危险废物愈来愈多。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所说的危险特性,带来的污染和潜在影响,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被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的问题十分敏感,大家无一例外地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方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促使发达国家通过废物的跨境输出来缓解其国内的环境压力。研究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我们首先应明白危险废弃物的定义,并且直面我国被转移危险废弃物的现状,最后谈谈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上的里程碑《巴塞尔公约》。
一、危险废弃物的定义
(一)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定义
我国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阐述了危险废物的概念,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另外还包换不能排除有危险特性,有可能对环境或从体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的。
(二)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的定义
国际上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最初是采用国内立法给“废物”下定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4年的一项建议中将废物定义为“位于或被带到一个国家内的,在该国被认为是或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废物的任何物质。”其定义基本上是将废物的概念援引了国内法,但是由于国内法对废物的规定又各不相同,从而使废物标准也不一致,为危险废物的国际管束带来了障碍,直接后果就是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处理混乱,对环境破坏严重。
198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给废物下了一个非常详尽的定义,主要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首先,规定的是不合乎标准或变质的产品,意外倾倒、遗失或污染的物质,已不再适合利用的物质,各种生产残渣,不再使用的产品等等,并且出具了一份具有回收或者再利用的可能性的物质和一个危险废物类别清单。废物包括了解剖物质、医药产品、沙微生物剂和植物建议产品等,对以上危险废物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助燃性、易爆性、刺激性、有害性、有毒性等。这是目前为止较为完善的定义。
二、我国面临危险废弃物转移现状
现在,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超过了几亿吨,当然其中大部分产生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为缓解国内环境压力,越境转移危险废物,转嫁环境危机,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原因有三:第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所以被列位危险废弃物的物质的数量相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多,这就使得某些在发达国家被列为危险废物的物质越境转移到其它国家成为可能,因为此物质不在被转移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里。第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的民众对环境问题意识薄弱、环境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缺乏再生利用和无害处理有害废物的能力等状况非常的严重。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范围之内,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努力进行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法商人,对于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环境利益的,必须坚决地给予严厉的打击。最后,发展中国家为了快速地发展经济,以眼前利益代替长远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为了经济发展忽视环保。例如:几内亚比绍政府曾经和美国的一个财团订立所谓的“君子协定”。几内亚政府在5年之内接受该财团150万吨的有毒废物,几内亚就能够得到6亿美元的现钞。6亿美元相当于当时的几内亚的GDP的3倍,出口商品利润的25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没有忘记加强环保工作,对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采取了严厉禁止并坚决反对的态度。但是,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从境外转移污染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从这些事件分析,发达国家向我国污染输出主要有几种形式:
1.以“资源性”废物为名,通过直接贸易形式把所谓的“资源”转移到我们国家。这种方式是污染物的直接输出,因为废物尤其是固体废物存在两面性,它既是废物又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只求小我,不顾大我。把“洋垃圾”以“放错地的资源”的名义转移至国内。而这些废物往往是发达国家处理不了或者处理成本较高,对环境危害巨大的危险废物。
2.以“骗”的手段运至国内。主要是通过提供假检验证书或其他欺诈手段,危险废物摇身一变成为普通“物品”,从而达到向我国转移在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危险废物。这种行为的卑鄙、龌龊不言而喻。
3.转移高污染产业或者项目至我国。我国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招商引资成为必然,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看准这个机会,以直接贸易的形式向我国输出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技术设备和污染行业的输出。有些地方甚至还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使得这些污染大摇大摆的进入国内,外商以此为机会,在我国不少地区投资兴建污染治理费用高、处理难度大、易给我国带来严重污染和危害的生产性企业,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方式,乍看是产业在我国,污染也产生于国内,好像和废物越境转移没有什么关系。但究其本质也是废物越境转移,转嫁环境危机的一种方式。
三、《巴塞尔公约》
谈到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我们就不得不提起《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是目前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唯一的全球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它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分析《巴塞尔公约》成为讨论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相关问题的重要着力点。 (一)公约的起因和历史发展
如今,全世界绝大部分危险废物产生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因各种原因,把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执行主任——托尔巴博士曾经指出,仅1986—1988年间,众多发达国家就向非洲、加勒比和拉丁美洲以及亚洲和南太平洋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危险废物就超过350多万吨。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人们开始求助于国际法。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条声明:“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各项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也就是说,各主权国家有权利也应当阻止其领土内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各种行为。
此外,198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动政府间专家组在开罗会议中制定了《危险废物环境无害管理的开罗准则和原则》,又被称为“开罗准则”,这是一项非强制约束性的法律文件,是用来帮助各政府制定废物管理的相关国家政策。
为对付世界范围内日益增长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问题,《巴塞尔公约》经过漫长的谈判过程,终于应运而生。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主题为制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的大会,大会最终签署了《巴塞尔公约》。这是严格管制危险废物及其越境转移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的环境条约。
(二)浅析《巴塞尔公约》
1.《巴塞尔公约》的内容。私认为,公约关键性规定有3点:
(1)公约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巴塞尔公约》的目标非常的明确。就是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使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减少到与环境相符的最低限度。公约的适用范围就是它界定的两大类废物。一是我们所熟知的“危险废物”,另外一个就是“其他废物”。可以看出,公约的主要适用范围和着力点都是在“危险废物”上的。
(2)事前知情同意程序。“事前知情同意”是指在有协定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机关的同意或者违反其指定的国家主管机关的决定时,不得进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危险废物的跨境运输。简单的说,如果想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经过进口国的同意。各国可以也有权利根据各国的情况,选择是否进口危险废物。这就从侧面体现出:公约并没有禁止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而是给了各国政府选择的权利。“事前知情同意”主要对象即为上文中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污染物方式中的第2种,以“骗”的方法。使得通过提供假检验证书或者其他的欺诈性手段来转移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危险废物的行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行为。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是这个公约的核心。这个机制最大的优点是它可以使危险废物贸易持续地受接受国的控制。当然,我认为进口国有权利要求出口国提供废物的资料,所以,进口国有可能会受到出口者提供的不准确或者模糊的信息的误导,起不到它应该起到的作用。使得“骗”依然大行其道,甚至变得光明正大,尤其在一些技术非常落后的国家。
(3)相关的责任条款。《巴塞尔公约》作为一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公约,它显然并不满足于它仅仅作为一种政治性宣言而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地位。通过漫长的缔约国大会,它正在不断地强化它作为一个条件的法律性质。在1999年的第五次缔约国大会中,提出了《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并且得到了批准。这个议定书的通过,初步解决了缔约国违背条约、违背国际义务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的问题,这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通过了该议定书,公约的法律强制力增强,对摆脱“软法”的地位是一大进展。
2.《巴塞尔公约》的前景。《巴塞尔公约》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但是大量产生危险废物的美国仍然拒绝加入该公约。公约的目的究其本质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为保护整个地球的环境和人类的身体健康。但在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世界经济构架中,很多人不在乎是不是会对人体或者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有一些国家把危险废物的进口作为增加国家财富的一种手段。例如一些非洲国家。根据哲学的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由此可见,在短期内,非法的跨境转移危险废物并不会因为《巴塞尔公约》的控制而消失,所以,必须认识到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
幸运的是,随着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已经进入了人们的实现,各国政府也在大力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就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而言,《巴塞尔公约》就是一次国际上的,全人类公共努力的结果。从最早的仅仅作为一个政治层面的宣示,进而成为以技术为基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管制,到最后,公约确立责任与赔偿机制作为确保实施公约的保障,。可以说,《巴塞尔公约》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方面也不断趋于全面与成熟。我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巴塞尔公约》将真正意义上的为全人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