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酷异常刑罚的又一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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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美国是目前唯一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判处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的国家。然而,该刑罚在其国内始终争议不断,并且日益受到废除论者的挑战。其中,联邦宪法第八修正案更是其无法回避的制度门槛。争论的过程也为我们提供了如何理解“残酷异常刑罚”的良好契机。本文拟对该刑罚的实施现状、所产生的争议以及其未来的走向作一番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 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未成年人;残酷异常刑罚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A
  
  2007年10月,美国公平司法促进会(Equal Justice Initiatives)等人权组织分别在阿拉巴马、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密苏里、北卡罗来纳、威斯康星等六个州的法院向这些州依然保留的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判处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Life imprisonment without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的实践提出挑战。挑战的主要理由就是这种实践明显构成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八条所禁止的残酷和异常的刑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此次诉讼再一次让美国政府陷入尴尬的境地,因为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保留这一刑种的国家,这使一贯标榜文明和人权的第一大国与世界文明格格不入。本文拟对该制度实践现状、所引发的争议以及其未来可能的发展向学界同仁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实践现状
  
  维持治安、监控犯罪和确定刑罚传统上是州警察权(Police power)的自然延伸和固有领地,因此,对14岁以下未成年罪犯判处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也主要是若干个州的实践。联邦层面并不存在这种刑罚,除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政府对该事务缺乏发言权。2006年12月,当联合国通过决议敦促世界各国废除这种刑罚时,美国投了所有的成员国中唯一的反对票。当时,美国国务院即向联合国解释,联邦政府无法干预这一领域,因为刑事审判通常属于各州的事务。结果,这种各国公认的残酷而异常的刑罚得以保留。
  目前,全美共有19个州保留这种刑罚①。根据一份最新的调查报告,目前全美共有73个这样的终身监禁犯,他们实施犯罪的时间都在13岁或14岁②。其中,宾夕法尼亚最多,有18个;佛罗里达次之,有15个。此外,在伊利诺伊、内布拉斯加、北卡罗来纳和华盛顿诸州,许多未成年人因在13岁所犯罪行而被判处这种刑罚。在73个正在服刑的罪犯中,有7个人所犯的案件中无人死亡,而这7个未成年犯都是少数族裔。其中,安东尼奥·努内斯是全美唯一的、所在案件中无人受伤而被判处这种刑罚的③。
  该刑罚在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该刑罚的适用存在明显的种族歧视因素。在所有的73名在押犯中,将近一半或有36名是非洲裔黑人;7名(9.6%)是拉美裔;22名(30%)是白人;1名印第安人;1名亚裔。而在所有因13岁所犯罪行而被判终身监禁的未成年人中,只有1名是白人。[1]其次,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自贫困家庭,他们由于得不到充分的辩护而被判该刑罚。很多人甚至不请律师,也有不少人甚至没有尝试过上诉,更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律师的糟糕表现而身陷囹圄。[1]再次,许多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成为成年罪犯性侵犯和暴力的受害者。由于他们身体和心智发育上的缺陷,他们在监狱中经常孤立无援。在监管失职的情况下,他们无法逃脱被虐待的命运。不少未成年人甚至尝试用自杀的方式进行逃避。
  
  二、存废之争
  
  与死刑制度一样,该刑罚在美国也是纷争不断。由于媒体的深度介入,有关其存废之争在近些年更是达到白热化的地步。
  主张保留这一刑罚的主要来自两种阵营:检察官和受害者家属。他们坚持,这些未成年罪犯的心智足够成熟,能够对自己行为及后果进行预判,因此他们必须对行为的后果负责。同时,对于一些犯下令人发指罪行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刑罚是除死刑之外最好的阻吓手段,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最好的安慰。①最后,这种刑罚是阻止某些残忍的未成年人再次危害社会的最好手段。②有些比较法方面的专家指出,有些本应在美国判处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的未成年人从欧洲监狱刑满释放后再次犯下杀人罪。[1]
  上述态度的产生有其特殊的政治和社会背景。由于很多州的检察官和法官是选举产生的,他们不得不回应民众对治安状况的美好期待。对罪犯过于同情将导致他们失业,因此,对该刑罚的坚持和适用便成为赢得选民信任的有力工具③。
  人权运动组织以及未成年犯的家属是积极主张废除该刑罚的主要力量。他们认为,13、14岁的未成年人的心智仍然很不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比较容易受到其他人、尤其是成人的不良影响④。同时,很多未成年犯都是来自问题家庭,甚至是暴力家庭。他们的成长过程往往不可避免地伴随暴力,甚至是长期的暴力。这是他们对暴力习以为常,并以自己的受虐经历误信施暴者最终将逃脱法律制裁。此外,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他们接受改造和回归社会的机会,而不能用不得保释的终身监禁剥夺他们这样的机会。最后,未成年犯因逃避虐待和性侵犯而选择越狱或者自杀更反衬出该种刑罚的不人道。
  
  三、废除的曙光
  
  尽管社会各界对该刑罚的存废难以形成共识,美国公平司法促进会却有很强的信心将其历史终结。他们的信心来源于近20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对死刑适用方面态度的转变。尽管完全废除死刑在美国很难实现,但是,对死刑的适用施加更为严格的控制却渐渐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主流观点。其中,最高法院对将死刑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种实践开始表明反对的立场。
  1988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俄克拉荷马州对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人适用死刑的做法构成残酷和异常的刑罚从而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八修正案⑤。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将死刑适用于未满16周岁的人在三个层面上违反了“标志着一个成熟社会进步的不断演进的尊严标准”("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 that mark the progress of a maturing society")①。 首先,全美已有18个州的法律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最低年龄,而且不约而同地将此年龄确定为16岁。这充分反映了社会的道德标准。其次,虽然20世纪上半叶有20个人因在未满16岁时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死刑,但是,自1948年开始没有一个未满16岁的罪犯被处死过,尽管同一时期这个年龄段的人数犯下了千件杀人案。这再次说明对未满16岁的人适用死刑是不人道的。最后,让这些心智尚未成熟的人为他们的行为承受死刑的惩罚既违背报复(retribution)的原理,也达不到阻吓(deterrence)的目的。
  2002年,最高法院宣布对精神障碍者适用死刑同样构成残酷和异常的刑罚。多数意见首先认为,判断“标志着一个成熟社会进步的不断演进的尊严标准”的最强有力的证据就是州议会的立法动向。②而从1989年③至2002年,废除精神障碍者死刑的州的数目从2个增加到了21个,而且联邦政府也加入了这个行列。这一事实表明,认为对精神障碍者适用死刑是不人道的全国性的共识(national consensus)已经形成。同时,由于精神障碍者特殊的心智水平,该刑罚既缺乏报复的基础,更达不到阻吓的目的。
  2005年,最高法院进一步判定,对未满18岁的人适用死刑也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八修正案。执笔多数意见的肯尼迪大法官通过引证大量的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提出,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和成人一样的辨认、控制行为和排除干扰的能力,死刑超越了他们的责任能力,因此构成了对“标志着一个成熟社会进步的不断演进的尊严标准”的侵犯。④同时,各州逐渐减少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频率表明反对该刑罚的全国性共识正在形成⑤。此外,由于当时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的国家,该实践不仅与国际社会的共识南辕北辙,也与美国的国际地位及国家形象格格不入。
  综上所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似乎越来越不能容忍将本应适用于成人的死刑施加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因为这与“标志着一个成熟社会进步的不断演进的尊严标准”相去甚远。这种态度似乎能为14岁以下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犯提供非常坚实的先例基础。然而,这些先例也不全然带来乐观的信息,因为它们都是死刑案件,并不包括对终身监禁的讨论。同时,从目前法院的构成来看,肯尼迪大法官的态度将是决定性的,因为作为传统上的右派,他在上述案件中都加入了自由派法官的阵营。如果他能将14岁以下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视同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看待,那么,该刑罚被判违宪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参考文献]
  [1] Equal Justice Initiative, “Cruel and Unusual: Sentencing 13- and 14-Year-Old Children to Die in Prison”, p.21. (Nov. 2007) .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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