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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到位,国有企业出现了盈利水平大幅度下降、亏损急剧增加、亏损面扩大的突出矛盾。为了盘活国有存量资产,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搞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实现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大势所趋。目前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常见的现象,但由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外部配套环境还不完善和市场运行规则不健全等原因,加之缺乏足够的经验,国有企业兼并及破产还存在一些问题,活动发展空间受到一定约束。其中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制约因素。因此,本文拟就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税收政策作一探讨。
一、改善国有企业改革的税收环境
1、统一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公平纳税,创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着公平、效率、简便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标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征管程序,实现由按经济性质、投资来源、投资区域给予优惠向产业优惠为主转变,缩小减免优惠范围,实行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在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上,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达到基本公平。在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还应解决好其归属问题,取消目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恢复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地位,建议采用所得税“同源共享,分率课征”的办法,即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和“地税”系统分率课征。
2、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以发挥所得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二是从长远来看,应转换增值税的税基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从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准予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设备按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这将有利于企业加快设备更新速度,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形成现代企业规模,并实现规模效益。三是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劳动服务环节,以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并列调节出现的问题。四是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变价内税为价外税,并在零售环节征税,以便体现消费税调节目的,减轻生产企业负担。五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增强征收的刚性,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征收成本、有利于扩大资金覆盖面、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监督。六是开征资本利得税,缓解和减除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恢复资本性融资手段的平等税收待遇。从长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必须利用税收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房产和固定资产产权交易的所得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从而建立与经济国际化、企业经济成分多元化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更好地发挥直接税的调控作用。
二、制定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强企业的科技竞争能力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推进企业增加技术含量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根本举措。“九五”及“十五”期间,我们要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就是“增大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而关键又在于促进企业健全技术进步的各种机制。税收分配已深深融入到企业技术进步机制不可分割的载体中。就所得税而言,在我国目前“两税并立”的局面下,对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条款、优惠内容并不规范和统一,也不系统;优惠方式单一,不够灵活,优惠措施不够得力,企业难以从中真正获得实惠。在税制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加大对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力度。首先,转变税收优惠方式,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优惠为主,并辅之税额式减免优惠,由事后优惠转变为事前优惠。强调税收优惠对技术开发的引导作用,使企业因科技进步而获得的税收优惠的利益明朗化,并同企业共同承担因采用先进技术本身而带来的风险,引导和鼓励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其次,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视增长情况,可规定准予在税前加倍扣除。以此来激励企业逐年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第三,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队伍的稳定,并促进人力资源储备机制的形成。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归根到底要依靠企业现有的科技人才和对未来人才的储备。我国一些税收政策规定不适应知识经济下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培养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额偏低,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高额工资的现状不相适应,不利于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的稳定。第四,建立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规定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抵扣,这样可降低企业在开发与应用先进技术时的风险,鼓励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三、完善国有资产流动、重组等方面的税收管理体制,改变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收管理法规缺位状况,促进改制、改组企业的规范发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企业合并、兼并、破产。情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重组是进行存量调整的重要方式,而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改组之机逃避税收债务的现象,通过低估资产、“合法破产”、“脱壳”经营等方式达到逃避欠税的目的,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威严,致使国家税收非法流失。这些问题不仅与企业的不良动机和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预有关,还在于税收管理对企业经济属性、经营方式、资产和债务的转移没有明确规定。
鉴于我国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和目前的纳税环境,同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遵从成本,在短期内必须加强对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收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明确企业改制后的纳税主体和税收义务继承主体,确立企业改制过程中税务清算的地位和程序,规定企业对税务债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干预企业逃避税收债务的行为,赋予税务机关参与企业清算的权利。二是通过税收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强化税收源泉控管,加强对企业税收管理要素变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是加强企业改制前的欠税清收工作,加大清税力度,严格监督改制企业资产转让、清理和评估工作,对于低估、隐瞒和非法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严惩。
四、消除国有企业改革中私有资本进入的税收障碍
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产权明晰。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必须使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国有资本退出就是指国有资本以重组置换的方式,从国有企业中减少或退出,使其他形式的资本进入,尤其是私有资本的进入,以达到投资主体多元化。私有资本等多种经济成分的进入,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所有者不到位,也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缺位的问题,改变国有企业缺乏追求最大利益驱动力的现状,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活力。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私有资本必须进入,并且要占一定的比重。私有资本在进入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我国税收体制中对所得税实行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
从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税负合理化的角度出发,政府部门可考虑取消现行所得税税收体制中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具体有两种思路:一是采用免征制,即近期对个体股东的股息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免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二是采用抵免制,即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基本成熟,个体股东的股息收入成为可观的税源,可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归属到股东所得的股息中,从而使股东个人所得税得以抵免。根据国际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我国应采用抵免制对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进行改革。这样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资本流动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更有利于私有资本进入和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一、改善国有企业改革的税收环境
1、统一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公平纳税,创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着公平、效率、简便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标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征管程序,实现由按经济性质、投资来源、投资区域给予优惠向产业优惠为主转变,缩小减免优惠范围,实行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在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上,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达到基本公平。在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还应解决好其归属问题,取消目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恢复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地位,建议采用所得税“同源共享,分率课征”的办法,即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和“地税”系统分率课征。
2、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以发挥所得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二是从长远来看,应转换增值税的税基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从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准予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设备按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这将有利于企业加快设备更新速度,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形成现代企业规模,并实现规模效益。三是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劳动服务环节,以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并列调节出现的问题。四是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变价内税为价外税,并在零售环节征税,以便体现消费税调节目的,减轻生产企业负担。五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增强征收的刚性,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征收成本、有利于扩大资金覆盖面、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监督。六是开征资本利得税,缓解和减除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恢复资本性融资手段的平等税收待遇。从长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必须利用税收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房产和固定资产产权交易的所得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从而建立与经济国际化、企业经济成分多元化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更好地发挥直接税的调控作用。
二、制定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强企业的科技竞争能力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推进企业增加技术含量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根本举措。“九五”及“十五”期间,我们要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就是“增大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而关键又在于促进企业健全技术进步的各种机制。税收分配已深深融入到企业技术进步机制不可分割的载体中。就所得税而言,在我国目前“两税并立”的局面下,对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条款、优惠内容并不规范和统一,也不系统;优惠方式单一,不够灵活,优惠措施不够得力,企业难以从中真正获得实惠。在税制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加大对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力度。首先,转变税收优惠方式,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优惠为主,并辅之税额式减免优惠,由事后优惠转变为事前优惠。强调税收优惠对技术开发的引导作用,使企业因科技进步而获得的税收优惠的利益明朗化,并同企业共同承担因采用先进技术本身而带来的风险,引导和鼓励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其次,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视增长情况,可规定准予在税前加倍扣除。以此来激励企业逐年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第三,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队伍的稳定,并促进人力资源储备机制的形成。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归根到底要依靠企业现有的科技人才和对未来人才的储备。我国一些税收政策规定不适应知识经济下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培养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额偏低,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高额工资的现状不相适应,不利于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的稳定。第四,建立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规定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抵扣,这样可降低企业在开发与应用先进技术时的风险,鼓励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三、完善国有资产流动、重组等方面的税收管理体制,改变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收管理法规缺位状况,促进改制、改组企业的规范发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企业合并、兼并、破产。情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重组是进行存量调整的重要方式,而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改组之机逃避税收债务的现象,通过低估资产、“合法破产”、“脱壳”经营等方式达到逃避欠税的目的,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威严,致使国家税收非法流失。这些问题不仅与企业的不良动机和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预有关,还在于税收管理对企业经济属性、经营方式、资产和债务的转移没有明确规定。
鉴于我国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和目前的纳税环境,同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遵从成本,在短期内必须加强对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收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明确企业改制后的纳税主体和税收义务继承主体,确立企业改制过程中税务清算的地位和程序,规定企业对税务债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干预企业逃避税收债务的行为,赋予税务机关参与企业清算的权利。二是通过税收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强化税收源泉控管,加强对企业税收管理要素变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是加强企业改制前的欠税清收工作,加大清税力度,严格监督改制企业资产转让、清理和评估工作,对于低估、隐瞒和非法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严惩。
四、消除国有企业改革中私有资本进入的税收障碍
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产权明晰。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必须使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国有资本退出就是指国有资本以重组置换的方式,从国有企业中减少或退出,使其他形式的资本进入,尤其是私有资本的进入,以达到投资主体多元化。私有资本等多种经济成分的进入,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所有者不到位,也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缺位的问题,改变国有企业缺乏追求最大利益驱动力的现状,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活力。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私有资本必须进入,并且要占一定的比重。私有资本在进入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我国税收体制中对所得税实行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
从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税负合理化的角度出发,政府部门可考虑取消现行所得税税收体制中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具体有两种思路:一是采用免征制,即近期对个体股东的股息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免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二是采用抵免制,即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基本成熟,个体股东的股息收入成为可观的税源,可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归属到股东所得的股息中,从而使股东个人所得税得以抵免。根据国际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我国应采用抵免制对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进行改革。这样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资本流动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更有利于私有资本进入和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