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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流行词,叫做“萌”,即可爱。青春少女以天真烂漫通行无阻,有人尊称为“卖萌”。字体版权,以其天真烂漫,幌过知识产权、物权等诸多法律,导致祖国大地,为之战火纷飞。有的法院判决支持收费,原告们奔走相告、普查市场,梳理大户,发收费律师函,一派繁忙。有的法院判决反对收费,原告们枕戈待旦,埋头研究,图谋再起。 字体版权“萌”在什么地方呢?有一个极端案例——一个书法爱好者写了一幅毛笔字,我们可称为书法。商家未经许可,将之作为招牌,构成侵犯书法作品版权,这是社会共识。一个书法爱好者写了一幅毛笔字,他自己雇人,将其转化成计算机字体软件,鼓励网上免费下载,称之免费版。一个设计公司认为既然是免费的,就拿来为某个客户“路人甲”进行设计。该书法爱好者直接起诉路人甲构成“侵犯书法作品版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更过分的是要求登报赔礼道歉。 高举计算机字体=书法=美术作品的旗帜,中国某些字体业者从书法、美术作者手中购买了创作字体的版权后,大力推进对用计算机字体设计的店铺招牌、广告招贴、商品包装、说明的美术字,以“使用书法作品”论处,扫街收费(按每字、每年)。 广大社会商家即路人甲乙丙丁们,经营中谁不使用计算机字体?字体版权这个“萌”的可怕之处,对中国的GDP恐怕都有威胁。这个“萌”的欺骗性在什么地方呢? 一、捶胸顿足的“独创性” 字体业者研究、宣传中国字书法、美术作品独创性,可以说是到了捶胸顿足的地步:不制裁甲乙丙丁们,就是无视中国字书法、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践踏了历史文化遗产和中华民族的瑰宝。 此“萌”的欺骗性是:甲乙丙丁们没有使用创作字体,创作字体被卖给了计算机字体业者,已经获得了收入。计算机字体业者生产出字体工具——字体软件,通过销售也已获得收入。设计公司购买字体软件挑选、生产的单字,已经没有了版权属性。 甲乙丙丁也没有参加创作字体、字体软件的销售、许可,从设计公司购买的作品中,其中包含的单字是否有独创性,与甲乙丙丁们无关;再有独创性,字体业者也不能扫街进行二次收费。 二、一个软件,两个权利 字体业者主张“字体软件有两个权利”,一是调用字体的操作程序,另一是美术作品。字体软件操作程序可以收一份费;而字体美术作品,每一字都是单独的一幅画,当然还要收费。 “计算机字库是美术作品”这“萌”欺骗性最大,是滥用知识产权重要根源之一,以下穷尽知识产权各类保护,加以说明。请时刻记住,“不制裁甲乙丙丁,就是践踏了中华民族瑰宝”涉及4种人,也涉及知识产权及其两种产品:直接产品、间接产品: 1、创作字体的作者。推而广之,各类实用艺术品的作者;再推而广之,代表所有知识财产的创造者。(知识产权) 2、字体业者。推而广之,代表生产实用艺术品的企业;再推而广之,代表所有生产知识产权直接产品的企业。(知识产权直接产品) 3、合法购买,包括使用“免费版”字体软件设计公司。推而广之,代表各类购买了知识产权直接产品的经营者,如购买了专利机器、版权软件的经营者,他们还会生产出新的产品。(知识产权间接产品) 4、甲乙丙丁们。推而广之,代表各种实用物品的消费者。(间接产品的使用者) 三、可爱的字体,如何穿越版权法 互联网造就了虚拟世界,人们在这里可以穿越远古、未来之时空,谓之穿越。 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有关国家版权法的规定或精神,可以概括为: 1、创作字体是“知识产权”、无形财产; 2、字体业者向创作者,购买版权或者接受许可,生产出字体知识产权的“直接产品”——字体软件。创作字体,化为大规模产生单字的生产工具,其知识产权已经用尽。 3、合法购买,包括使用免费版字体软件的设计公司,会在设计作品中,使用字体单字,但已经属于知识产权“间接产品”,与创作字体无关。 4、社会商家,即路人甲乙丙丁,与创作字体更是毫无关系。 现实的法律关系是不能违反的,但天真烂漫的字体,却在现实中进行了如下大规模穿越。其将用创作字体(知识产权)生产出的字体工具,即字体软件(知识产权直接产品),仍然叫做美术作品(知识产权)。 字体甚至书法,同属版权法上艺术作品类别的是雕塑、绘画。 用维纳斯雕像(知识产权)生产艺术台灯(知识产权直接产品),维纳斯是有版权的(这是个比喻,希望在这样的细节上不要争论什么古代作品“已过保护年限”);但是台灯就是台灯,没有人叫她是雕塑作品。 用齐白石的画(知识产权)生产了脸盆(知识产权直接产品),没有人叫他是绘画作品。脸盆销售给了10万人,脸盆的作者不能向这10万名使用者,即使是宾馆、饭店这样的“商业使用者”,再主张10万份美术作品的使用费,尽管脸盆上的齐白石先生画“有很高的独创性”。 四、可爱的字体,如何穿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直接产品)的源代码是英文、数字的技术描述,目标码是大量的0和1字串。这些代码和字串,常人读不懂,软件的购买者也无人关心,他们买的就是功能,所以许可软件,无权干涉使用软件功能,来生产知识产权的间接产品,如字体软件产生的单字。 软件就是软件,其统一于计算机可识别的0和1,无论有什么效果,都只能按统一的计算机软件来保护。“计算机字库是美术作品”是出于特定软件的使用效果,产生的主观想象。软件可以有很多技术效果,如可以产生雕塑作品感觉的激光效果软件,不是雕塑;刀具视频不是刀具,飞行导航软件不是指南针。 所谓字体软件(知识产权直接产品)由于能产生单字,所以同时是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所产生单字也是美术作品(知识产权),这本来就错;任何人只要使用了这些合法产生的单字,就构成侵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说法,更是把软件保护搅得一塌糊涂。 五、可爱的字体,如何穿越专利法 字体软件相当于设备、产品,所以与专利法上的产品专利有一比。 专利法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相当于字体软件权利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知识产权直接产品,包括字体软件)。 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不干涉合法专利产品功能应用,即合法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对专利产品的使用,不受专利法干涉。所以上述规定又是“权利用尽”的表述。天真烂漫的字体,要实现创作字体=字体软件=软件产生的单字=“都是美术作品”的穿越,必须用以下的“新加修改”来实现: 合法获得许可使用专利(字体软件)的被许可方(设计公司们),生产之产品(软件产生的单字),与被许可的专利(字体软件),“视为同一作品”即单字等于专利;单字的商业使用,包括再发布等,仍然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且购买该单字专利的人(路人甲乙丙丁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亦不得侵权使用。 在欧洲和美国,无论是高度装饰性字体,还是平易近人的印刷字体,具备了整体风格的同一性和专利法上创造性,作为一件作品,是可申请专利的。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字体本身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践中专利授权的范围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分类表中的: 计算机发生的图标,及计算机发生任何字母、数字或文字。此小类的保护范围,限于计算机显示的字体,并不涉及计算机打印、输出后,提供实际使用的单字。 打字机和计算器的字体。此小类的保护范围,限于打字机、计算器等设备中使用的字体,并不涉及打字机打印、输出后,他人的实际使用。 中国未来如果开放字体专利,规定会是一样的,没有滥用的空间。 六、可爱的字体,如何穿越其他知识产权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明文规定是: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新加修改”是:字体美术作品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上述规定不适用;对上述产品,由字体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必须经字体权利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七、可爱的字体,顺便扰乱了合同法 设计公司买来字体软件,按照字体业者专家的说法,只能浏览、设计,不能出售产品;而现实中大量的路人甲乙丙丁们,在使用人设计公司的违约产品,“侵犯”了字体业者的美术作品著作权。那么设计公司花了钱,购买字体软件是为什么呢?人们会嘲笑道:设计公司就是替字体业者打工的,就是散布违约作品,导致路人甲乙丙丁侵犯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的。 所以应当正色指出:字体业者与设计公司的关系不是前者许可后者,使用美术作品的关系;而前者委托后者,通过承揽加工,来制造版权侵权产品的诱饵,诱使甲乙丙丁,进行“单字美术作品”侵权的关系。 所以,诱使他人侵权之产品的定做方——字体业者,应当向该产品的加工承揽方——设计公司,按诱使甲乙丙丁们侵权的效益,支付加工费;而不是设计公司倒给钱,这不符合《合同法》中“承揽合同”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的特点,是加工承揽方只负责生产,其对产出物品没有权利;定做方对产出物品有权利。这与字体业者“单字二次”收费的逻辑完全一致:设计公司(加工承揽方)生产出的产品中的单字,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字体业者(定做方),所以任何路人甲乙丙丁们,使用了设计公司的产品,就侵犯了字体业者“单字美术作品”的权利。 这种逻辑,按照字体业者“单字美术作品”二次收费的推理是成立的。字体业者给付设计公司的必须是天价加工费。因为是设计公司千辛万苦发掘了千千万万客户,但这些客户与字体业者根本毫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