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公民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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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文化人类学视野下,少数民族、农民工、老年群体、妇女、儿童和越轨者等是公民社会中的“他者”,这些他者在公民社会中相对处于边缘地位,虽然我国现代公民社会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制度,但他们的权利问题依然需要整个社会关注。
  关键词:文化人类学;公民文化;他者
  20世纪90年代之后,公民问题在西方学术界迅速成为一门显学。系列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如贫穷、下层阶级、女性问题、族群认同、跨国移民和难民问题、生态问题等等,似乎都可以在有关公民的问题域中加以解释和分析。[ Bart van Steenbergen (1994),The condition of citizenship, SAGE, p1.转引自:(英)巴特·范·斯廷博根.公民身份条件·译者序.郭台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就上述公民问题研究对象而言,公民文化研究似与文化人类学研究具有想通之处,因而文化人类学视角下的公民文化研究在两者的研究对象上可以找到结合点。
  公民文化是西方社会传入我国的政治学语汇,它是西方政治制度发展的产物,公民文化的兴起与公民政治关系十分密切。公民文化是基于公民这一政治概念而出现的一种特有的文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文化(Civil Culture),又被称作政治文化或公民政治文化;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文化,亦即公民政治文化”;还有人把公民文化看作为政治文化的一种类型。
  文化人类学将文化看作一个群体所拥有的共同的非生物性特征,1871年,英国文化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了狭义文化的早期经典学说,即文化是包括知识、信文化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
  文化特质(Cultural trait)是组成文化的最小单位,往往也称文化元素。文化特质是文化的一个最小的功能单位,是较大的文化复合体的基本元素,一个文化复合体的繁简是由它所包含的文化元素的多少来衡量的。公民文化特质是公民政治文化所包含的基本的政治文化要素,这些基本的政治文化要素在不同社会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和分布形态,由此而构成了不同的政治文化类型或不同模式的公民文化。社会成员的公民政治属性、社会政治制度的现代性、政治的公民取向(公民认知取向、公民情感取向和公民评价的取向)可以被看作公民文化的基本的特质,正是这三个方面以及其他一些特质在公民政治生活中的分布、表现及相互组合,才构成了不同模式的公民文化系统。
  文化人类学除了关注远在遥远的异邦的他者之外,还十分关注现代社会内部的边缘全体,二元对立的结构意识影响着人类对世界的看法,古典人类学的研究强调对世界上的文化进行“野蛮——文明”、“东方——西方”、“过去——现在”、“传统——现代”、“此地——异地”的对照,尽管现代人类学家开始批判这种对比对照,但对立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类似的,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意无意地会将社会分化为如下一些二元对立的结构:人口较多的民族——人口较少的民族、城市居民——农村居民、青壮年公民——老年公民、男人——女人、成年人——儿童、遵纪守规公民——越轨者等,这些二元对立与上述文化的对照有类似之处,前者是现代的、主流的、积极的,后者与前者是相对的。本文也试图在这种比照的框架下来讨论后者这些边缘群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行为方式、行为特征、权利意识等,因为后者构成了人类学研究领域上述对立关系中所谓的主流社会(前者)的他者。
  一、少数民族通过文化公民身份来强化自己的利益诉求
  民族是文化的标志,每一个民族都是一个独具的文化符号。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是少数民族在现代公民国家社会生活领域内在公民政治方面潜在的或显现的理性政治参与的认识、情感、态度和方式。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现代国家,在这个国家里,除了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之外,尚有人口较少的另外55个民族,习惯上,我们把这55个少数民族称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在历史、文化、自然条件等方面有其独到的特点,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民族政治取向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同群体在政治取向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少数民族在整个政治体系中的政治地位,自我政治角色的认知、情感和评价等,都会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而与主流社会有所不同,因此少数民族公民文化也具有独到的特点。
  少数民族公民政治文化体系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系统,这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公民文化的政治体系具有“嵌入性”特征,它镶嵌在现代国家政治结构系统之内;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是一个政治体系,它和主流社会政治文化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体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它和主流社会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断通过各种互动达成整合,最后与主流政治文化系统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政治共同体——结合在同一政治过程中的许多人所组成的群体;少数民族公民政治在输入与输出上具有一定的对应性,这种对应性一般表现为少数民族的利益诉求、支持(政治资源和顺从着的支持)往往会转化为少数民族社会政治行动的力量,从而促生了民族政治行为(行为的形式是多样化的,不一定以少数民族与主流社会对抗的形式出现)。在少数民族政治行为的影响下,主流社会会采取不同的因应策略,来实现民族间利益分配的平衡,从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公民文化自觉是社会成员对自己公民身份的一种清醒的认识,公民文化自觉表现为社会成员在现代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能够按照公民的角色规范采取相应的社会行动。公民文化自觉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身角色规范的不断深化,公民文化自觉是人们对自己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地位认识的不断转换的结果。少数民族公民意识自觉是少数民族在参与国家或地方社会政治生活时,不仅能够达成对自我民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清醒认识,而且还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是现代国家的公民;认识到少数民族除了享有特定的优惠性政策之外,在政治生活领域追求现代国家秩序下的理性参与。参与意识提高、文化权利诉求突出、族群意识强化,以及公民文化代际差异都体现了少数民族公民文化自觉。   加强少数民族公民文化建设是我国现代公民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党和政府落实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保证,是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保证,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多元一体和谐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保证。少数民族公民文化建设还存在一些严重的不足,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促进少数民族公民文化的建设。我们只有健全民主政治制度、加强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教育、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我们才能更好地建设少数民族公民文化。
  二、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具有弱势地位的公民群体
  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所形成的一个尤其不能忽视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自身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及其有限,这导致了他们在现代中国社会中公民地位十分尴尬:他们一方面是共共和国的公民,享受法律面亲人人平等的权利,然而,在很多场域,宪法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所规定的权利往往得不到落实;农民工的公民民权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农民工的公民意识相对薄弱,参与积极性不高,他们在城市中过着流连颠沛生活,在维权及等方面,他们往往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
  三、老年公民在急遽变迁时代是退隐的公民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舞台往往是成年男性公民的天下,老年公民往往被视为退出社会舞台的演员,即使他们体格健壮、思想健全、思维逻辑清晰,一旦他们从工作岗位退下来,他们就会被当成社会生活的淘汰者。国家充分意识到老年人(以及妇女儿童)的弱势地位,制定了一系列老年人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老年人在国家与地方政治生活中表现出其独到的特点,这些特点与他们的年龄特征有着密切的联系。养老是老年公民最主要的任务,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使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学,就是对老年人公民权利的最好保障。退隐(在政治生活中销声匿迹)往往是中国老年公民文化最主要的特点,传统的退隐意识直接影响了老年人的政治参与热情。
  四、妇女仍需提升其公民地位
  我们自己的社会运作的主导(男性)模式,把女人看作是“他者”,在叙述历史的过程中,女性的表述处于默默无闻的境地。公民身份作为维系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政治和文化涵义,但其视角却是以男性为中心和落脚点,在社会历史的演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女性一直处于政治话题之外,更谈不上具有独立和平等的公民身份权利。性别之间的不平等是打破公民神话的利器,只有让妇女和男性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神话”才能令人信服地在社会上流传。妇女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自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不断提高,尤其是自六十年代新兴女性主义运动之后,妇女公民意识、公民权利保障等都有所提高。然而社会政治生活中女性权利的缺失仍然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造成了女性无法享有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很多因素阻碍了实现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全面发展。实现女性公民权利意识,让女性拥有独立的公民身份,拥有平等的权利,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基础。
  五、儿童的属于缺乏自我决定未来的公民
  在很多场合中,儿童是“他者”的一个例证:“儿童”,其特征和身份是成年人和人类学家在二元关系中用来建构他们对世界和自己认知的才料。人类学家喜欢把野蛮人的心理与儿童的心理相类比,从而推导出我们对人类早期意识状态的一种认识。公民是现代的话语,野蛮人是对传统人群的一种表述,儿童在上述比较中很容易被置于“非现代公民”的境地。儿童和女性同样为弱势群体,但儿童的公民身份具有不同于女性公民身份的特点,女性是由于天生的性别差异使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性别差异是表面化的因素,而传统社会-历史-文化因素才是实质性的原因),而儿童是由于的年龄要素才导致他们公民身份的不健全。由于年龄的劣势,经验的缺失,心智发展状态的后发,儿童的公民意识是模糊的,他们无法在现代政治生活领域表述自己的观点,讨论自己的权利,有效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这势必要求整个社会来关注儿童的公民权利问题,以避免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然而,儿童作为行动者具有自己的权利,传递出个体在众多持续的张力中进行参与和分担的意味。
  六、越轨者属于公民权利往往被剥夺的群体
  越轨者往往被看对成社会有害的另类群体(越轨者对社会有机团结的破坏是社会公认的,也是客观的),越轨者主要包括违法犯罪人员、非正当职业者和吸毒者等,福柯的著述为我们研究公民社会中越轨者的行为、权利和社会地位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从旧制度到现代社会基本上是通过规训与惩罚来对待越轨者,暴力对于达到某种社会文化目标是有帮助的,然而,在对待越轨者方面,社会普遍存在一种暴力滥施的现象,越轨者在制度面前束手无策、任人宰割,对越轨者施暴(肉体的或精神的)往往不被看成是暴力,而被看成是罪有应得。以正义为借口,歧视、虐待,或二者兼施往往被看作是理所应当的,而且这也已经成为社会对待越轨者的一种习惯性态度,这种态度直接将越轨者从公民的词典里驱逐出去。越轨者已经不再是拥有完全公民身份的人,他们在公民生活中被严重边缘化,他们本应享有的一些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往往也难以得到维护,面对其罪当罚的暴力对他们肉体和精神上的还击,他们已经变成了事实上的弱者。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越轨者的公民权不断受到重视,而且在实践领域,他们的权利也在不断得到维护,这种现象说明了我国公民社会正不断走向成熟。
  七、结论
  在文化人类学视野下,少数民族、农民工、老年群体、妇女、儿童和越轨者等是公民社会中的“他者”,这些他者在公民社会中相对处于边缘地位,虽然我国作为现代公民社会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制度,但他们的权利问题依然需要整个社会关注,在多元社会中,只有关注、保护好边缘群体的权利,才能彰显文明的、公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Bart van Steenbergen (1994),The condition of citizenship, SAGE, p1.转引自:(英)巴特·范·斯廷博根.公民身份条件·译者序.郭台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2]王铭铭.西方人类学思潮十讲[G].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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