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2017年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与之前相比,修改后的写入了"河长制",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境保护问责制衍生而来的河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段)长负责辖区内河流治理,承担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在内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