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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榆林村发生了一起沉尸案。村民苏庆春被反手捆绑,脚踝处绑上空心砖沉入沂河死亡。两名年近七旬的老人被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8月3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两名疑凶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8月26日,该案二审开庭。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着受害者死亡时间、案发时间、关键证据是否存疑、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以及两嫌疑人是否为真凶等展开激烈辩论。
两名年近七旬的疑凶
2017年11月14日早上8点左右,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榆林村,村民高迎金、苏庆堂、苏庆奎撑着船在河面上搜寻。快到沂河东岸时,北边水域一个不明漂浮物映入眼帘。他们将船靠近目标物,认出了那正是失踪的村民苏庆春。
据沂南县公安局事后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苏庆春双脚脚踝处被黑色布绳捆绑,并系有一块长40厘米、宽21.2厘米、高17.7厘米的空心砖,布绳穿过空心砖中间直径5厘米的破损孔。
苏庆春在沂河捕鱼为生。为了方便捕鱼,苏庆春在沂河西岸边搭了一个简易小屋。小屋离他家只用步行几分钟,平时渔网、铁船都存放在这间临河小屋。
沂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目标锁定在了苏家庄子村67岁的苏纪峰和68岁的苏晓峰身上。苏纪峰和苏晓峰是远房堂兄弟,两家住得很近,经常相约一起捕鱼。
苏纪峰人缘不错,跟苏庆春也认识。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说,由于他们都姓苏,按照辈分,苏庆春要管苏纪峰叫“爷爷”,平时苏庆春见了苏纪峰也会主动打招呼。
2017年11月1日下午和傍晚,苏纪峰和苏晓峰两次骑着自行车来到葛沟大桥西头。苏纪峰捕鱼的小木船就停在桥下与河边夹角的水域。按照以往的惯例,他们下午在水上下网,布置完成回家,等到傍晚,两人再到沂河收网。
葛沟大桥西的天网监控记录了两人出现的具体时间:11月1日15时12分两人骑着自行車从南边来,16时55分回去;19时39分再次出现,21时51分回去。
由于晚上河面漆黑一片,沂河东岸葛沟橡胶坝的监控录像只能透过桥洞捕捉到葛沟大桥北侧水域出现的、疑似苏纪峰的头灯灯光。断断续续的头灯灯光显示,该时间段,苏纪峰和苏晓峰在沂河西侧水域内从南向北移动,20:30左右出现在苏庆春房子东侧附近水域,20:50左右至21:30显示有向北、向东、向西方向的移动,且中间有反复的情形,21:38左右开始从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快速移动,21: 45左右到达葛沟大桥西侧灯光开始出现的地方。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和尸体检验,推算出苏庆春的死亡时间为饭后一小时左右,也就是死亡时间应为11月1日20时至21时左右。
公安机关认为,苏纪峰、苏晓峰二人在案发时间段到达了案发区域,案发现场再没有其他人出现,因此苏纪峰、苏晓峰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11月16日0时许,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传唤。17日10时许,苏纪峰和苏晓峰供述了杀害苏庆春,将其尸体捆绑空心砖沉入沂河,并将苏庆春的小船沉入沂河的犯罪行为。11月17日18时、20时二人被刑事拘留并送入沂南县看守所羁押,后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认定河上完成杀人沉尸沉船
2018年12月21日,该案一审开庭。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1月1日19时许,苏纪峰和苏晓峰来到河面起网。因为捕鱼数量少,二人决定去苏庆春网箱内捞鱼,被苏庆春发现后辱骂。于是,苏纪峰与苏晓峰商量教训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后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二人将苏庆春的尸体与一块空心砖捆绑,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后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渔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将小铁船沉入水中。
庭上,苏纪峰的辩护律师认为,两名被告人供述弄沉苏庆春小铁船的位置与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记载的位置不一致,相差了200多米。对此,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是凭感知估算,受作案时的能见度、水面因素及供述时的内心想法等情况影响,与公安机关精确性较强的现场勘查存在距离上的不一致,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对于案情中最关键的作案工具木棍的缺失,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实施了杀人沉尸的行为,由于本案的案发地点特殊,作案工具未找到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但据此前媒体报道,一审开庭时,律师曾申请调阅警方的询问录音录像,得到的答复是“派出所停电”,没有进行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
律师当庭提出质疑,既然派出所停电,纸质笔录为何可以打印出来?一审判决书中的辩护意见也指出,本案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系电脑打印件相矛盾。
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补充办案说明称,“监控设备电路问题导致设备关闭。”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控设备和电脑、打印机并非一条线路,二人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多次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证据来源合法,应作为定罪的依据。
对于苏纪峰和苏晓峰辩称的“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被超期羁押、在刑警队强迫写有罪供述”,一审判决书指出,两名被告人在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多次具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法院认为相关供述并非刑讯逼供、诱供即可取得,也无证据证实其所作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两名被告人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
2019年8月31日,一审宣判,苏纪峰和苏晓峰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共同赔偿苏庆春家属34652.5元。
结论迥异的作案时间实验
一审之后,苏纪峰、苏晓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临沭县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方与苏纪峰、苏晓峰的辩护律师就二人是否是杀害苏庆春的真凶展开了辩论。 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根据监控显示,两人白天下网时间用时1小时43分,夜晚起网用时2小时12分,比白天多用时29分钟。“本来起网就比下网用时久,还应该考虑到夜间不便、他们是老年人。”苏纪峰的二审辩护律师冯延强说,他们实地考察论证,发现29分钟内无法完成偷鱼、对骂、河面追击、寻砖、杀人、捆绑、沉尸等过程。
为了证实自己心中的疑问,苏明双两次到沂河上做实验,光收网差不多就需要100多分钟的时间,“不仅时间上难以完成(杀人),抛尸也无法进行,两个老人一同站在船的一侧同时弯腰,他们的船就进水了”。
苏明双的实验视频在庭上被播放,检方看过视频后认为实验存在问题,作为侦查实验,实验人主体不合适,实验木船与实际有差距,此外“近亲属证明力也弱一些”。
公安机关也曾就此做过侦查实验,得出的结果与苏明双所做的实验结果截然不同。侦查实验结论显示,下网需要20分钟,起网需要20分钟,划船路线用时28分钟,沉船20秒,因此二人有足够的时间作案。苏晓峰的二审辩护律师何智娟则称,侦查实验结论不具备可信性,“监控显示两个老人下网用了1小时43分钟,这个无任何争议,但侦查实验的下网只用了20分钟,这足以说明侦查实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何智娟表示,实验的条件和事发当天的关键条件存在差异,侦查实验是在白天,而案发是在晚上;侦查实验的划船人是年轻的专业捕鱼者,而该案划船人是眼睛老花且仅有过一两次划船经验的苏晓峰。辩护人还注意到,其中一个王姓村民是该案多起勘查、指认、侦查实验的见证人和实验者。
对此,检方回应表示,侦查实验之所以没有选择在晚上是因为首先要保证安全,白天划船速度不影响夜晚划船速度。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移动光点可以证明晚上的划船速度和方向。并且,侦查实验没有规定必须由侦查人员完成,侦查实验人的选择综合考虑了会划船、下网、起网等因素。检方综合分析后,认为“侦查实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在8月31日的法庭辩论阶段,苏晓峰向法庭提出,他除了下自己的6张渔网之外,还将另一村民的一张又宽又长的网下到水里。到了晚上他没有收这张大网,而是“从这头捋到那头去检查了一下,发现没有鱼”。审判长称苏晓峰的发言涉及新事实,立刻恢复法庭调查。冯延强表示,这个事实将进一步证明二人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
“狱侦耳目”首次出庭
“该案唯一的直接证据,是一名狱侦耳目(指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侦查力量)‘听说’的证言。”苏晓峰的二审辩护律师黄佳德表示。庭审第一天,这名“唯一直接证据”的证人巴成发通过视频形式出庭。巴成发曾与苏纪峰关在同一监室,他称自己和苏纪峰相处有一两个月,苏纪峰跟他说起自己和别人捕鱼起冲突,“如果承认了就是死刑”,但对于更多细节,巴成发回应“不记得了”。
此后数日的质证环节,主要围绕受害人的死亡时间,以及木棍、致伤物、捆绑的绳子、空心砖等关键证据证物展开。
一审判决书显示,死者苏庆春胃内充满食物,内有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分,推断其死亡时间是在最后一餐后1小时左右。在法庭上,冯延强对苏庆春的死亡时间提出疑问。
冯延强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图片显示,死者“胃内空虚”与尸检报告的文字不一致。二审开庭前,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新证据对尸检图片进行了补充,称此前“胃内空虚”系标注错误,应为“喉室、气管”。但冯延强表示,“补充的图片也看不出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分”。
冯延强还说,通过现有证言只能推断,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20时到11月2日6时半,然而除了两段下午和晚上的监控,公安机关并未调取当天其他时段、葛沟大桥合理范围内上下游的监控视频。对此,检方称,公安机关调取监控信息的原则是与案件有关联性,目前呈现的上半夜监控视频与苏纪峰和苏晓峰的供述一致,而公安机关称下半夜的监控视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辩方律师主张本案或另有“真凶”。苏庆春的妻子王淑萍的笔录回忆了苏庆春此前或与他人结怨:事发十几天前,有人在苏庆春布的捕鱼“迷魂阵”里电鱼,被苏庆春喝止;2017年农历七月,苏庆春家的大船被他人弃置在葛沟大桥北边河面东侧,一头沉水里,一头露在河面,船上压了不少石头;同年夏天,苏庆春家的渔网被人割破,但都不知道是谁所为。但检方回应称,辩护人未提供其他“真凶”的线索证据,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也没掌握相关的其他“真凶”线索。
此外,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中存在部分证据和表述不清晰、程序不规范问题。检方则认为,尽管有多次补充说明,但不能因为有瑕疵就否定有效性和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据。
8月31日中午,法院宣布休庭。該案并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2021.9.2 李照/文)
2021年8月26日,该案二审开庭。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着受害者死亡时间、案发时间、关键证据是否存疑、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以及两嫌疑人是否为真凶等展开激烈辩论。
两名年近七旬的疑凶
2017年11月14日早上8点左右,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榆林村,村民高迎金、苏庆堂、苏庆奎撑着船在河面上搜寻。快到沂河东岸时,北边水域一个不明漂浮物映入眼帘。他们将船靠近目标物,认出了那正是失踪的村民苏庆春。
据沂南县公安局事后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苏庆春双脚脚踝处被黑色布绳捆绑,并系有一块长40厘米、宽21.2厘米、高17.7厘米的空心砖,布绳穿过空心砖中间直径5厘米的破损孔。
苏庆春在沂河捕鱼为生。为了方便捕鱼,苏庆春在沂河西岸边搭了一个简易小屋。小屋离他家只用步行几分钟,平时渔网、铁船都存放在这间临河小屋。
沂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目标锁定在了苏家庄子村67岁的苏纪峰和68岁的苏晓峰身上。苏纪峰和苏晓峰是远房堂兄弟,两家住得很近,经常相约一起捕鱼。
苏纪峰人缘不错,跟苏庆春也认识。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说,由于他们都姓苏,按照辈分,苏庆春要管苏纪峰叫“爷爷”,平时苏庆春见了苏纪峰也会主动打招呼。
2017年11月1日下午和傍晚,苏纪峰和苏晓峰两次骑着自行车来到葛沟大桥西头。苏纪峰捕鱼的小木船就停在桥下与河边夹角的水域。按照以往的惯例,他们下午在水上下网,布置完成回家,等到傍晚,两人再到沂河收网。
葛沟大桥西的天网监控记录了两人出现的具体时间:11月1日15时12分两人骑着自行車从南边来,16时55分回去;19时39分再次出现,21时51分回去。
由于晚上河面漆黑一片,沂河东岸葛沟橡胶坝的监控录像只能透过桥洞捕捉到葛沟大桥北侧水域出现的、疑似苏纪峰的头灯灯光。断断续续的头灯灯光显示,该时间段,苏纪峰和苏晓峰在沂河西侧水域内从南向北移动,20:30左右出现在苏庆春房子东侧附近水域,20:50左右至21:30显示有向北、向东、向西方向的移动,且中间有反复的情形,21:38左右开始从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快速移动,21: 45左右到达葛沟大桥西侧灯光开始出现的地方。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和尸体检验,推算出苏庆春的死亡时间为饭后一小时左右,也就是死亡时间应为11月1日20时至21时左右。
公安机关认为,苏纪峰、苏晓峰二人在案发时间段到达了案发区域,案发现场再没有其他人出现,因此苏纪峰、苏晓峰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11月16日0时许,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传唤。17日10时许,苏纪峰和苏晓峰供述了杀害苏庆春,将其尸体捆绑空心砖沉入沂河,并将苏庆春的小船沉入沂河的犯罪行为。11月17日18时、20时二人被刑事拘留并送入沂南县看守所羁押,后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认定河上完成杀人沉尸沉船
2018年12月21日,该案一审开庭。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1月1日19时许,苏纪峰和苏晓峰来到河面起网。因为捕鱼数量少,二人决定去苏庆春网箱内捞鱼,被苏庆春发现后辱骂。于是,苏纪峰与苏晓峰商量教训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后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二人将苏庆春的尸体与一块空心砖捆绑,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后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渔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将小铁船沉入水中。
庭上,苏纪峰的辩护律师认为,两名被告人供述弄沉苏庆春小铁船的位置与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记载的位置不一致,相差了200多米。对此,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是凭感知估算,受作案时的能见度、水面因素及供述时的内心想法等情况影响,与公安机关精确性较强的现场勘查存在距离上的不一致,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对于案情中最关键的作案工具木棍的缺失,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实施了杀人沉尸的行为,由于本案的案发地点特殊,作案工具未找到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但据此前媒体报道,一审开庭时,律师曾申请调阅警方的询问录音录像,得到的答复是“派出所停电”,没有进行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
律师当庭提出质疑,既然派出所停电,纸质笔录为何可以打印出来?一审判决书中的辩护意见也指出,本案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系电脑打印件相矛盾。
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补充办案说明称,“监控设备电路问题导致设备关闭。”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控设备和电脑、打印机并非一条线路,二人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多次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证据来源合法,应作为定罪的依据。
对于苏纪峰和苏晓峰辩称的“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被超期羁押、在刑警队强迫写有罪供述”,一审判决书指出,两名被告人在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多次具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法院认为相关供述并非刑讯逼供、诱供即可取得,也无证据证实其所作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两名被告人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
2019年8月31日,一审宣判,苏纪峰和苏晓峰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共同赔偿苏庆春家属34652.5元。
结论迥异的作案时间实验
一审之后,苏纪峰、苏晓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临沭县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方与苏纪峰、苏晓峰的辩护律师就二人是否是杀害苏庆春的真凶展开了辩论。 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根据监控显示,两人白天下网时间用时1小时43分,夜晚起网用时2小时12分,比白天多用时29分钟。“本来起网就比下网用时久,还应该考虑到夜间不便、他们是老年人。”苏纪峰的二审辩护律师冯延强说,他们实地考察论证,发现29分钟内无法完成偷鱼、对骂、河面追击、寻砖、杀人、捆绑、沉尸等过程。
为了证实自己心中的疑问,苏明双两次到沂河上做实验,光收网差不多就需要100多分钟的时间,“不仅时间上难以完成(杀人),抛尸也无法进行,两个老人一同站在船的一侧同时弯腰,他们的船就进水了”。
苏明双的实验视频在庭上被播放,检方看过视频后认为实验存在问题,作为侦查实验,实验人主体不合适,实验木船与实际有差距,此外“近亲属证明力也弱一些”。
公安机关也曾就此做过侦查实验,得出的结果与苏明双所做的实验结果截然不同。侦查实验结论显示,下网需要20分钟,起网需要20分钟,划船路线用时28分钟,沉船20秒,因此二人有足够的时间作案。苏晓峰的二审辩护律师何智娟则称,侦查实验结论不具备可信性,“监控显示两个老人下网用了1小时43分钟,这个无任何争议,但侦查实验的下网只用了20分钟,这足以说明侦查实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何智娟表示,实验的条件和事发当天的关键条件存在差异,侦查实验是在白天,而案发是在晚上;侦查实验的划船人是年轻的专业捕鱼者,而该案划船人是眼睛老花且仅有过一两次划船经验的苏晓峰。辩护人还注意到,其中一个王姓村民是该案多起勘查、指认、侦查实验的见证人和实验者。
对此,检方回应表示,侦查实验之所以没有选择在晚上是因为首先要保证安全,白天划船速度不影响夜晚划船速度。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移动光点可以证明晚上的划船速度和方向。并且,侦查实验没有规定必须由侦查人员完成,侦查实验人的选择综合考虑了会划船、下网、起网等因素。检方综合分析后,认为“侦查实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在8月31日的法庭辩论阶段,苏晓峰向法庭提出,他除了下自己的6张渔网之外,还将另一村民的一张又宽又长的网下到水里。到了晚上他没有收这张大网,而是“从这头捋到那头去检查了一下,发现没有鱼”。审判长称苏晓峰的发言涉及新事实,立刻恢复法庭调查。冯延强表示,这个事实将进一步证明二人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
“狱侦耳目”首次出庭
“该案唯一的直接证据,是一名狱侦耳目(指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侦查力量)‘听说’的证言。”苏晓峰的二审辩护律师黄佳德表示。庭审第一天,这名“唯一直接证据”的证人巴成发通过视频形式出庭。巴成发曾与苏纪峰关在同一监室,他称自己和苏纪峰相处有一两个月,苏纪峰跟他说起自己和别人捕鱼起冲突,“如果承认了就是死刑”,但对于更多细节,巴成发回应“不记得了”。
此后数日的质证环节,主要围绕受害人的死亡时间,以及木棍、致伤物、捆绑的绳子、空心砖等关键证据证物展开。
一审判决书显示,死者苏庆春胃内充满食物,内有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分,推断其死亡时间是在最后一餐后1小时左右。在法庭上,冯延强对苏庆春的死亡时间提出疑问。
冯延强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图片显示,死者“胃内空虚”与尸检报告的文字不一致。二审开庭前,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新证据对尸检图片进行了补充,称此前“胃内空虚”系标注错误,应为“喉室、气管”。但冯延强表示,“补充的图片也看不出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分”。
冯延强还说,通过现有证言只能推断,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20时到11月2日6时半,然而除了两段下午和晚上的监控,公安机关并未调取当天其他时段、葛沟大桥合理范围内上下游的监控视频。对此,检方称,公安机关调取监控信息的原则是与案件有关联性,目前呈现的上半夜监控视频与苏纪峰和苏晓峰的供述一致,而公安机关称下半夜的监控视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辩方律师主张本案或另有“真凶”。苏庆春的妻子王淑萍的笔录回忆了苏庆春此前或与他人结怨:事发十几天前,有人在苏庆春布的捕鱼“迷魂阵”里电鱼,被苏庆春喝止;2017年农历七月,苏庆春家的大船被他人弃置在葛沟大桥北边河面东侧,一头沉水里,一头露在河面,船上压了不少石头;同年夏天,苏庆春家的渔网被人割破,但都不知道是谁所为。但检方回应称,辩护人未提供其他“真凶”的线索证据,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也没掌握相关的其他“真凶”线索。
此外,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中存在部分证据和表述不清晰、程序不规范问题。检方则认为,尽管有多次补充说明,但不能因为有瑕疵就否定有效性和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据。
8月31日中午,法院宣布休庭。該案并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2021.9.2 李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