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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亮点是对外资银行实行法人导向与国民待遇原则。法人导向本身是一种审慎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在此框架下,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从业将不再受地域和业务范围的限制,这势必将重构整个银行业的市场生态。
兑现承诺
2006年12月11日对于中国银行业是一个非同寻常的日子——从这一天起,我国银行业将结束加入WTO后承诺的五年过渡期,开始与外资银行进行面对面地竞争。根据此前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将按照国际规则给予外资法人银行全面的国民待遇,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迈出了坚实而重大的一步,商业银行的竞争也将从国内层面提升到国际层面。从此,温情的或残酷的故事势必陆续上演,市场生态将重建,中国银行业市场由谁来主宰,若干时间后或能见分晓。不论市场的竞争鹿死谁手,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福利增加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银行业的开放总体来说是稳步向前、循序渐进的一个过程,且遵循了有限谨慎的操作理念。实际上,外资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开始进入国内了。当时,深圳市在内地引进了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外资银行在国内有了很快和很好的发展。
回顾中国银行业开放的路径,在区域选择上,最先只是开放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仅在经济特区开设机构,接着又开放了14个沿海城市,最后是开放中国的内地城市,呈现出阶梯式的发展。中国银监会的公开资料显示,在外资银行的客户对象范围上,一开始只是批准其经营经济特区内外国人的外汇业务,接著允许其经营中国企业、中国居民个人的外汇业务,进而允许其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然后是开放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最后放开外资银行经营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在不断放松管制的过程中,外资银行的服务对象和从业地域在不断扩大,外资银行从业机构数量、业务品种、业务规模不断发展。截至2006年9月,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有14家,73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了191家分行和61家支行,18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规模达到1052亿美元,占到整个银行业资产总额的2%左右,外资银行能提供的业务品种已经有100多个。
伴随着《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和中国银监会对条例实施细则的正式施行,中国已经在法理和具体操作层面全面履行了入世时对银行业开放的承诺,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从业将不再受地域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国内银行市场全面开放时代到来,势必将重构整个银行业的市场生态。
为什么开放?
基本的经济学理论和国际贸易与投资的事实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也将日趋活跃,与此相关的国际支付清算结算业务,以及企业的国际融资需求增加等,要求一国银行业在市场结构上多元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FDI数量持续不断地增加,客观上要求为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资银行存在。事实上,尽管在加入WTO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从时间、地域、客户对象、业务种类、许可条件、总资产、营运资本、注册资本以及从事本币业务资格等多方面对外资银行在中国银行业中的份额进行调控,但在中国借助于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下,放开对外资银行展业的限制是早晚的事。
开放国内银行市场的另一重要考虑变量是,开放本身可以利用国际资源和外部力量对中国银行业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中国的诸多银行原本成长于特殊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某种程度上是带有强烈本土色彩的特殊国有企业。中国的银行系统曾存在大量问题,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与有着几十年上百年经营历史的现代西方商业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业在产权制度、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企业文化的培育等方面差距不小,且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盈利能力低、收入结构不合理、竞争能力不强、经营中受到政府干预等问题仍困扰商业银行,传统体制下的政府主导使银行跟踪捕捉市场的能力十分低下。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外部动力推动,而WTO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
2002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创新进入攻坚阶段,从入世至今的短短5年间,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运营能力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纷纷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借助现代产权制度的力量建立和完善了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实现了境内或境外上市;在银行的内部管理上,各家银行普遍以矩阵式、扁平化的管理方式取代了以往的垂直型、直线式管理方式,大力引进“流程银行”的概念取代传统的“部门银行”,并通过事业部、风险业务集中管理等模式大大提高了内控水平;陆续推出一大批创新型的业务和产品,金融创新能力和水准得以改善。同时,我国银行业的资本规模、资产质量和资本实力不断提高,平均不良贷款率从5年前的25.4%降到了目前的约7.8%,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了《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的水平——许多迹象表明,一切都在往好的方面演变。
5年的改革发展使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状况大幅提升,中资银行已经初步具备了与外资银行进行全面竞争的实力。或许对中国踌躇满志的银行家而言,“狼”是来了,但“狼”不过如此,也许“狼”还会变成“羊”。换个思路看,虽然有WTO的承诺约束,但全面开放银行市场可以营造更加良好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国银行业全面进行战略转型和业务重构,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目前看来,这个目的似乎已经初步达到。
法人导向与审慎监管
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亮点是对外资银行实行法人导向与国民待遇原则。鼓励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内地的分支机构转制为在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允许其不受限制地全面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在国内的分行则只能吸纳每笔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居民定期存款业务。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主要考虑至少有二:首先,转制后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开展对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更充分和有效的监管。按照国际监管分工惯例,外国银行在本国以外的注册法人银行主要由当地的监管当局监管,而对于母行在海外的分行来说,其监管责任一般由海外母行的监管当局执行。其次,进行审慎监管,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由于信贷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引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经营风险的银行进行到位的监管和约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监管部门的天然职责。外国银行的分行作为其海外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支付危机,风险会随时传播到这些分行,将使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带来损失。
法人导向本身是一种审慎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各国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所以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而采取的监管措施都符合审慎性的定义并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公认。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其实施风险隔离。而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则不同,监管当局可以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外资法人银行参加当地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危机,所在国监管当局就可以利用存款保险机制来补偿存款人的利益。
尽管目前中国并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但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以后,中国监管部门仍然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集中度、大额资金流动性等的监测等对其进行更加有效及时的监管,最大程度保护国内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公众存款人的利益。
这种做法并不是中国所特有。从国际范围看,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俄罗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都有类似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安排,这也符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的规定。据银监会透露,为配合转制的开展,监管部门除了专为转制银行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降低其转制成本外,还采取了包括给予转制银行在满足一些监管指标方面给过渡期、实行和中资银行同样的资本金标准等一些激励措施。
国民待遇中的“走出去”
此次《外資银行管理条例》的发布全面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也将取消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真正给外资银行以国民待遇。提及国民待遇,这不仅要求在业务范围、准入标准和监管标准上对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要一视同仁,也包括在其他方面如利率、税收实行统一标准,以提供公平高效的竞争环境。不过,国民待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遵循的普适性原则,本身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在外资银行“引进来”的同时,中资银行也理应“走出去”,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享受国民待遇优惠光芒的照耀。
金融服务于贸易,银行的国际化和全球布局必须紧跟着潜在利润空间和现有的经营基础走,跟着所服务的企业和客户走。这就是许多国际性银行主张的“银行跟着客户走”,即“客户的经营活动走到哪里,银行服务就扩展到那里”。应该说,银行原本是本地化的,其国际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业务的国际化所产生的现实需求。目前,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步伐并不快,而且“走出去”有一个过程,这或许是多数银行没有积极“走出去”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对于那些已经提前“走出去”在国外安营扎寨的国内银行而言,其将面对所在国监管当局的诸多约束和自身如何发展的困扰。在监管层面,这或许需要国内银行监管部门更多地与外国监管机构协调和磋商,更多地介绍和宣传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可以向对方表明我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而争取更多支持。在银行自身发展层面,要重新整合现有海外分支机构和业务,确立新的发展框架,以产品导向为出发点,开发那些既具有国际金融市场效应又符合自己经营运作特点的金融产品、运作机制、风险防范技术和金融交易方式,将跨国银行惯用的产品导向和地区导向有机结合起来。这应该是当前海外中资银行需要认真对待的工作。
另外,中资银行还要积极研究和投身国际金融市场,消除与外资银行之间风险管理、成本控制、贷款定价、产品开发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差距亦是中资银行未来应当做的文章。当然,加强中国经济对其他经济体的渗透力应是长期的和最主要的发展战略。
《条例》后的市场生态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银监会的操作细则公布后短时间即得到了许多外资银行的积极回应,中国银监会目前已经批准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九家外资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的申请。截至2006年9月末,这九家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数量占外资银行在华分行总数的34%,总资产占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的55%,盈利占外资银行在华盈利的58%。
中国银行市场多元化格局必将带来与以前不同的市场生态,未来中国金融市场由谁主宰是业内关心的重大问题。外资银行在传统存贷以外的高端业务和外汇理财等中间业务上具有优势,中资银行则在地缘、网络、人民币资金等方面占据先机,也许我们可以预期藉此金融开放之机培育出中国银行业市场良好的金融生态,中外双方在既有竞争又有融合的竞争中相互促进。
不过,现在要判断开放后中国银行业市场一定会形成充分良好的竞争局面还为时过早。想象一下,如果外资银行过于强大而在市场中掌握了相当的话语权,而国有商业银行虽通过重组、经营和战略转型、海外上市等仍无法在经营上有较大的起色,那该怎么办?或者外资银行按其国际化惯常的做法加大对一些中资银行的收购兼并活动,进而可能危及中国的金融安全,又该怎么办?寄希望于政府采取措施保护中资商业银行吗?政府也许不会再这么做了。所以,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在借助金融开放的外部力量推动银行业内部改革之时,实实在在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银行外部制度建设、破除制度性垄断的瓶颈、消除对银行的诸多行政干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
兑现承诺
2006年12月11日对于中国银行业是一个非同寻常的日子——从这一天起,我国银行业将结束加入WTO后承诺的五年过渡期,开始与外资银行进行面对面地竞争。根据此前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将按照国际规则给予外资法人银行全面的国民待遇,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迈出了坚实而重大的一步,商业银行的竞争也将从国内层面提升到国际层面。从此,温情的或残酷的故事势必陆续上演,市场生态将重建,中国银行业市场由谁来主宰,若干时间后或能见分晓。不论市场的竞争鹿死谁手,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福利增加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银行业的开放总体来说是稳步向前、循序渐进的一个过程,且遵循了有限谨慎的操作理念。实际上,外资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开始进入国内了。当时,深圳市在内地引进了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外资银行在国内有了很快和很好的发展。
回顾中国银行业开放的路径,在区域选择上,最先只是开放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仅在经济特区开设机构,接着又开放了14个沿海城市,最后是开放中国的内地城市,呈现出阶梯式的发展。中国银监会的公开资料显示,在外资银行的客户对象范围上,一开始只是批准其经营经济特区内外国人的外汇业务,接著允许其经营中国企业、中国居民个人的外汇业务,进而允许其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然后是开放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最后放开外资银行经营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在不断放松管制的过程中,外资银行的服务对象和从业地域在不断扩大,外资银行从业机构数量、业务品种、业务规模不断发展。截至2006年9月,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有14家,73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了191家分行和61家支行,18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规模达到1052亿美元,占到整个银行业资产总额的2%左右,外资银行能提供的业务品种已经有100多个。
伴随着《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和中国银监会对条例实施细则的正式施行,中国已经在法理和具体操作层面全面履行了入世时对银行业开放的承诺,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从业将不再受地域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国内银行市场全面开放时代到来,势必将重构整个银行业的市场生态。
为什么开放?
基本的经济学理论和国际贸易与投资的事实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也将日趋活跃,与此相关的国际支付清算结算业务,以及企业的国际融资需求增加等,要求一国银行业在市场结构上多元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FDI数量持续不断地增加,客观上要求为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资银行存在。事实上,尽管在加入WTO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从时间、地域、客户对象、业务种类、许可条件、总资产、营运资本、注册资本以及从事本币业务资格等多方面对外资银行在中国银行业中的份额进行调控,但在中国借助于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下,放开对外资银行展业的限制是早晚的事。
开放国内银行市场的另一重要考虑变量是,开放本身可以利用国际资源和外部力量对中国银行业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中国的诸多银行原本成长于特殊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某种程度上是带有强烈本土色彩的特殊国有企业。中国的银行系统曾存在大量问题,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与有着几十年上百年经营历史的现代西方商业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业在产权制度、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企业文化的培育等方面差距不小,且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盈利能力低、收入结构不合理、竞争能力不强、经营中受到政府干预等问题仍困扰商业银行,传统体制下的政府主导使银行跟踪捕捉市场的能力十分低下。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外部动力推动,而WTO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
2002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创新进入攻坚阶段,从入世至今的短短5年间,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运营能力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纷纷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借助现代产权制度的力量建立和完善了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实现了境内或境外上市;在银行的内部管理上,各家银行普遍以矩阵式、扁平化的管理方式取代了以往的垂直型、直线式管理方式,大力引进“流程银行”的概念取代传统的“部门银行”,并通过事业部、风险业务集中管理等模式大大提高了内控水平;陆续推出一大批创新型的业务和产品,金融创新能力和水准得以改善。同时,我国银行业的资本规模、资产质量和资本实力不断提高,平均不良贷款率从5年前的25.4%降到了目前的约7.8%,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了《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的水平——许多迹象表明,一切都在往好的方面演变。
5年的改革发展使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状况大幅提升,中资银行已经初步具备了与外资银行进行全面竞争的实力。或许对中国踌躇满志的银行家而言,“狼”是来了,但“狼”不过如此,也许“狼”还会变成“羊”。换个思路看,虽然有WTO的承诺约束,但全面开放银行市场可以营造更加良好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国银行业全面进行战略转型和业务重构,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目前看来,这个目的似乎已经初步达到。
法人导向与审慎监管
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亮点是对外资银行实行法人导向与国民待遇原则。鼓励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内地的分支机构转制为在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允许其不受限制地全面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在国内的分行则只能吸纳每笔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居民定期存款业务。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主要考虑至少有二:首先,转制后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开展对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更充分和有效的监管。按照国际监管分工惯例,外国银行在本国以外的注册法人银行主要由当地的监管当局监管,而对于母行在海外的分行来说,其监管责任一般由海外母行的监管当局执行。其次,进行审慎监管,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由于信贷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引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经营风险的银行进行到位的监管和约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监管部门的天然职责。外国银行的分行作为其海外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支付危机,风险会随时传播到这些分行,将使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带来损失。
法人导向本身是一种审慎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各国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所以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而采取的监管措施都符合审慎性的定义并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公认。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其实施风险隔离。而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则不同,监管当局可以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外资法人银行参加当地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危机,所在国监管当局就可以利用存款保险机制来补偿存款人的利益。
尽管目前中国并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但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以后,中国监管部门仍然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集中度、大额资金流动性等的监测等对其进行更加有效及时的监管,最大程度保护国内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公众存款人的利益。
这种做法并不是中国所特有。从国际范围看,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俄罗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都有类似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安排,这也符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的规定。据银监会透露,为配合转制的开展,监管部门除了专为转制银行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降低其转制成本外,还采取了包括给予转制银行在满足一些监管指标方面给过渡期、实行和中资银行同样的资本金标准等一些激励措施。
国民待遇中的“走出去”
此次《外資银行管理条例》的发布全面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也将取消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真正给外资银行以国民待遇。提及国民待遇,这不仅要求在业务范围、准入标准和监管标准上对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要一视同仁,也包括在其他方面如利率、税收实行统一标准,以提供公平高效的竞争环境。不过,国民待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遵循的普适性原则,本身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在外资银行“引进来”的同时,中资银行也理应“走出去”,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享受国民待遇优惠光芒的照耀。
金融服务于贸易,银行的国际化和全球布局必须紧跟着潜在利润空间和现有的经营基础走,跟着所服务的企业和客户走。这就是许多国际性银行主张的“银行跟着客户走”,即“客户的经营活动走到哪里,银行服务就扩展到那里”。应该说,银行原本是本地化的,其国际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业务的国际化所产生的现实需求。目前,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步伐并不快,而且“走出去”有一个过程,这或许是多数银行没有积极“走出去”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对于那些已经提前“走出去”在国外安营扎寨的国内银行而言,其将面对所在国监管当局的诸多约束和自身如何发展的困扰。在监管层面,这或许需要国内银行监管部门更多地与外国监管机构协调和磋商,更多地介绍和宣传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可以向对方表明我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而争取更多支持。在银行自身发展层面,要重新整合现有海外分支机构和业务,确立新的发展框架,以产品导向为出发点,开发那些既具有国际金融市场效应又符合自己经营运作特点的金融产品、运作机制、风险防范技术和金融交易方式,将跨国银行惯用的产品导向和地区导向有机结合起来。这应该是当前海外中资银行需要认真对待的工作。
另外,中资银行还要积极研究和投身国际金融市场,消除与外资银行之间风险管理、成本控制、贷款定价、产品开发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差距亦是中资银行未来应当做的文章。当然,加强中国经济对其他经济体的渗透力应是长期的和最主要的发展战略。
《条例》后的市场生态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银监会的操作细则公布后短时间即得到了许多外资银行的积极回应,中国银监会目前已经批准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九家外资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的申请。截至2006年9月末,这九家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数量占外资银行在华分行总数的34%,总资产占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的55%,盈利占外资银行在华盈利的58%。
中国银行市场多元化格局必将带来与以前不同的市场生态,未来中国金融市场由谁主宰是业内关心的重大问题。外资银行在传统存贷以外的高端业务和外汇理财等中间业务上具有优势,中资银行则在地缘、网络、人民币资金等方面占据先机,也许我们可以预期藉此金融开放之机培育出中国银行业市场良好的金融生态,中外双方在既有竞争又有融合的竞争中相互促进。
不过,现在要判断开放后中国银行业市场一定会形成充分良好的竞争局面还为时过早。想象一下,如果外资银行过于强大而在市场中掌握了相当的话语权,而国有商业银行虽通过重组、经营和战略转型、海外上市等仍无法在经营上有较大的起色,那该怎么办?或者外资银行按其国际化惯常的做法加大对一些中资银行的收购兼并活动,进而可能危及中国的金融安全,又该怎么办?寄希望于政府采取措施保护中资商业银行吗?政府也许不会再这么做了。所以,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在借助金融开放的外部力量推动银行业内部改革之时,实实在在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银行外部制度建设、破除制度性垄断的瓶颈、消除对银行的诸多行政干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