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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目前高职学生的特点,文章从理论上阐述了差异教学理念对高职教育的重要意义,并进一步就如何使高职学生适应素有“精英教育”之称的法学教育,如何将差异教学理念引入高职法学教育中,提出了独到的看法和设想。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 差异教学 应用
[作者简介]王沛(1976- ),女,山东聊城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级讲师,硕士;宋风波(1971- ),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级讲师,硕士。(河北 石家庄 05008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12-0100-02
法学教育一直被学术界称为“精英教育”,各个国家对于参加法学教育的学生比对其他学科学生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以来,很多院校在高职学生阶段中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或法学专业。从提高全民素质及普及法律这一角度来看,当然有其积极的方面。然而高职阶段中的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由于法学本身就是一门较难掌握的学科外,还与高职学生的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一、高职学生的特点
1.生源类型复杂,水平参差不齐。首先,目前高职院校的学生与普通高校学生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其生源类型复杂,有普通高中毕业生、职高毕业生,以及初中毕业生(五年一贯制大专)等。同时,很多专业文理兼收。高职院校存在的复杂的生源互相交叉同属于一个专业、一个班级的现象在普通高校是不存在的。其次,学生入学成绩相差悬殊。拿笔者所在的高职院校来说,同一年招收的三年制高职班学生的高考成绩,最高分是400多分,最低分只有300分,这种学生初始成绩差异悬殊的情况在普通高等教育中也是不存在的。再者,由于职业教育发展历史较短以及职业教育体制不完善等原因,社会和学生家长对职业教育存在某些偏见,认为高职毕业生没有出路,无法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提并论,低人一等,从而严重影响了普高生的报考率和报到率。再加上近几年由于普通高校扩招,更加使得高职生源素质降低,学生的整体水平下降。因此,上述种种原因使得在高职院校中,学生类型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学生的文化基础、接受能力等与以往都有很大的不同。
2.学生学习态度欠佳,学习方法有待提高。通过多年高职教学的亲身体验,笔者感到,虽然高职学生在层次上属于高等教育,但是由于很多学生在高中、初中学习期间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及学习方法,学习没有计划性,被动学习的现象普遍,所以缺乏高校学生的学习特点。还有很多学生仅仅延续中学的预习、学习、复习的简单的学习方法,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学习不考虑学科之间的关联性,也不探索本专业的特有学习方式,知识尤其是专业知识难以拓展,学习的深度和高度受到限制。由于就业的压力,学习的功利性心理使得很多高职学生片面重视实践操作,而忽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学习心态浮躁,不能持之以恒。这样的学习状态使得很多高职学生难以达到高等教育的要求,与我们的教育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
3.学生心理问题日益凸显,逆反心理严重。从国家教育政策上看,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兴起和发展成为现代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但是从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上看,高职教育一直在低层次教育中徘徊,他们认为进入高职院校是学生考不上大学的无奈选择,而且在就业时还要面临单位的“不认同”,甚至是“歧视”。这种观念给学生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同时加上学习基础的差异,进而使学生产生自卑心理。这些心理问题导致学生在处理事情时或者过分不冷静、极端,或者逆反心理较强,做出某些过激行为。
二、差异教学理论对高职教育的要求
差异教学理论实际上就是教学原则中的“因材施教”原则。即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该原则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从学生本身的特点出发来组织教学。因材施教是教学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对于这一特殊的学生群体,因材施教尤显重要。入学水平参差不齐、学习状态欠佳等都要求我们必须在高职教育中,特别是在高职法学教育中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和相应的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应该在高职法学教育中采取“统一要求、分级指导”的差异教学模式。从广泛意义上讲,差异教学模式包括个别教学、分类教学、分层教学、异步教学、合作教学、复式教学等。无论何种方式,差异教学都强调正视学生差异,因材施教,这种教育理论对于目前高职高专学生的状态尤为适合。
1.接受差异,正视差异。差异教学模式是近几年教育界理论及实践经常提到的热点话题,它提倡“以生为本,因人而教”。差异教学有利于促进每个教育对象的发展,保存和丰富社会的多样性。在这个意义上,差异成为宝贵的教学资源和不可多得的教学动力。
从事高职教育的每一位教师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目前的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高职学生之間必定存在一定的、甚至相当大的差异,作为教师首先应该接受差异、正视差异。正视差异,其实质就是强调一种心态,提倡一种情怀,这不仅仅是对于教师而言,对学生而言,这种心态和情怀更具价值。教育应该是育人而非愚人,一个人发展的动力往往来自于对自己的客观认识。学生的自卑、自弃往往源于教师的鄙视甚至放弃。为人师者首先应将学生的差异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善待、加以关照,给予激励、给予助推,让学生的差异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让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
2.因材施教,学有所成。差异教学的理念是在教育者接受学生差异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学习对象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提出适宜的学习目标、达到统一的教学效果。层次教学是差异教学最基本的教育手段,学有所得是层次教学的精髓。面向全体学生既要抓住多数,又要顾及两头,既不能不管差生,又不能对尖子生降低要求。层次教学可以使每位学生都学有所得,学有所成①。
三、差异教学在高职法学教育的实践
美国哈佛大学发展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Howard Gardner)教授在其1983年出版的《心智的结构——多元智能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多元智力理论告诉我们,每个人与生俱来就存在着智力上的差异。除了自身天生的智力方面的差异,后天的生活经验、知识水平、思维方式、能力差异一样会造成个体之间的差别。
高职教育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别差异,通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个别化的教学,努力挖掘学生的巨大潜力,使其优势潜能得到最大发展。法律问题兼具严密的逻辑性与难以预料的双重性质,禁锢的思维方式、因循守旧的处理方式根本不能适应法学教育的实践要求。与常人不同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往往会在处理棘手的法律疑难问题上达到出人意料的效果。从这一意义上讲,学生的差异正是法学教育所需要的。高职法学教育教师采取何种教学方法与手段才能合理运用差异、因材施教,使不同的学生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不同的发展,甚至化腐朽为神奇,是我们应该潜心研究的课题。
1.案例表演教学法。案例表演教学法给学生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战机会,在笔者多年的高职学生法学教育实践中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具体而言,教师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和差异,选取合适案例,让他们分别扮演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体验不同角色带给他们的最真切的感受,认真分析案由,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从海量的法规判例资料中搜索出相关的法规判例,再认真分析比较其效力的范围和权威的大小,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对判例做出终结性的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在案例角色表演的过程中,学生通过教师的循序引导和集体讨论的相互碰撞,不同的个体见解最后逐步形成了统一意见,个性之间的差异又获得了辩证的统一。
案例表演教学法的重点是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在表演中积极思考,自觉参与,了解相关的法律事务,获取更多的知识,逐步发展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综合技能。在案例表演教学中,教师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同时也是表演的总导演、设计者、组织者;学生不再是“听众”,而是表演者、参与者、研究者。案例表演法体现了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双向教学原则,更重要的是突出了注重学生差异、发扬学生个性的差异教学理念。
2.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的科学结合。将现代教学媒体工具引入教育是教学手段改革的必然趋势,教师为了提高教学效率、吸引学生学习兴趣,适当运用多媒体手段是必要的。但实践证明,在高职法律教学中过多使用多媒体教学而忽略传统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往往并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首先,法律教学中教师的声音、表情甚至手势对学生的影响很大,教师抑扬顿挫的声音、丰富的表情甚至肢体语言是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习和模仿的目标,教师在讲课中表现出来的人格魅力和艺术感染力是现代教学媒体工具所不能替代的。其次,法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学的许多环节使用多媒體教学效果并不好。很多法律概念的引入,法律方法与技巧的训练,教师的言语解释会更清楚简洁,更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如果教师全程使用课件上课,由于教师操作电脑,会减少对学生的关注,不能及时发现学生的疑惑并进行解决,不能与学生进行很好的沟通,从而抑制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这与差异教学理念也是相违背的。注重差异教学,要求教师对一个问题的解释往往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耐心细致地、反复地讲解。因此,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的科学结合,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3.多角度设计课堂活动。美国学者汤姆林森(Carol Ann Tomlinson)在《多元能力课堂中的差异教学》一书中指出:差异教学的核心思想是,将学生的个别差异视为教学的组成要素,教学从学生不同的准备水平、兴趣和风格出发来设计差异化教学的教学内容、过程和成果,最终促成所有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应有的发展②。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如何,与学生的能动性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应多角度、多方法地设计课堂活动,以不同的教学手段充分激励学生的能动性,让具有不同学历背景的学生都能参与到课堂活动中来。比如在案例分析课堂中,可以根据学生差异分成不同的小组,给不同的小组分配不同的案例去讨论、分析或者表演。文化基础较好、理解能力较强的学生小组可以研讨较复杂的案例,文化基础相对较差、理解容易出现偏差的学生小组可以研究简单些的案例。但无论是复杂的还是简单的案例,其反映出来的法律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虽然是不同的案例,但教学效果基本相当。教师按照不同的学生群体多角度选取教学资料,以此培养学生的分析、判断、思维能力。当然,这种分组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动态的,教师应该密切关注每一个学生的进步和变化,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搭配出最好的学习小组。
对于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差异教学的研究,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如何根据高职学生的差异改善教学设置及教学内容,怎样将号称“精英式”的法学教育转变成为“大众式”的教育,都是需要我们仔细思考、潜心研究的。差异教学理念渗透到高职法学教育中,目的是发挥每个学生的主动性,保障每个学生都能学有所得,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献出一份微薄的力量。
[注释]
①陈鑫林,李家元.浅议层次教学法[J].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3):16.
②钱敏,叶文振.从学生满意度进行的高职“差异化教学”研究——以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高等教育研究,2007(1):71.
[参考文献]
[1]华国栋.差异教学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2]赵晓波.采用分层教学,提高学生素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7).
[3]单振东.高职院校教学管理[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 差异教学 应用
[作者简介]王沛(1976- ),女,山东聊城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级讲师,硕士;宋风波(1971- ),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级讲师,硕士。(河北 石家庄 05008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12-0100-02
法学教育一直被学术界称为“精英教育”,各个国家对于参加法学教育的学生比对其他学科学生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以来,很多院校在高职学生阶段中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或法学专业。从提高全民素质及普及法律这一角度来看,当然有其积极的方面。然而高职阶段中的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由于法学本身就是一门较难掌握的学科外,还与高职学生的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一、高职学生的特点
1.生源类型复杂,水平参差不齐。首先,目前高职院校的学生与普通高校学生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其生源类型复杂,有普通高中毕业生、职高毕业生,以及初中毕业生(五年一贯制大专)等。同时,很多专业文理兼收。高职院校存在的复杂的生源互相交叉同属于一个专业、一个班级的现象在普通高校是不存在的。其次,学生入学成绩相差悬殊。拿笔者所在的高职院校来说,同一年招收的三年制高职班学生的高考成绩,最高分是400多分,最低分只有300分,这种学生初始成绩差异悬殊的情况在普通高等教育中也是不存在的。再者,由于职业教育发展历史较短以及职业教育体制不完善等原因,社会和学生家长对职业教育存在某些偏见,认为高职毕业生没有出路,无法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提并论,低人一等,从而严重影响了普高生的报考率和报到率。再加上近几年由于普通高校扩招,更加使得高职生源素质降低,学生的整体水平下降。因此,上述种种原因使得在高职院校中,学生类型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学生的文化基础、接受能力等与以往都有很大的不同。
2.学生学习态度欠佳,学习方法有待提高。通过多年高职教学的亲身体验,笔者感到,虽然高职学生在层次上属于高等教育,但是由于很多学生在高中、初中学习期间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及学习方法,学习没有计划性,被动学习的现象普遍,所以缺乏高校学生的学习特点。还有很多学生仅仅延续中学的预习、学习、复习的简单的学习方法,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学习不考虑学科之间的关联性,也不探索本专业的特有学习方式,知识尤其是专业知识难以拓展,学习的深度和高度受到限制。由于就业的压力,学习的功利性心理使得很多高职学生片面重视实践操作,而忽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学习心态浮躁,不能持之以恒。这样的学习状态使得很多高职学生难以达到高等教育的要求,与我们的教育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
3.学生心理问题日益凸显,逆反心理严重。从国家教育政策上看,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兴起和发展成为现代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但是从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上看,高职教育一直在低层次教育中徘徊,他们认为进入高职院校是学生考不上大学的无奈选择,而且在就业时还要面临单位的“不认同”,甚至是“歧视”。这种观念给学生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同时加上学习基础的差异,进而使学生产生自卑心理。这些心理问题导致学生在处理事情时或者过分不冷静、极端,或者逆反心理较强,做出某些过激行为。
二、差异教学理论对高职教育的要求
差异教学理论实际上就是教学原则中的“因材施教”原则。即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该原则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从学生本身的特点出发来组织教学。因材施教是教学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对于这一特殊的学生群体,因材施教尤显重要。入学水平参差不齐、学习状态欠佳等都要求我们必须在高职教育中,特别是在高职法学教育中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和相应的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应该在高职法学教育中采取“统一要求、分级指导”的差异教学模式。从广泛意义上讲,差异教学模式包括个别教学、分类教学、分层教学、异步教学、合作教学、复式教学等。无论何种方式,差异教学都强调正视学生差异,因材施教,这种教育理论对于目前高职高专学生的状态尤为适合。
1.接受差异,正视差异。差异教学模式是近几年教育界理论及实践经常提到的热点话题,它提倡“以生为本,因人而教”。差异教学有利于促进每个教育对象的发展,保存和丰富社会的多样性。在这个意义上,差异成为宝贵的教学资源和不可多得的教学动力。
从事高职教育的每一位教师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目前的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高职学生之間必定存在一定的、甚至相当大的差异,作为教师首先应该接受差异、正视差异。正视差异,其实质就是强调一种心态,提倡一种情怀,这不仅仅是对于教师而言,对学生而言,这种心态和情怀更具价值。教育应该是育人而非愚人,一个人发展的动力往往来自于对自己的客观认识。学生的自卑、自弃往往源于教师的鄙视甚至放弃。为人师者首先应将学生的差异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善待、加以关照,给予激励、给予助推,让学生的差异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让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
2.因材施教,学有所成。差异教学的理念是在教育者接受学生差异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学习对象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提出适宜的学习目标、达到统一的教学效果。层次教学是差异教学最基本的教育手段,学有所得是层次教学的精髓。面向全体学生既要抓住多数,又要顾及两头,既不能不管差生,又不能对尖子生降低要求。层次教学可以使每位学生都学有所得,学有所成①。
三、差异教学在高职法学教育的实践
美国哈佛大学发展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Howard Gardner)教授在其1983年出版的《心智的结构——多元智能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多元智力理论告诉我们,每个人与生俱来就存在着智力上的差异。除了自身天生的智力方面的差异,后天的生活经验、知识水平、思维方式、能力差异一样会造成个体之间的差别。
高职教育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别差异,通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个别化的教学,努力挖掘学生的巨大潜力,使其优势潜能得到最大发展。法律问题兼具严密的逻辑性与难以预料的双重性质,禁锢的思维方式、因循守旧的处理方式根本不能适应法学教育的实践要求。与常人不同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往往会在处理棘手的法律疑难问题上达到出人意料的效果。从这一意义上讲,学生的差异正是法学教育所需要的。高职法学教育教师采取何种教学方法与手段才能合理运用差异、因材施教,使不同的学生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不同的发展,甚至化腐朽为神奇,是我们应该潜心研究的课题。
1.案例表演教学法。案例表演教学法给学生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战机会,在笔者多年的高职学生法学教育实践中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具体而言,教师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和差异,选取合适案例,让他们分别扮演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体验不同角色带给他们的最真切的感受,认真分析案由,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从海量的法规判例资料中搜索出相关的法规判例,再认真分析比较其效力的范围和权威的大小,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对判例做出终结性的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在案例角色表演的过程中,学生通过教师的循序引导和集体讨论的相互碰撞,不同的个体见解最后逐步形成了统一意见,个性之间的差异又获得了辩证的统一。
案例表演教学法的重点是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在表演中积极思考,自觉参与,了解相关的法律事务,获取更多的知识,逐步发展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综合技能。在案例表演教学中,教师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同时也是表演的总导演、设计者、组织者;学生不再是“听众”,而是表演者、参与者、研究者。案例表演法体现了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双向教学原则,更重要的是突出了注重学生差异、发扬学生个性的差异教学理念。
2.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的科学结合。将现代教学媒体工具引入教育是教学手段改革的必然趋势,教师为了提高教学效率、吸引学生学习兴趣,适当运用多媒体手段是必要的。但实践证明,在高职法律教学中过多使用多媒体教学而忽略传统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往往并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首先,法律教学中教师的声音、表情甚至手势对学生的影响很大,教师抑扬顿挫的声音、丰富的表情甚至肢体语言是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习和模仿的目标,教师在讲课中表现出来的人格魅力和艺术感染力是现代教学媒体工具所不能替代的。其次,法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学的许多环节使用多媒體教学效果并不好。很多法律概念的引入,法律方法与技巧的训练,教师的言语解释会更清楚简洁,更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如果教师全程使用课件上课,由于教师操作电脑,会减少对学生的关注,不能及时发现学生的疑惑并进行解决,不能与学生进行很好的沟通,从而抑制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这与差异教学理念也是相违背的。注重差异教学,要求教师对一个问题的解释往往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耐心细致地、反复地讲解。因此,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的科学结合,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3.多角度设计课堂活动。美国学者汤姆林森(Carol Ann Tomlinson)在《多元能力课堂中的差异教学》一书中指出:差异教学的核心思想是,将学生的个别差异视为教学的组成要素,教学从学生不同的准备水平、兴趣和风格出发来设计差异化教学的教学内容、过程和成果,最终促成所有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应有的发展②。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如何,与学生的能动性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应多角度、多方法地设计课堂活动,以不同的教学手段充分激励学生的能动性,让具有不同学历背景的学生都能参与到课堂活动中来。比如在案例分析课堂中,可以根据学生差异分成不同的小组,给不同的小组分配不同的案例去讨论、分析或者表演。文化基础较好、理解能力较强的学生小组可以研讨较复杂的案例,文化基础相对较差、理解容易出现偏差的学生小组可以研究简单些的案例。但无论是复杂的还是简单的案例,其反映出来的法律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虽然是不同的案例,但教学效果基本相当。教师按照不同的学生群体多角度选取教学资料,以此培养学生的分析、判断、思维能力。当然,这种分组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动态的,教师应该密切关注每一个学生的进步和变化,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搭配出最好的学习小组。
对于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差异教学的研究,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如何根据高职学生的差异改善教学设置及教学内容,怎样将号称“精英式”的法学教育转变成为“大众式”的教育,都是需要我们仔细思考、潜心研究的。差异教学理念渗透到高职法学教育中,目的是发挥每个学生的主动性,保障每个学生都能学有所得,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献出一份微薄的力量。
[注释]
①陈鑫林,李家元.浅议层次教学法[J].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3):16.
②钱敏,叶文振.从学生满意度进行的高职“差异化教学”研究——以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高等教育研究,2007(1):71.
[参考文献]
[1]华国栋.差异教学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2]赵晓波.采用分层教学,提高学生素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7).
[3]单振东.高职院校教学管理[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