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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榆林能源开发基地煤炭资源开采利用状况以及煤炭资源开发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旨在为解决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寻求可行的途径,使榆林能源开发基地的开发规模和建设进度与环境容量相适应,同步协调发展,确保榆林地区经济与生态安全。
【关键词】:煤炭资源;开发;生态;对策;
榆林市位于陕西最北部,地处陕甘宁蒙晋五省区交界接壤地带。目前,榆林市己经成为陕西乃至全国引人瞩目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和中等新兴工业化城市。能源大县神木和靖边跨入西部百强县行列。榆林煤质是全国最好的,属于特低灰、特低硫、特低磷和中高发热量的“三低一高”优质动力煤、优质低温干馏、工业气化和化工用煤,发热量多在5000大卡以上。优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供给各大城市以清洁燃料和能源(电力),而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留给了榆林当地。
一、榆林地区煤炭资源开发现状
榆林市是我国西部地区开发煤炭资源较早的区域。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神府煤田开始,已有20多年的开采历史。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 最初开采为“小打小闹”,也是典型的乱开乱挖;其次是“国家一集体一个人”一起上的大范围开采;第三是在国家要求下采用高技术、大规模的有序开发。截止2013年底,榆林市煤炭预测 2714亿吨,探明储量1447.74亿吨,分别占全省的70%和 86%。石炭——二叠纪煤田,含煤面积与国土面积相当,探明可采的主要有府谷、吴堡两个矿区,累计探明储量为 54.74 亿吨,吴堡煤是我国稀有的焦煤和肥煤气煤,将是陕西最大的焦煤基地。侏罗纪煤田是榆林市的主要煤田,在国际上具 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榆林能源化工基地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目前,榆林地区煤炭资源开发中的主要问题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尤以生态破坏最为突出。其表现为:
三废污染:煤矿开采、加工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大多数三废未经净化直接排放。三废的排放造成矿区周边的土地、河流、大气严重污染。长期堆放尾矿石,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如:废石堆的自燃现象经常发生,火势蔓延,危及人类。
水资源污染:榆林地区地下水蕴藏较浅,一般为数米至数十米,而煤炭开采基本在地下50一200米处。由于在地下含水层之下大量开采煤炭资源,必然穿透隔水岩层,破坏地下含水层结构,形成以矿井为中心的漏斗,不仅引起大面积地表塌陷,而且造成区域性地表水泄露和地下水位下降。
耕地、植被污染:榆林地区植被破坏的直接原因是煤炭资源开发中的先期勘探,煤田、煤井的钻采、道路扬尘、矸石自燃以及相关的铁路、公路的铺设对农田和地表植被的占用;间接原因是由于煤炭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水体污染和水位下降所导致的植被的生存条件破坏。煤炭开采不同程度的改变了森林生长的立地环境,从而对森林的正常发育和演替,包括林木的生长、生物学特性、林分的积蓄、森林的结构等方面造成了明显影响。[2]
三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榆林煤炭资源在开发中, 一直实行煤炭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政策,盲目追求GDP,导致大量煤炭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使矿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难以恢复,直至影响整个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自身生存。煤炭资源开采的准入门槛低、约束松,只顾眼前,不顾未来,短期行为十分严重,既导致开采回采率低造成煤炭资源的巨大浪费,又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不断恶化。所有这些都严重危及到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导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不可持续。[3]长期以来, 煤炭资源开采都未体现以环境保护、资源集约利用优化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首先,煤炭资源开发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统筹未来。[4]目前涉及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十几种,但均无具体的补偿标准。在对榆林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因煤炭开采导致地质灾害出现后,企业以无具体赔偿标准为理由推托责任,政府无确凿依据要求其合理赔偿,仅采取协调赔偿的办法,许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谁破坏,谁治理,谁赔偿”的责任机制无法落实。[5]即使是国营大型企业也仅是表面上的植树造林、矿区绿化,对引发的水资源破坏及潜在生态环境影响根本不予理睬。而那些大量的乡镇、村办企业造成的生态破坏责任更是难以追究。
其次,今后榆林能源开发基地发展必须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无论在项目论证还是在开发过程中,都必须保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环境的代价取得一时的经济发展。榆林地区今后论证和实施新上矿产开发项目及深加工转化项目,要十分重视水源保证程度;同时应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及相应的研究工作,为科学地规划开发项目提供依据和保障。在资源配置中应以市场方式为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单位参与,促进该地区煤炭资源的科学合理勘查开发。[6]
再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榆林地区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民生改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利益均衡,统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的上下游利益,综合国内外生态补偿的经验,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规划,利用目前煤炭价格回归,企业有推进煤炭转化积极性的有利机遇,推动企业战略性重组,支持企业实行战略强强联合,采取股份制办法,在煤炭高端转化、新产品开发、协同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占有一定配置煤炭资源而不能转化的企业实行资源推出机制。支持企业组建战略联盟,在终端市场建立和煤炭价格协调机制,形成协调协商机制。在“三个转化”和新能源、节能环保、能化装备、物流金融、现代农业和旅游文化等非煤产业方面实现多极发展。
參考文献:
[1]江波,李秀玲.陕北能矿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M].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2004.
[2]路甬祥.关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J].环境保护, 2005(3): 18 -22.
[3][美]加勒特·哈丁.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4]夏光.环境政策创新〔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5]刘旭芳,李爱年.论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J].时代法学,2007,5(1):54-59
【关键词】:煤炭资源;开发;生态;对策;
榆林市位于陕西最北部,地处陕甘宁蒙晋五省区交界接壤地带。目前,榆林市己经成为陕西乃至全国引人瞩目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和中等新兴工业化城市。能源大县神木和靖边跨入西部百强县行列。榆林煤质是全国最好的,属于特低灰、特低硫、特低磷和中高发热量的“三低一高”优质动力煤、优质低温干馏、工业气化和化工用煤,发热量多在5000大卡以上。优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供给各大城市以清洁燃料和能源(电力),而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留给了榆林当地。
一、榆林地区煤炭资源开发现状
榆林市是我国西部地区开发煤炭资源较早的区域。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神府煤田开始,已有20多年的开采历史。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 最初开采为“小打小闹”,也是典型的乱开乱挖;其次是“国家一集体一个人”一起上的大范围开采;第三是在国家要求下采用高技术、大规模的有序开发。截止2013年底,榆林市煤炭预测 2714亿吨,探明储量1447.74亿吨,分别占全省的70%和 86%。石炭——二叠纪煤田,含煤面积与国土面积相当,探明可采的主要有府谷、吴堡两个矿区,累计探明储量为 54.74 亿吨,吴堡煤是我国稀有的焦煤和肥煤气煤,将是陕西最大的焦煤基地。侏罗纪煤田是榆林市的主要煤田,在国际上具 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榆林能源化工基地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目前,榆林地区煤炭资源开发中的主要问题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尤以生态破坏最为突出。其表现为:
三废污染:煤矿开采、加工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大多数三废未经净化直接排放。三废的排放造成矿区周边的土地、河流、大气严重污染。长期堆放尾矿石,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如:废石堆的自燃现象经常发生,火势蔓延,危及人类。
水资源污染:榆林地区地下水蕴藏较浅,一般为数米至数十米,而煤炭开采基本在地下50一200米处。由于在地下含水层之下大量开采煤炭资源,必然穿透隔水岩层,破坏地下含水层结构,形成以矿井为中心的漏斗,不仅引起大面积地表塌陷,而且造成区域性地表水泄露和地下水位下降。
耕地、植被污染:榆林地区植被破坏的直接原因是煤炭资源开发中的先期勘探,煤田、煤井的钻采、道路扬尘、矸石自燃以及相关的铁路、公路的铺设对农田和地表植被的占用;间接原因是由于煤炭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水体污染和水位下降所导致的植被的生存条件破坏。煤炭开采不同程度的改变了森林生长的立地环境,从而对森林的正常发育和演替,包括林木的生长、生物学特性、林分的积蓄、森林的结构等方面造成了明显影响。[2]
三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榆林煤炭资源在开发中, 一直实行煤炭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政策,盲目追求GDP,导致大量煤炭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使矿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难以恢复,直至影响整个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自身生存。煤炭资源开采的准入门槛低、约束松,只顾眼前,不顾未来,短期行为十分严重,既导致开采回采率低造成煤炭资源的巨大浪费,又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不断恶化。所有这些都严重危及到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导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不可持续。[3]长期以来, 煤炭资源开采都未体现以环境保护、资源集约利用优化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首先,煤炭资源开发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统筹未来。[4]目前涉及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十几种,但均无具体的补偿标准。在对榆林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因煤炭开采导致地质灾害出现后,企业以无具体赔偿标准为理由推托责任,政府无确凿依据要求其合理赔偿,仅采取协调赔偿的办法,许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谁破坏,谁治理,谁赔偿”的责任机制无法落实。[5]即使是国营大型企业也仅是表面上的植树造林、矿区绿化,对引发的水资源破坏及潜在生态环境影响根本不予理睬。而那些大量的乡镇、村办企业造成的生态破坏责任更是难以追究。
其次,今后榆林能源开发基地发展必须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无论在项目论证还是在开发过程中,都必须保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环境的代价取得一时的经济发展。榆林地区今后论证和实施新上矿产开发项目及深加工转化项目,要十分重视水源保证程度;同时应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及相应的研究工作,为科学地规划开发项目提供依据和保障。在资源配置中应以市场方式为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单位参与,促进该地区煤炭资源的科学合理勘查开发。[6]
再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榆林地区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民生改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利益均衡,统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的上下游利益,综合国内外生态补偿的经验,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规划,利用目前煤炭价格回归,企业有推进煤炭转化积极性的有利机遇,推动企业战略性重组,支持企业实行战略强强联合,采取股份制办法,在煤炭高端转化、新产品开发、协同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占有一定配置煤炭资源而不能转化的企业实行资源推出机制。支持企业组建战略联盟,在终端市场建立和煤炭价格协调机制,形成协调协商机制。在“三个转化”和新能源、节能环保、能化装备、物流金融、现代农业和旅游文化等非煤产业方面实现多极发展。
參考文献:
[1]江波,李秀玲.陕北能矿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M].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2004.
[2]路甬祥.关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J].环境保护, 2005(3): 18 -22.
[3][美]加勒特·哈丁.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4]夏光.环境政策创新〔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5]刘旭芳,李爱年.论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J].时代法学,2007,5(1):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