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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跨国公司在全球实施其投资战略谋求高额利润时,常易对东道国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而东道国相关法律规制的欠缺、母国的“懈怠”和跨国公司内部的“软性”规则都无法有效规制跨国公司该方面的责任。对此,本文从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监督和追责机制等角度对完善该方面的国际法规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国际法规制
一些跨國公司可以确定独立于母国和东道国的独立的对外政策。与内国公司不同,跨国公司形成的经济关系网超越了任何单一国家的控制,主权国家正在不断地丧失支配公司责任方面的有效权力,而且跨国公司利用国家边界有效地分割了企业财产,并将风险不公平地转嫁给第三人,从而能够以各种方式在其全球经营的范围内分配风险,而任何主权国家在其管辖权范围内都很难给其公民提供充分的救济或者执行援助经济发展的政策。因此,全球化的进程正在不断地挑战主权国家规制公司责任范围的权力。
一、国际法规制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必要性
跨国公司追求自身利益,使其有着一个与生俱来的义务:成本外部化和利润最大化,这是当前世界许多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最终源头。利润最大化是跨国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可表现在跨国公司海外经营的多方面的努力:支撑其在海外的生产、维持其在市场的垄断地位、充分利用东道国的资源等。世界会不断向前发展,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诸多环境问题,目前环境友好技术是很好的解决方案,而这样的技术大多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发达国家难以实施目前条约中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更不愿有任何基础性的修改来促进国际技术转让,而这背后的真相是跨国公司等私人部门的意志在主导技术转让领域。而这些国家的政府常以其所谓的“国家经济安全或国家利益”为由,对这些可能威胁人类生存的不正当要求予以肯定,导致今天技术转让领域不公情况的出现。跨国公司并不直接承担国际义务,不会在国际法上直接成为被追究对象,并且东道国和母国都很难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当前规制面对的困境
(一)东道国层面
跨国巨头在将触角伸向全球以获得高额利润的同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资本、技术和工作机会,这些正是发展中国家所欠缺的,为了解决生存问题,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在诸如跨国公司的环境监管等层面让步,从而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东道国更改、完善、更新自身环境规则之行为。同时,跨国公司更愿意进入环境法规不如其母国严格的外国市场。含有对东道国进行环境保护干预的不利条款也存在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这使得东道国可能面临违反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遭到外国投资者的索赔。在不少国际投资争端中,东道国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并不能得到支持。一些发展中和最不发达东道国自身缺乏技术和法律资源去实施环境法规政策,甚至缺乏基本的司法机关配置。因此,发展中和最不发达东道国想让跨国公司因违反国内环境法而承担法律责任面临着尴尬的境地。
(二)母国层面
目前,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母国都位于发达国家,尤其美国、西欧诸国和日本。考虑到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责任规制的缺乏,有人可能认为由母国去规制更适合。然而,母国缺乏国际法上的义务或动力去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承担的环境责任。事实上,跨国公司的运营不仅影响着母国的经济而且支持着母国的对外政策。母国并不愿意采用国内措施规制跨国公司域外行为且保护第三国的受害者。此外,由于跨国公司主要在注册国以外地区开展业务,母国很难监管跨国公司。
三、完善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的建议
(一)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和完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体系
现阶段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以软法为主来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制,但是这种软法由于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多依赖于跨国公司的自律性,因此,导致国际法规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在以后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中要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共同签署国际条约或者国家公约。有了这种大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硬法以后,将会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制。这也是今后国际法规范不断走向完善的一个趋势。
(二)加强硬法立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软法的发展
由于每一个国家之间都有不同的国家利益,在制定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这类的硬法的时候,很多国家之间就可能产生很多分歧,从而导致跳跃在很长的时间内也不能够制定和生效。纵观国际法的发展过程,许多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早期都是一些软法和行业规定。例如:伦敦劳合社的保险规则。而且,软法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能为跨国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提供一些指引。总而言之,有总比没有好。
(三)完善现行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软法规范的实施机制
要求跨国公司根据其社会责任范围的变化更新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国际软法规范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跨国公司自愿公布其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就包含了一段时期以内跨国公司社会时间社会责任的情况。例如,IBM和惠普等一些公司都会定期公布这种报告。但是,这些报告只能说明一段时期以内该公司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不能代表长时间内的情况。由于跨国公司是在不停的发展的,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是在不断的变化的。因此,软法应该要求跨国公司不断更新其社会责任报告,这样才能提高规制的效果。 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与国际法规范相适应的监督机制。一个再好的法律规范如果没有一个与其配套的监督机制,法律规范的规制效果也就会减小。现有大多数的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软法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监督机制,这样就不能起到监督的效果。因此,要完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最终达到法律规制的效果。
四、结语
近几十年来,随着生存环境的逐步恶化,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严峻挑战。跨国公司在全球的生产和销售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活动对环境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必须实现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完善相应的国际法规制来促使跨国公司须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参考文献:
[1]马忠法,胡玲.论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国际法规制[J].海峡法学,2020,22(01):47-55.
[2]张子贝. 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中的环境损害责任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路遥.“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中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研究[J].求索,2018(01):64-71.
关键词: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国际法规制
一些跨國公司可以确定独立于母国和东道国的独立的对外政策。与内国公司不同,跨国公司形成的经济关系网超越了任何单一国家的控制,主权国家正在不断地丧失支配公司责任方面的有效权力,而且跨国公司利用国家边界有效地分割了企业财产,并将风险不公平地转嫁给第三人,从而能够以各种方式在其全球经营的范围内分配风险,而任何主权国家在其管辖权范围内都很难给其公民提供充分的救济或者执行援助经济发展的政策。因此,全球化的进程正在不断地挑战主权国家规制公司责任范围的权力。
一、国际法规制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必要性
跨国公司追求自身利益,使其有着一个与生俱来的义务:成本外部化和利润最大化,这是当前世界许多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最终源头。利润最大化是跨国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可表现在跨国公司海外经营的多方面的努力:支撑其在海外的生产、维持其在市场的垄断地位、充分利用东道国的资源等。世界会不断向前发展,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诸多环境问题,目前环境友好技术是很好的解决方案,而这样的技术大多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发达国家难以实施目前条约中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更不愿有任何基础性的修改来促进国际技术转让,而这背后的真相是跨国公司等私人部门的意志在主导技术转让领域。而这些国家的政府常以其所谓的“国家经济安全或国家利益”为由,对这些可能威胁人类生存的不正当要求予以肯定,导致今天技术转让领域不公情况的出现。跨国公司并不直接承担国际义务,不会在国际法上直接成为被追究对象,并且东道国和母国都很难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当前规制面对的困境
(一)东道国层面
跨国巨头在将触角伸向全球以获得高额利润的同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资本、技术和工作机会,这些正是发展中国家所欠缺的,为了解决生存问题,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在诸如跨国公司的环境监管等层面让步,从而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东道国更改、完善、更新自身环境规则之行为。同时,跨国公司更愿意进入环境法规不如其母国严格的外国市场。含有对东道国进行环境保护干预的不利条款也存在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这使得东道国可能面临违反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遭到外国投资者的索赔。在不少国际投资争端中,东道国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并不能得到支持。一些发展中和最不发达东道国自身缺乏技术和法律资源去实施环境法规政策,甚至缺乏基本的司法机关配置。因此,发展中和最不发达东道国想让跨国公司因违反国内环境法而承担法律责任面临着尴尬的境地。
(二)母国层面
目前,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母国都位于发达国家,尤其美国、西欧诸国和日本。考虑到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责任规制的缺乏,有人可能认为由母国去规制更适合。然而,母国缺乏国际法上的义务或动力去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承担的环境责任。事实上,跨国公司的运营不仅影响着母国的经济而且支持着母国的对外政策。母国并不愿意采用国内措施规制跨国公司域外行为且保护第三国的受害者。此外,由于跨国公司主要在注册国以外地区开展业务,母国很难监管跨国公司。
三、完善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的建议
(一)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和完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体系
现阶段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以软法为主来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制,但是这种软法由于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多依赖于跨国公司的自律性,因此,导致国际法规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在以后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中要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共同签署国际条约或者国家公约。有了这种大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硬法以后,将会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制。这也是今后国际法规范不断走向完善的一个趋势。
(二)加强硬法立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软法的发展
由于每一个国家之间都有不同的国家利益,在制定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这类的硬法的时候,很多国家之间就可能产生很多分歧,从而导致跳跃在很长的时间内也不能够制定和生效。纵观国际法的发展过程,许多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早期都是一些软法和行业规定。例如:伦敦劳合社的保险规则。而且,软法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能为跨国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提供一些指引。总而言之,有总比没有好。
(三)完善现行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软法规范的实施机制
要求跨国公司根据其社会责任范围的变化更新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国际软法规范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跨国公司自愿公布其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就包含了一段时期以内跨国公司社会时间社会责任的情况。例如,IBM和惠普等一些公司都会定期公布这种报告。但是,这些报告只能说明一段时期以内该公司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不能代表长时间内的情况。由于跨国公司是在不停的发展的,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是在不断的变化的。因此,软法应该要求跨国公司不断更新其社会责任报告,这样才能提高规制的效果。 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与国际法规范相适应的监督机制。一个再好的法律规范如果没有一个与其配套的监督机制,法律规范的规制效果也就会减小。现有大多数的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软法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监督机制,这样就不能起到监督的效果。因此,要完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最终达到法律规制的效果。
四、结语
近几十年来,随着生存环境的逐步恶化,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严峻挑战。跨国公司在全球的生产和销售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活动对环境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必须实现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完善相应的国际法规制来促使跨国公司须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参考文献:
[1]马忠法,胡玲.论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国际法规制[J].海峡法学,2020,22(01):47-55.
[2]张子贝. 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中的环境损害责任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路遥.“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中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研究[J].求索,2018(01):6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