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就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前提和基本保证,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现代意义上的就业,指的是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人,从事某种社会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就业的公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活水平,在社会公平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的含义
公平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小至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到国家层面,从公平一词被提及的频率可以看出,公平与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公平作为伦理学范畴,含有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与之相关的对象的意义。在经济伦理学中,指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相对均衡化。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的概念中,公平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观念,即“作为公平正义。”
二、就业公平
就业公平指的是指在公开透明的制度中,用人单位不能以某种工作本身要求以外的条件或限制给予不同的待遇和机会。就业公平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劳动者应该享有公平就业的机会。其次,程序公平应该作为就业公平的一个必要保障。再次,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最终目的。
三、中国就业公平状况
(一)中国政府在公平就业问题上的探索
就业公平状况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关注的一个热点,因为就业是否公平,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在1954年,我国的《宪法》中,就对保障公平就业问题,从劳动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1994年的《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就业公平保障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2007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2008年通过的新《劳动法》则更加明确化清晰化。
(二)我国在就业公平状况上存在的不足
第一,我国就业公平的立法起步比较较晚。
第二,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在人员的任用上容易存在暗箱操作。
第三,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
第四,政府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四、美国的就业公平状况
(一)美国在就业公平问题上的探索
在美国,反对种族歧视、妇女歧视等的呼声很高,林肯在任职期间发表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为自己赢得了人民的支持。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运动,在美国也是声势浩大的进行着。还有反对性别歧视,要求男女平等的活动也在声势浩大的进行。总之“平等”成为一切民族的呼声,成为人们争取一切权力的先导。
早在美国的宪法中,就已经规定了就业公平的相关内容,此后,出台了许许多多的法律来保障就业公平。美国在公平就业上的探索不仅起步早、而且涉及的面很宽,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就业公平的实施,从法律程序上约束了就业歧视行为。当然,就业歧视在当今发达的美国社会依然存在,但是他们仍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笔者将以下表来明晰美国在就业公平方面的探索历程。
(二)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和联邦合同执行计划办公室
美国为了实现就业公平,专门设立了两个相关的行政机构。一个叫做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另一个叫做联邦合同执行计划办公室。通过这些举措,减少了社会上许多就业歧视的不公平行为,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我国应对就业公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能够促进就业公平的对策。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让公平就业从法律上得到保障
首先,从法律的权威地位出发,能够有效的限制就业歧视和促进就业公平,从而使用人单位和应聘者能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应聘者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处理就业歧视的单位为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他们政务繁忙,另一方面对政府的就业歧视问题没有相应的权利,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促进就业公平委员会,让其从国家现有的管理部门中独立出来。再次,国家应该大力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公民能够在遭遇侵害时,想到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尤其应该对弱势群体实行一些照顾原则
目前,我国对应弱势群体所建立的保障体系还是不够健全,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应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弱势群体制定一些照顾原则。这并不是说,正常人在就业时就会受到歧视,其实不然,弱势群体,本来就是社会的弱者,天生的条件和后天的环境无法改变,导致了弱势群体的产生,所以社会应该更照顾他们,让他们也能有一个公平的平台,这才是科学发展观的目的之所在。
(三)用人单位应改变现行的管理模式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用人单位应改变现行的管理模式,实现人力资源多元化管理。人力资源是最稀缺和最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源的优化可以使组织更具竞争力和活力,也是组织实现其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它要求雇主更多地雇佣全球化所需的各种素质的员工,而不是设定各种门槛,造成员工单一化。
(四)公民应该加强个人素养和维权意识
公民应该树立主人翁意识,人人参与监督不合法的行为,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主动申诉,而不是坐以待毙,不管不问,漠然无睹。这样在无形之中监督了那些不合法的行为,同时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五)建立专门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就业公平的监督和帮助公民维权
非政府组织是指依法建立的、相对独立于国家政府系统,以社会成员的自愿参与、自我组织、自主管理为基础,以社会公益活动或者互益活动为主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的一类组织。建立一个良好的非政府组织机构,让这些人民的代表为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的事务,让非政府组织代替政府为人民办事,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能够更好地监督企业的就业不公平现象,同时更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权益,目前,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尚不完善,但是我们应该相信,非政府组织应该成为在维护就业公平领域的一块中坚力量。
一、公平的含义
公平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小至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到国家层面,从公平一词被提及的频率可以看出,公平与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公平作为伦理学范畴,含有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与之相关的对象的意义。在经济伦理学中,指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相对均衡化。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的概念中,公平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观念,即“作为公平正义。”
二、就业公平
就业公平指的是指在公开透明的制度中,用人单位不能以某种工作本身要求以外的条件或限制给予不同的待遇和机会。就业公平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劳动者应该享有公平就业的机会。其次,程序公平应该作为就业公平的一个必要保障。再次,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最终目的。
三、中国就业公平状况
(一)中国政府在公平就业问题上的探索
就业公平状况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关注的一个热点,因为就业是否公平,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在1954年,我国的《宪法》中,就对保障公平就业问题,从劳动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1994年的《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就业公平保障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2007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2008年通过的新《劳动法》则更加明确化清晰化。
(二)我国在就业公平状况上存在的不足
第一,我国就业公平的立法起步比较较晚。
第二,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在人员的任用上容易存在暗箱操作。
第三,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
第四,政府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四、美国的就业公平状况
(一)美国在就业公平问题上的探索
在美国,反对种族歧视、妇女歧视等的呼声很高,林肯在任职期间发表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为自己赢得了人民的支持。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运动,在美国也是声势浩大的进行着。还有反对性别歧视,要求男女平等的活动也在声势浩大的进行。总之“平等”成为一切民族的呼声,成为人们争取一切权力的先导。
早在美国的宪法中,就已经规定了就业公平的相关内容,此后,出台了许许多多的法律来保障就业公平。美国在公平就业上的探索不仅起步早、而且涉及的面很宽,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就业公平的实施,从法律程序上约束了就业歧视行为。当然,就业歧视在当今发达的美国社会依然存在,但是他们仍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笔者将以下表来明晰美国在就业公平方面的探索历程。
(二)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和联邦合同执行计划办公室
美国为了实现就业公平,专门设立了两个相关的行政机构。一个叫做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另一个叫做联邦合同执行计划办公室。通过这些举措,减少了社会上许多就业歧视的不公平行为,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我国应对就业公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能够促进就业公平的对策。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让公平就业从法律上得到保障
首先,从法律的权威地位出发,能够有效的限制就业歧视和促进就业公平,从而使用人单位和应聘者能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应聘者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处理就业歧视的单位为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他们政务繁忙,另一方面对政府的就业歧视问题没有相应的权利,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促进就业公平委员会,让其从国家现有的管理部门中独立出来。再次,国家应该大力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公民能够在遭遇侵害时,想到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尤其应该对弱势群体实行一些照顾原则
目前,我国对应弱势群体所建立的保障体系还是不够健全,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应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弱势群体制定一些照顾原则。这并不是说,正常人在就业时就会受到歧视,其实不然,弱势群体,本来就是社会的弱者,天生的条件和后天的环境无法改变,导致了弱势群体的产生,所以社会应该更照顾他们,让他们也能有一个公平的平台,这才是科学发展观的目的之所在。
(三)用人单位应改变现行的管理模式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用人单位应改变现行的管理模式,实现人力资源多元化管理。人力资源是最稀缺和最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源的优化可以使组织更具竞争力和活力,也是组织实现其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它要求雇主更多地雇佣全球化所需的各种素质的员工,而不是设定各种门槛,造成员工单一化。
(四)公民应该加强个人素养和维权意识
公民应该树立主人翁意识,人人参与监督不合法的行为,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主动申诉,而不是坐以待毙,不管不问,漠然无睹。这样在无形之中监督了那些不合法的行为,同时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五)建立专门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就业公平的监督和帮助公民维权
非政府组织是指依法建立的、相对独立于国家政府系统,以社会成员的自愿参与、自我组织、自主管理为基础,以社会公益活动或者互益活动为主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的一类组织。建立一个良好的非政府组织机构,让这些人民的代表为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的事务,让非政府组织代替政府为人民办事,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能够更好地监督企业的就业不公平现象,同时更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权益,目前,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尚不完善,但是我们应该相信,非政府组织应该成为在维护就业公平领域的一块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