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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又在其第192条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两处修改引发了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疑惑。我国原有的“鉴定结论”源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下的鉴定人制度;而“专家辅助人”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对抗主义模式下的专家证人制度。上述两处修改的立法目的不明确,亟需司法解释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