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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额的有关规定,美国通过自己的探索建立比较完善化、系统化规定,对完善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有积极的借鉴作用,笔者希望通过梳理美国的规定,能为我们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美国
美国在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时采用了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合理使用费这两种方式。美国专利法第284、285条规定了在侵权损害赔偿额上不少于侵权者使用发明应支付的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包括利息和相关的费用,将使用费作为赔偿额最低标准。同时对故意侵权行为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以加强对故意侵权者的惩戒。美国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确立的具体计算侵权赔偿额的方法。
针对权利人损失的计算,美国法院通过假定在不存在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所应获得利益来证明损失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Panduit Corpv.Stahlin Bros.Fobre Works一案中确立了Panduit测试法,在权利人请求赔偿时必须证明:①专利产品存在实际市场,这是获得赔偿最基本的前提;②市场上没有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③权利人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④不存在侵权情况下应获得的市场利润。这一测试方法在市场上只存在权利人和侵权人这两个相互竞争者的情况时十分有效,但是这种情况在市场竞争中其实是很少的,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在同一市场中都存在多个竞争者,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89年State Indus.,Inc.v.Mor-Flo Indus.,Inc一案中,确立了市场占有比例分析法,权利人应该证明在多个竞争者存在的市场中,其所占的市场份额的比例,仅可以就其所占有的市场比例之内的对应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同时由于越来越多的产品中包含的不仅仅是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可能只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种情况下损失的计算美国确立了全部市场价值规则和技术分摊规则。全部市场价值规则是指按照整个产品的利润来计算专利权人的损失,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需要考虑三个条件(1)专利技术特征必须成为消费者所购买的整个产品的基础;(2)专利权人必须合理地期望将非专利部件连同专利部件一起销售;(3)非专利部件与专利部件在功能性上形成一个单元。如果消费者购买产品是由于专利技术,并且专利技术在整个产品的价值贡献中占有重要作用,就可以以此规则来计算。技术分摊规则是在2011年修改《美国发明法案》时正式确立的,这一规则的适用显示着美国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认上采用了更加严格的态度,在损害赔偿上以专利在全部产品中所占的贡献比来确定赔偿额,并且区分产品中由侵权人进行改進的而增加的价值或利润,同时将这部分扣除出去。美国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作为考量专利权人损失的一个因素,没有直接将其作为赔偿的一种方式。
针对合理使用费的计算,需要权利人证明现有的许可费,包括以下五点:①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获得支付或收取的;②有相当数量的支付者对其合理性广泛认可;③在获得许可的所有区域内是统一的;④在没有诉讼威胁的情况下,且不是作为诉讼协议内容进行支付的;⑤适用于类似的专利权或专利行为。在不存在现有的专利许可费可供参考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根据解析及算法和假定协商法来推定合理许可费。解析计算法根据专利侵权发生时,侵权行为人的预期所得减去一般市场上所得到的利益,即为合理许可费数额。即要求侵权人先提出侵权产品的预期净利率,再扣除相同或类似产业标准利润率或其他可被接受的通常利润率,以其所得差额利率作为合理许可费之比率。假定协商法通过假定在权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权利人和侵权人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许可费的数额的情况,推定相应的赔偿额。美国法院确定了考虑合理许可费考虑的15个因素,通常被称为“Georgia Pacific”因素:“①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诉专利所收取的许可费,以证实或趋于证实现有的许可费数额;②被许可人为使用与涉诉专利相类似的其他专利所支付的许可费;③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即排他性许可或非排他性许可;以及在地域生产的产品向何人销售等方面是否受到限制;④专利许可人为维持其垄断地位制定的策略或营销计划,以不许可他人使用其发明,或依据为确保垄断而设定的特别条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来实现;⑤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比如,他们是否处于同一区域同种行业之中的竞争者;或者是否发明者和赞助者关系;⑥销售获专利保护的特定产品对被许可人销售其他产品的促进作用;发明的现有价值对于许可人销售其非专利产品的启动作用;以及此类派生或伴生销售的拓展空间;⑦专利保护期和许可证期限;⑧受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可确定的收益率;商业成效;以及市场接受度;⑨专利产品与达致同样效果所使用的(如果有的话)旧有模式或方法相比较所具有的实用性和优点;⑩专利发明种类;许可人利用其拥有的专利所生产产品的商业化的特点,以及使用该发明带来的好处;?侵权人使用专利发明的程度,以及任何可供鉴定这种使用带来的价值的证据;?在利润或者销售价格中,按照特定行业或类似行业的惯例,预留作为此种或类似专利的许可费用的份额;?可实现利润中归功于专利发明的部分,区别于利润中的非专利成分,如制造过程、商业风险或侵权人对发明所增加的显著特性或改进;?有资格的专家所提供的意见证言;?许可人(如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如侵权人)如果在双方理智和自愿地试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侵权行为开始之初)本可能协商得出的许可费数额,也即一个谨慎的被许可人一作为业务内容,渴望取得制造和销售某一体现专利发明的特定产品的人一本应愿意以许可费形式支付并于支付后仍可获取合理利润的费用数额,而这一数额也本是一个谨慎的专利权人签发许可证时所愿意接受的。”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一、美国
美国在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时采用了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合理使用费这两种方式。美国专利法第284、285条规定了在侵权损害赔偿额上不少于侵权者使用发明应支付的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包括利息和相关的费用,将使用费作为赔偿额最低标准。同时对故意侵权行为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以加强对故意侵权者的惩戒。美国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确立的具体计算侵权赔偿额的方法。
针对权利人损失的计算,美国法院通过假定在不存在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所应获得利益来证明损失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Panduit Corpv.Stahlin Bros.Fobre Works一案中确立了Panduit测试法,在权利人请求赔偿时必须证明:①专利产品存在实际市场,这是获得赔偿最基本的前提;②市场上没有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③权利人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④不存在侵权情况下应获得的市场利润。这一测试方法在市场上只存在权利人和侵权人这两个相互竞争者的情况时十分有效,但是这种情况在市场竞争中其实是很少的,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在同一市场中都存在多个竞争者,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89年State Indus.,Inc.v.Mor-Flo Indus.,Inc一案中,确立了市场占有比例分析法,权利人应该证明在多个竞争者存在的市场中,其所占的市场份额的比例,仅可以就其所占有的市场比例之内的对应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同时由于越来越多的产品中包含的不仅仅是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可能只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种情况下损失的计算美国确立了全部市场价值规则和技术分摊规则。全部市场价值规则是指按照整个产品的利润来计算专利权人的损失,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需要考虑三个条件(1)专利技术特征必须成为消费者所购买的整个产品的基础;(2)专利权人必须合理地期望将非专利部件连同专利部件一起销售;(3)非专利部件与专利部件在功能性上形成一个单元。如果消费者购买产品是由于专利技术,并且专利技术在整个产品的价值贡献中占有重要作用,就可以以此规则来计算。技术分摊规则是在2011年修改《美国发明法案》时正式确立的,这一规则的适用显示着美国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认上采用了更加严格的态度,在损害赔偿上以专利在全部产品中所占的贡献比来确定赔偿额,并且区分产品中由侵权人进行改進的而增加的价值或利润,同时将这部分扣除出去。美国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作为考量专利权人损失的一个因素,没有直接将其作为赔偿的一种方式。
针对合理使用费的计算,需要权利人证明现有的许可费,包括以下五点:①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获得支付或收取的;②有相当数量的支付者对其合理性广泛认可;③在获得许可的所有区域内是统一的;④在没有诉讼威胁的情况下,且不是作为诉讼协议内容进行支付的;⑤适用于类似的专利权或专利行为。在不存在现有的专利许可费可供参考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根据解析及算法和假定协商法来推定合理许可费。解析计算法根据专利侵权发生时,侵权行为人的预期所得减去一般市场上所得到的利益,即为合理许可费数额。即要求侵权人先提出侵权产品的预期净利率,再扣除相同或类似产业标准利润率或其他可被接受的通常利润率,以其所得差额利率作为合理许可费之比率。假定协商法通过假定在权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权利人和侵权人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许可费的数额的情况,推定相应的赔偿额。美国法院确定了考虑合理许可费考虑的15个因素,通常被称为“Georgia Pacific”因素:“①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诉专利所收取的许可费,以证实或趋于证实现有的许可费数额;②被许可人为使用与涉诉专利相类似的其他专利所支付的许可费;③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即排他性许可或非排他性许可;以及在地域生产的产品向何人销售等方面是否受到限制;④专利许可人为维持其垄断地位制定的策略或营销计划,以不许可他人使用其发明,或依据为确保垄断而设定的特别条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来实现;⑤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比如,他们是否处于同一区域同种行业之中的竞争者;或者是否发明者和赞助者关系;⑥销售获专利保护的特定产品对被许可人销售其他产品的促进作用;发明的现有价值对于许可人销售其非专利产品的启动作用;以及此类派生或伴生销售的拓展空间;⑦专利保护期和许可证期限;⑧受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可确定的收益率;商业成效;以及市场接受度;⑨专利产品与达致同样效果所使用的(如果有的话)旧有模式或方法相比较所具有的实用性和优点;⑩专利发明种类;许可人利用其拥有的专利所生产产品的商业化的特点,以及使用该发明带来的好处;?侵权人使用专利发明的程度,以及任何可供鉴定这种使用带来的价值的证据;?在利润或者销售价格中,按照特定行业或类似行业的惯例,预留作为此种或类似专利的许可费用的份额;?可实现利润中归功于专利发明的部分,区别于利润中的非专利成分,如制造过程、商业风险或侵权人对发明所增加的显著特性或改进;?有资格的专家所提供的意见证言;?许可人(如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如侵权人)如果在双方理智和自愿地试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侵权行为开始之初)本可能协商得出的许可费数额,也即一个谨慎的被许可人一作为业务内容,渴望取得制造和销售某一体现专利发明的特定产品的人一本应愿意以许可费形式支付并于支付后仍可获取合理利润的费用数额,而这一数额也本是一个谨慎的专利权人签发许可证时所愿意接受的。”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