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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相关检索,截至2018年12月31日性侵儿童的案例有1.7万余例,涉及的罪名包括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奸淫幼女罪(已废止)、嫖宿幼女罪(已废止)。自1991年至2017年案例呈上升趋势,其中2012年至2017年增长速度较快。据公益项目“女童保护”统计,2013年至2018年,媒体共曝光2096起性侵儿童的案例。但普遍认为,这或许仅仅只是“冰山一角”,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者未公开报道的群体无法估计,形势令人担忧。
性侵儿童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
观察这些儿童遭受性侵的案例,明显可以总结出这类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加害人中熟人比例高。对孩子进行性侵害的,通常都是孩子熟悉、信任、尊重、亲近和依赖的人,其中包括家庭成员及亲戚、邻居、同村村民、教师、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等。由于孩子往往对这些人没有防范意识,性知识匮乏和保护意识淡薄,再加上熟人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特殊身份,或者凭借其地位,很容易实施加害行为。据公益项目“女童保护”近些年来发布的统计数据,70%-80%的儿童性侵害事件正是这些人所为。
第二,被害人以女童为主,呈现低龄化。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男孩女孩都有,但女孩的占比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统计的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的数据,均显示被害人中女童的比例超九成。同时,前述统计的数据表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儿童是易受害群体,但从历年的变化来看,性侵儿童案件中的被害人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原因在于,一方面可能低龄儿童心智发育更为不健全,对自己的身体、性、道德、法律还没有形成基本的概念,更容易被诱惑、欺骗;另一方面由于现在儿童身体发育比较迅速,生理特征凸显较早,对犯罪人也会产生一定的刺激作用。同时,低龄儿童的记忆、语言表达能力都有明显的不足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刑事追诉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助长加害人犯罪后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
第三,哄骗诱惑是最主要的犯罪手段。儿童缺乏辨别力,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犯罪人缺乏防范心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报告显示,70%左右的犯罪分子会使用哄骗诱惑的方式。最通常的表现是加害人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以给零钱、零食、玩具为诱饵,将未成年被害人带至无人的地点进行侵害。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成年加害人往往威胁未成年人不可将当天的事情告知他人。此外,还有些犯罪分子会使用变态手段,或者恐吓、强制、暴力、灌醉等方式来达到目的。
处置性侵儿童犯罪的法律困境
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性规定及措施,是处置侵犯儿童犯罪的基础。当前,我国处置儿童犯罪存在诸多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性侵儿童犯罪性质十分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应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此类犯罪控制在刑事立法层面不严密、不完善,导致在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阶段都无法切实贯彻严厉的刑事政策。
第二,按照现有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惩处性侵害儿童犯罪,面临取证难、定罪難的困境。在猥亵儿童类犯罪中,往往缺少直接的目击证人和DNA鉴定等关键旁证,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仅凭被害儿童的陈述,定罪的难度很大。
第三,对被害儿童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一方面,对被害儿童缺乏持续性的心理辅导,随后会出现一系列心理障碍或心理问题;另一方面,被害儿童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真正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特别是很多时候还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
防治性侵儿童犯罪的对策建议
被害人对自身的性保护意识淡薄,防性侵教育普遍缺失,监护人疏于监护,法律打击力度不够,社会预防机制不健全,是当前公认的导致儿童遭受性侵害的高发因素。对此,笔者建议在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出台针对性的对策:
第一,从立法上完善预防和处置措施。首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的职责;其次,完善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多次性侵、长期性侵、一人性侵多人等严重犯罪的要设置不同的量刑区间,增加刑罚的弹性,更好地实现刑罚的预防作用,而不是笼统地适用一个量刑区间从重处罚;再次,完善对被害儿童的保护,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尽快对被害儿童进行身体疗愈和持续的心理辅导;规定被害儿童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最后,通过制定从业禁止、电子追踪、信息披露等制度,限制或者剥夺再犯风险高的加害人的再犯机会或能力。
第二,从司法上通过专业化建设来加大打击力度。首先,推广设立一站式取证平台,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客观取证,为后面追诉犯罪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其次,充分借助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询问,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人陈述的准确性;最后,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第三,从社会治理上加强综合治理。首先,推广和普及家庭教育,促进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降低儿童被害风险;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或实施侵害的时候,应由国家政府机构代行监护,保护儿童免遭侵害;其次,完善招录、考核机制,提升儿童相关从业者素质;再次,提高各方面及时报告的意识,尽快发现、处置儿童遭受性侵的情况;最后,有序引导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参与到性侵儿童犯罪的预防和处置中来,补强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的薄弱环节。
性侵儿童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
观察这些儿童遭受性侵的案例,明显可以总结出这类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加害人中熟人比例高。对孩子进行性侵害的,通常都是孩子熟悉、信任、尊重、亲近和依赖的人,其中包括家庭成员及亲戚、邻居、同村村民、教师、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等。由于孩子往往对这些人没有防范意识,性知识匮乏和保护意识淡薄,再加上熟人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特殊身份,或者凭借其地位,很容易实施加害行为。据公益项目“女童保护”近些年来发布的统计数据,70%-80%的儿童性侵害事件正是这些人所为。
第二,被害人以女童为主,呈现低龄化。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男孩女孩都有,但女孩的占比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统计的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的数据,均显示被害人中女童的比例超九成。同时,前述统计的数据表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儿童是易受害群体,但从历年的变化来看,性侵儿童案件中的被害人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原因在于,一方面可能低龄儿童心智发育更为不健全,对自己的身体、性、道德、法律还没有形成基本的概念,更容易被诱惑、欺骗;另一方面由于现在儿童身体发育比较迅速,生理特征凸显较早,对犯罪人也会产生一定的刺激作用。同时,低龄儿童的记忆、语言表达能力都有明显的不足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刑事追诉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助长加害人犯罪后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
第三,哄骗诱惑是最主要的犯罪手段。儿童缺乏辨别力,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犯罪人缺乏防范心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报告显示,70%左右的犯罪分子会使用哄骗诱惑的方式。最通常的表现是加害人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以给零钱、零食、玩具为诱饵,将未成年被害人带至无人的地点进行侵害。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成年加害人往往威胁未成年人不可将当天的事情告知他人。此外,还有些犯罪分子会使用变态手段,或者恐吓、强制、暴力、灌醉等方式来达到目的。
处置性侵儿童犯罪的法律困境
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性规定及措施,是处置侵犯儿童犯罪的基础。当前,我国处置儿童犯罪存在诸多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性侵儿童犯罪性质十分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应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此类犯罪控制在刑事立法层面不严密、不完善,导致在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阶段都无法切实贯彻严厉的刑事政策。
第二,按照现有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惩处性侵害儿童犯罪,面临取证难、定罪難的困境。在猥亵儿童类犯罪中,往往缺少直接的目击证人和DNA鉴定等关键旁证,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仅凭被害儿童的陈述,定罪的难度很大。
第三,对被害儿童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一方面,对被害儿童缺乏持续性的心理辅导,随后会出现一系列心理障碍或心理问题;另一方面,被害儿童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真正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特别是很多时候还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
防治性侵儿童犯罪的对策建议
被害人对自身的性保护意识淡薄,防性侵教育普遍缺失,监护人疏于监护,法律打击力度不够,社会预防机制不健全,是当前公认的导致儿童遭受性侵害的高发因素。对此,笔者建议在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出台针对性的对策:
第一,从立法上完善预防和处置措施。首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的职责;其次,完善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多次性侵、长期性侵、一人性侵多人等严重犯罪的要设置不同的量刑区间,增加刑罚的弹性,更好地实现刑罚的预防作用,而不是笼统地适用一个量刑区间从重处罚;再次,完善对被害儿童的保护,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尽快对被害儿童进行身体疗愈和持续的心理辅导;规定被害儿童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最后,通过制定从业禁止、电子追踪、信息披露等制度,限制或者剥夺再犯风险高的加害人的再犯机会或能力。
第二,从司法上通过专业化建设来加大打击力度。首先,推广设立一站式取证平台,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客观取证,为后面追诉犯罪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其次,充分借助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询问,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人陈述的准确性;最后,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第三,从社会治理上加强综合治理。首先,推广和普及家庭教育,促进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降低儿童被害风险;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或实施侵害的时候,应由国家政府机构代行监护,保护儿童免遭侵害;其次,完善招录、考核机制,提升儿童相关从业者素质;再次,提高各方面及时报告的意识,尽快发现、处置儿童遭受性侵的情况;最后,有序引导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参与到性侵儿童犯罪的预防和处置中来,补强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的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