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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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是在破产拯救文化的背景下,基于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但又导向庭内正式重整程序的庭外重组谈判程序,其呈现出预先打包重整、部分预先打包重整、预协商重整、重组支持协议等多种样态.预重整的规范构建应当重点关注结果规制和程序规制两个层面.预重整的结果规制主要是规范预重整方案在重整程序获得批准进而产生强制效力的过程;顸重整的程序规制应着眼于规范预重整程序的整个流程设计,以程序正义的维护来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预重整程序中还需要注意发挥中介机构的辅助作用,但不宜采取指定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的做法,以避免出现法院和政府过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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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是在破产拯救文化的背景下,基于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但又导向庭内正式重整程序的庭外重组谈判程序,其呈现出预先打包重整、部分预先打包重整、预协商重整、重组支持协议等多种样态.预重整的规范构建应当重点关注结果规制和程序规制两个层面.预重整的结果规制主要是规范预重整方案在重整程序获得批准进而产生强制效力的过程;顸重整的程序规制应着眼于规范预重整程序的整个流程设计,以程序正义的维护来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预重整程序中还需要注意发挥中介机构的辅助作用,但不宜采取指定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的做法,以避免出现法院和政府过度介入进而损害预重整意思自治本质属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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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和诉讼诈骗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两者的重合部分是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为原告的侵财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由虚假诉讼罪来规制,诉讼诈骗行为则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可以定性为诈骗罪.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实际上是对该重合部分(侵财型虚假诉讼)既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也有可能成立诈骗罪的表述.侵财型虚假诉讼是同一行为侵害了双重法益而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虚假诉讼罪第1款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排除诈骗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合法债权.
2020年1月中旬最高法院启动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其中包括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本文在对最高院独任制改革精神进行分析,同时针对法官、律师、学者、社会公众等各主体进行主观认知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了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级设置均应与案件特点进行匹配;明确了独任制试点改革应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任务线下,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其他改革措施统筹推进等改革整体思路.同时就独任制案件的范围确定、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程序、独任制案件一二审衔接问题、独任制案件监管等提出具体建议.
目前部分刑事裁判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依据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不清晰、不具体,特别是在集资类案件中,涉案财产经常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这些案外第三人财产在侦查阶段被一并查封、冻结,随后直接认定裁判,最终导致在执行阶段错误执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依据民诉法第225条规定的程序处理,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当刑事判决直接将案外人财产认定为赃款赃物时,还需要要求裁定补正甚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仅因对涉案财产判项存有异议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几无可能.因此,本文根据现行刑事判决涉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工程款能否优先实现,是承包人优先获取工程款的利器.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对于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受让人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从什么时间起算、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入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否视为行使优先权等问题,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结果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损司法权威.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规则.
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任务,就是不断地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这是德国为了培养统一的完全法律人、完成统一执法和司法任务而量身订作的法学教育方法.民法的鉴定式分析法通常围绕请求权展开,这需要以检索民法体系中的请求权为基础,具体则以法律效果配置为分析起点.在整个鉴定式分析过程中,应贯彻普遍的思维法则以及实体法和法教义学作出的结构性预设,精简得当地展开分析论证,冗余即为错误.德国民法案例分析框架和分析结构比较成熟,在发现问题并找到创造性解决方案方面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值得我们学习、参照,但显然不能照搬照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因此,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关键的标准之一是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对于弱人工智能主体而言,因它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只是一个工具而已,所以必须坚持传统犯罪主体理论,在现有的刑法框架内定罪处罚.对于强人工智能主体而言,从刑法内部构成的教义学层面分析,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刑法上的认知控制能力及受刑能力,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即使有违于传统的刑法理论,面对有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的强人工智能的规制,应该用
明清时期的几部长篇通俗小说反映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性别问题,无论作者是坚定捍卫男性中心主义制度的,还是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有些摇摆不定,都可能从主观态度和客观反映两方面,表现出自己心中的理想女性.这些理想女性可以概括为四类,即“实用型”“灵魂型”“德情兼备型”“缺憾美型”.这四类理想女性是宗法制出现以后逐渐形成的无职业、无知识、无意志、无人格的“四无”女性,通过小说作者的塑造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
法治中国内涵丰富,可从多角度开展研究.从语用关联的维度看,法治中国存在交叉的4层含义:第一,用法治修饰中国,在联想语用中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及其体系,进而为法治话语权的形成奠定语词基础.第二,用法治定义中国,在执政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明确法治中国的基本含义、原则要求、意义特征以及实现方法等,进而为形塑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奠定逻辑基础.第三,用法治打量中国,发现、确定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的社会矛盾.第四,用法治建设中国,以法治战略、法治规划等为主线,协同推进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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