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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媒介审判是以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使媒介凌驾于司法和法律之上,同时又让媒体角色产生错位。本文以郭美美案为例,从成因、预防等方面破解媒介审判现象,同时参考美国相关措施,对我国防止媒介审判提出启示。
【关键词】媒介审判 司法公正 郭美美案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①
一、“郭美美事件”中的媒介审判
2011年6月,郭美美曾在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炫富而备受关注。她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引发舆论对于红十字会捐款去向问题的讨论与猜测。
2014年7月9日,北京警方掌握线索,当场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郭美美。随后,关于郭美美的新闻迅速登上各大热门排行榜。央视新闻在微博上更是转播了题为“#郭美美大起底#视频:揭秘郭美美赌博、性交易”的视频,其中内容包括:①郭美美开赌局非法牟利数十万②19岁时被包养③多次与人性交易,一次收费数十万元④红十字会事件,是无中生有⑤郭美美欠2.6亿赌债是假新闻,只为炒作⑥警方正查幕后推手。视频中,郭美美一反平日形象,承认自己虚荣炫富,希望通过这些手段引起别人注意并谋取利益。同时在镜头面前,郭美美还承认开赌局巧取豪夺,非法牟利。
先且不提郭美美的事情是否属实,纵使郭美美的事情都属实,在法庭没有审理之前,如此高调地让嫌疑人在国家电视台曝光认罪都是不大妥当的。央视这档节目,让一个在押的嫌疑人面对电视镜头,向全国公众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直接违反了刑诉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而嫌疑人尚在刑拘阶段,有待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起诉,法庭审判尚无时日,却要她在公众面前“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以囚衣、手铐等形象显示她确属有罪之人。这又违反了刑诉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②
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能够对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而媒介审判则破坏了这种非强制性,使媒介凌驾于司法和法律之上,同时又让媒体角色产生错位。媒介审判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道德的审判,体现的是传媒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与司法追求法律公正势必形成观念上的冲突。比如在郭美美这则新闻中,很多网友纷纷就在评论中直接用上了“妓女”“死刑”等字眼。
二、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1、网络媒体兴起,人人得以参与传播
网络媒体的兴起使得人人都可参与到新闻传播中来,而匿名性这一网络媒体最显著的特点使得参与者有了安全感,并且可以畅所欲言。
郭美美最初是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在网上出现,并且频繁地在微博中高调炫富。网友们纷纷质疑其经济来源,甚至造成了对中国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在郭美美炫富的微博下面,很多网友以谩骂的字眼作为评论,最初这种浓重泄愤心理的行为纯粹是以取乐为目的。而随着郭美美被抓获,媒体对事件的曝光后,舆论不再针对该事件本身,而是转向对当事人进行赤裸裸的人身攻击,导致网络舆论发生错位和偏移,无形的舆论压力成为“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2、把关人权利削弱,网民素质有待提高
网络传播中把关人权利削弱以及部分网民素质有待提高则是造成“媒介审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由于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保证每个人都受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他们所传递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还是无知之见,‘互联网中把关人权利的削弱使那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③
3、媒体竞争加剧,出现舆论失控
由于媒体相互之间竞争加剧,各家媒体都想在时效性、权威性、预测性等方面胜人一筹,以求产生轰动效应,这就难免因热炒“卖点”而出现失控,造成“媒介审判”。
在“郭美美事件”报道中,部分媒体给当事人贴上了“外围女”“拜金主义”的标签,或者第一时间采访到了郭美美本人及助理等人,让她们面对镜头承认非法牟利从事色情活动等行为,或者是直接发表评论认为应该如何量刑。
三、美国防止媒介审判的相关措施
由于国内多数重大新闻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容易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而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各种社会因素。相比之下美国一些防止媒介审判的措施则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美国各州关于摄像机进入审判室的规则差异较大。在一些州,除非各关键的诉讼参与人同意,否则摄像机不许进入审判室。在更多的州,由法官来判断是否允许摄像机进入审判室。如果一个诉讼参与人反对摄像机进入审判室,那么新闻界就必须尊重该反对。法官可以要求记者在法庭出示特定证据时关掉摄像机。大多数州采纳了规定审判时可允许的摄影、摄像机的数量的指导原则。④
其次,美国关于防止媒介审判有以下措施:
1、预先甄选。在这个程序里,每位陪审员候选人在进入陪审团之前要接受询问,避免其存在偏见。
2、变更审判地点。出于让陪审团不能了解案件的参与人员,在一个地区被媒体大肆报道的犯罪事件,法院可以把审判变更到该州的另一个不太关注该事件的地区。
3、延期审理。当审判被推迟,或延期审理被授权时,审判便被延期了。法官预计,通过将审判推迟数周甚至数月,该地区的民众对媒体对于该案件的报道内容已经逐渐记忆淡化时,开始审理案件。 4、警戒陪审员。陪审团一旦组成,法官会告诉陪审团成员,他们只能根据审判室中出示的证据来做出判决。
5、隔离陪审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将会把陪审团成员与外界隔离开来。
四、美国模式对我国防止媒介审判的启示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美国学者对于媒介审判作用机制的认识是基于当地的陪审团制度。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且存在与美国不同的法律文化。我国特殊的新闻制度使得媒介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浓重的官方色彩。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判断媒介审判影响法官判案,以及影响法官判案的各种变量的重要性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的研究都还未能进行实质有效的考证。但美国这些防止媒介审判的措施对我国具有一定启示。
1、树立法治意识,健全相关机制
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由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来完成,媒介应该起监督作用,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造成媒介审判。首先政府应该针对新媒体这一新形势建立健全新闻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防范消除媒介审判现象,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应注重对重点新闻网站的管理,做到报道角度中立化,起到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引导网民冷静思考、理性表达,形成良性的网络舆论环境。
2、惩处违规媒体,加强把关力度
对于为了点击率、收视率而热炒“卖点”,随意进行舆论造势的媒体,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同时更应该从源头避免媒介审判,加强对媒介尤其网络媒介的把关力度。
首先应该注意报道内容的适度性,要从维护司法公正这个大局出发,注重报道的切入点、分寸和措词。对于网络媒体来讲,还应该对网友的评论进行筛选和过滤,避免一些过激的有关人身攻击的言辞。二是要注意报道时机的适时性,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参考文献
①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1)
②http://www.tmtpost.com/73853.html
③蔡骐,《当网络暴力步入现实生活之后》[J].《信息网络安全》,2007(11)
④约翰·D泽莱兹尼 著,张金玺、赵刚 译:《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成都体育学院新闻系研究生)
责编:周蕾
【关键词】媒介审判 司法公正 郭美美案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①
一、“郭美美事件”中的媒介审判
2011年6月,郭美美曾在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炫富而备受关注。她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引发舆论对于红十字会捐款去向问题的讨论与猜测。
2014年7月9日,北京警方掌握线索,当场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郭美美。随后,关于郭美美的新闻迅速登上各大热门排行榜。央视新闻在微博上更是转播了题为“#郭美美大起底#视频:揭秘郭美美赌博、性交易”的视频,其中内容包括:①郭美美开赌局非法牟利数十万②19岁时被包养③多次与人性交易,一次收费数十万元④红十字会事件,是无中生有⑤郭美美欠2.6亿赌债是假新闻,只为炒作⑥警方正查幕后推手。视频中,郭美美一反平日形象,承认自己虚荣炫富,希望通过这些手段引起别人注意并谋取利益。同时在镜头面前,郭美美还承认开赌局巧取豪夺,非法牟利。
先且不提郭美美的事情是否属实,纵使郭美美的事情都属实,在法庭没有审理之前,如此高调地让嫌疑人在国家电视台曝光认罪都是不大妥当的。央视这档节目,让一个在押的嫌疑人面对电视镜头,向全国公众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直接违反了刑诉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而嫌疑人尚在刑拘阶段,有待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起诉,法庭审判尚无时日,却要她在公众面前“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以囚衣、手铐等形象显示她确属有罪之人。这又违反了刑诉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②
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能够对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而媒介审判则破坏了这种非强制性,使媒介凌驾于司法和法律之上,同时又让媒体角色产生错位。媒介审判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道德的审判,体现的是传媒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与司法追求法律公正势必形成观念上的冲突。比如在郭美美这则新闻中,很多网友纷纷就在评论中直接用上了“妓女”“死刑”等字眼。
二、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1、网络媒体兴起,人人得以参与传播
网络媒体的兴起使得人人都可参与到新闻传播中来,而匿名性这一网络媒体最显著的特点使得参与者有了安全感,并且可以畅所欲言。
郭美美最初是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在网上出现,并且频繁地在微博中高调炫富。网友们纷纷质疑其经济来源,甚至造成了对中国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在郭美美炫富的微博下面,很多网友以谩骂的字眼作为评论,最初这种浓重泄愤心理的行为纯粹是以取乐为目的。而随着郭美美被抓获,媒体对事件的曝光后,舆论不再针对该事件本身,而是转向对当事人进行赤裸裸的人身攻击,导致网络舆论发生错位和偏移,无形的舆论压力成为“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2、把关人权利削弱,网民素质有待提高
网络传播中把关人权利削弱以及部分网民素质有待提高则是造成“媒介审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由于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保证每个人都受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他们所传递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还是无知之见,‘互联网中把关人权利的削弱使那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③
3、媒体竞争加剧,出现舆论失控
由于媒体相互之间竞争加剧,各家媒体都想在时效性、权威性、预测性等方面胜人一筹,以求产生轰动效应,这就难免因热炒“卖点”而出现失控,造成“媒介审判”。
在“郭美美事件”报道中,部分媒体给当事人贴上了“外围女”“拜金主义”的标签,或者第一时间采访到了郭美美本人及助理等人,让她们面对镜头承认非法牟利从事色情活动等行为,或者是直接发表评论认为应该如何量刑。
三、美国防止媒介审判的相关措施
由于国内多数重大新闻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容易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而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各种社会因素。相比之下美国一些防止媒介审判的措施则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美国各州关于摄像机进入审判室的规则差异较大。在一些州,除非各关键的诉讼参与人同意,否则摄像机不许进入审判室。在更多的州,由法官来判断是否允许摄像机进入审判室。如果一个诉讼参与人反对摄像机进入审判室,那么新闻界就必须尊重该反对。法官可以要求记者在法庭出示特定证据时关掉摄像机。大多数州采纳了规定审判时可允许的摄影、摄像机的数量的指导原则。④
其次,美国关于防止媒介审判有以下措施:
1、预先甄选。在这个程序里,每位陪审员候选人在进入陪审团之前要接受询问,避免其存在偏见。
2、变更审判地点。出于让陪审团不能了解案件的参与人员,在一个地区被媒体大肆报道的犯罪事件,法院可以把审判变更到该州的另一个不太关注该事件的地区。
3、延期审理。当审判被推迟,或延期审理被授权时,审判便被延期了。法官预计,通过将审判推迟数周甚至数月,该地区的民众对媒体对于该案件的报道内容已经逐渐记忆淡化时,开始审理案件。 4、警戒陪审员。陪审团一旦组成,法官会告诉陪审团成员,他们只能根据审判室中出示的证据来做出判决。
5、隔离陪审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将会把陪审团成员与外界隔离开来。
四、美国模式对我国防止媒介审判的启示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美国学者对于媒介审判作用机制的认识是基于当地的陪审团制度。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且存在与美国不同的法律文化。我国特殊的新闻制度使得媒介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浓重的官方色彩。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判断媒介审判影响法官判案,以及影响法官判案的各种变量的重要性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的研究都还未能进行实质有效的考证。但美国这些防止媒介审判的措施对我国具有一定启示。
1、树立法治意识,健全相关机制
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由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来完成,媒介应该起监督作用,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造成媒介审判。首先政府应该针对新媒体这一新形势建立健全新闻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防范消除媒介审判现象,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应注重对重点新闻网站的管理,做到报道角度中立化,起到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引导网民冷静思考、理性表达,形成良性的网络舆论环境。
2、惩处违规媒体,加强把关力度
对于为了点击率、收视率而热炒“卖点”,随意进行舆论造势的媒体,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同时更应该从源头避免媒介审判,加强对媒介尤其网络媒介的把关力度。
首先应该注意报道内容的适度性,要从维护司法公正这个大局出发,注重报道的切入点、分寸和措词。对于网络媒体来讲,还应该对网友的评论进行筛选和过滤,避免一些过激的有关人身攻击的言辞。二是要注意报道时机的适时性,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参考文献
①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1)
②http://www.tmtpost.com/73853.html
③蔡骐,《当网络暴力步入现实生活之后》[J].《信息网络安全》,2007(11)
④约翰·D泽莱兹尼 著,张金玺、赵刚 译:《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成都体育学院新闻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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