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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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组主办的课题结题学术研讨会于2010年11月24日—26日在江苏徐州中国矿业大学举行,来自国内外7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收到论文43篇。现就要点综述如下: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周海宏发言指出我们对“非遗”价值的认识很缺失,周先生的证据之一是“一百多年前英国大哲学家罗素在中国游历了两年之后临走时说过,我发现中国民族有非常伟大的文明,但是他们没有能力保护下来”;之二是自己的亲身经历:“1989年我去四川汉源县采风,很多人告诉我这里没有民间音乐,可是在离我们1.5公里的地方就有非常好的民间音乐”。周先生从主体认识角度的阐发,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尽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广泛的价值,但如果我们认识不到它们的价值,仍然阻挡不住它们消亡的步伐。所以加强保护工作正当时。对此,原日本立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在《再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也认为,中国人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念上认识不到位,导致许多文化遗产传承陷入困境,甚至消亡。应该要多借鉴日本的经验,加强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因为我们的认识缺位甚至错位,鉴于保护工作的紧迫感,田青先生发言甚至大声疾呼,“对待中国丰厚的文化遗产,面对人类祖先的创造,我们这一代人没有资格像法官一样去评判它,更没有资格抛弃它,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尽量完整地交给我们的后代”。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怎么保”
  济南大学副校长郑中在《试论山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策略》中提出“官产学研服”一体化的保护发展体系,即“政府重视,产业化发展,强化教育力度,加大科学研究,提高配套服务能力”相结合。刘承华《古琴保护的综合思维》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橱窗式保护,一是生态式保护”。生态式保护应该包含三个方面:普及推广、音乐创新和学术研究。这三个方面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三者之间应是一个倒三角形的结构:普及推广和音乐创新是上面的两角,属于保护的显层,学术研究是三角形的下方一角,是保护的核心部分。伍国栋认为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是“传承”保护。“音乐传承保护”与“音乐文物”式的保护是不同的,“音乐文物”只要我们用现代科技把它好好地保存即可。“音乐传承保护”是核心,“传承是个过程,是个方法,传承是达到保护的必须经过路径,传承搞好了、保护好了,传统音乐的类型和品种的生存就达到了”。伍先生还认为,“音乐传承保护”有三种形态:“展示型”传承、“教育型”传承、“生态型”传承。在这三种类型中,“生态型”传承是最为中心的。此外,张维刚在《民间仪式中的孟戏音乐及其传承保护的研究》中还提出建设数据库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的方法。
  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什么”
  一部分专家聚焦具体的音乐品种和音乐类型进行保护研究。如:马西平的《民族古老生命活态基因的记忆“西安鼓乐”》,钱慧的《对现今昆曲艺术传承与保护的再思考》,秦太明、林敏敏的《妈祖祭典仪式与“三献”乐》,马东风、侯捷的《微山湖民间音乐端鼓腔探究》,孟凡玉的《“遗俗”的当下功能——以安徽贵池傩仪式音乐为例》,傅利民、戴和冰的《江西孟戏声腔研究》,韩启超、张国强的《以史为鉴——戏曲音乐继替发展原因探微》。还有一部分专家对某种音乐传承机制和乐社进行保护研究。如:赵宴会的《民间音乐的重要传承方式“偷学”研究》,王今的《山东诸城派古琴的音乐传承与发展现》。在所有要保护的对象中,对传承人的保护是最重要的。正如杨和平在《传统音乐生态问题研究——以浙江传统音乐田野调查为例》中所言:“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人,这两种宝贵文化遗产传承所依赖的也是人。”在这方面,于雅琳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徐州琴书邳州地区艺人生存状况调查》也认为应该关注传承人的保护。
  杨民康的发言指向的已经不仅仅是要保护具体的音乐品种、音乐类型、某种传承机制、乐社、传承人等,而是要就整个文化遗产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他分析说,文化语境由不同要素组成,它包括民俗环境、传承人、展演场域以及自然地理这些生态环境条件。它们之间是协同作用的,表现在传统音乐表演艺术的生存和发展与艺术风俗、礼仪、节庆密不可分。保护音乐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保护这种音乐的原生态、原形态自身作用于其中的文化生活方式,是一种整体性的保护,而不能像我们当前这样把纯音乐的东西抽出来进行保护。这应该在以后的申遗工作中引起我们特别是决策者深刻反思。秦序在《古琴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中,则针对在文化遗产保护中过于强调“文化”的现象提出批评,就古琴的保护而言认为,“艺术”(音乐)才是古琴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是所要保护的核心。
  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谁来保”
  孙玄龄认为,“理论家们对现实中的音乐现象的关注倡导”很重要。一方面引进国外如日本的宝贵经验,继承“五四以来的优良传统”要靠理论家,另一方面“纠正人们错误的落后认识观”,抵制一些不良现象也要引起评论家的关注。柴广育在《音像媒介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中认为应该要重视“现代传媒之于传统音乐的作用”。施咏在《大众传播媒介中的古琴音乐》中就古琴个案探讨传媒在古琴保护中的作用,探讨古琴在唱片、电影、电视等电子媒介中的传播及其中的偏误现象,以及古琴网络传播概况、古琴网站的类别与功能、古琴网络传播“即时性、交流性、自由性”的特点等。李红梅在《关于内蒙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价值、保护与开发的几点思考》中强调必须强化政府部门的职责。陈燕婷从政府人工维护、民间自然传承、个体大胆创新三个方面对南音保护进行论述。
  教育保护研究是这次论坛的亮点之一。如何通过教育手段进行保护,有关学者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材开发研究。李爱真介绍了中国矿业大学音乐系在对大学生进行遗产保护教学的基础上,编写出版国内第一本“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论”普及教材的情况。这一探索受到多位专家的关注,伍国栋先生在发言中多次提及,并作为其阐述“教育传承型”保护的示例。(2)课堂教学探索。桑德诺瓦介绍了中央音乐学院2010年为全院研究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理论及案例分析”的情况,该课程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基本理论——以总结、介绍、评述非物质文遗产基本理论为主旨。案例分析——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例分析为内容”。认为课程应强调“保护意识”,提出“传承是对保护的一种积极补充”的理念。(3)专业办学思考。苗金海等就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53年来“培养民族艺术人才”的办学历程,介绍引进专业毕业生,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民间艺人等途径解决师资,把长调、马头琴、四胡、三弦等作为独立的专业开设,形成从中专、专科、本科一直延伸到研究生层次的特色化办学的经验。
  五、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问题
  杨曦帆在《“非遗”的研究视野与学理反思》中提出:“非遗项目是否就比未被选中的民间音乐更具有文化的本真性,或者说前者作为一个新的范式是否可以作为对后者的替代?”裴小松在《“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的“危”与“机”》中提出非遗保护的思想层面的“盲目、盲从之风”、行为层面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实效层面的“非遗项目并未有多少改观”等问题;齐易在《对河北省范庄“龙牌会”现象的思考》中对龙牌会就是“龙文化”提出质疑,认为“将龙牌会改造为‘龙文化’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杨晓在《进退维谷:社会结构变迁与侗族大歌保护的多重两难》中阐明侗族大歌保护的“主体与客体、原真与多元、守旧与创新、活态与静态”四对两难问题。
  本次论坛讨论的议题相当丰富,它预示着我们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朝着周海宏发言中所期望的“从‘保护’遗产转变成‘享受’遗产”的目标迈进。
  
  杨美嫒 太原师范学院音乐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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