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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心中的痛
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没有生育子女的夫妇往往会收养孩子。然而在收养关系中,双方因没有血缘关系,亲情较为脆弱,一旦发生矛盾,关系极易破裂。
邱海峰、董凤娣于197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1985年1月,他们收养一名女婴,取名邱娇娇,收养后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已由公安机关办理了户口登记。
共同生活期间,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因琐事产生嫌隙,且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关系逐步恶化。自2011年11月起,邱娇娇不再与养父母一同居住。2013年10月20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邱海峰与邱娇娇的丈夫发生肢体冲突。同日,邱娇娇额头受伤,双方对于致害原因各执一词。邱娇娇主张是董凤娣用杯子砸伤自己,董凤娣说:“是邱娇娇自己弄出来的,目的是为了陷害我们。”
因双方关系交恶,邱海峰、董凤娣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邱娇娇之间的收养关系。邱娇娇不同意邱海峰、董凤娣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在该案中,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未在一起共同居住已经超过2年,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邱娇娇现已成年,邱海峰、董凤娣要求与邱娇娇解除收养关系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的收养关系。
一审判决后,邱娇娇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养父母将自己养大成人不容易,他们之间感情很深;二、原审判决中认定双方未在一起居住,对她来说实属无奈,双方关系并未恶化;三、她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邱海峰、董凤娣主张邱娇娇婚后怀孕待产期间回家与父母同住,邱娇娇脾气较大,经常骂母亲董凤娣,与父母关系恶化,故坚决主张解除收养关系。邱娇娇对此不认可,称怀孕后父母不让其在家居住,2011年底生子后父母仍不让其回去居住;2013年10月20日,因其经济困难,与父母协商回家居住事宜,双方发生冲突并报警。关于此次冲突双方各自主张受伤且对致伤原因各执一词,邱海峰、董凤娣坚决不同意邱娇娇夫妇与其二人共同生活,且双方已发生肢体冲突。收养关系系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的维系应考虑双方的意愿及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根据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的收养关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收养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可以成立也可以解除。当收养关系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可终止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原来在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拟制血亲关系,以及由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所形成的抚养和赡养关系即消除。
收养一个孩子,付出的精力、财力可想而知,而且双方建立起来的感情更是难以割舍,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一般不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是哪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对年老的养父母来说都是巨大的伤痛,收养家庭更应小心地呵护彼此的关系。
老人外出溺水身亡,敬老院未尽全职不能免责
对年迈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来说,“入托”无疑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但目前涉养老机构纠纷日益增多,引发了公众对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担忧。
古稀老人邱文勇终生未婚娶,亦无亲生子女。1987年,年仅8岁的邱雅莉跟随邱文勇生活,双方以父女相称,但未办理收养登记。2000年,邱雅莉结婚后,邱文勇搬至邱雅莉家中继续共同生活。2005年,因邱文勇生活困难,被政府批准为五保户。2008年,当地一家敬老院建成后,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邱文勇入住敬老院,由敬老院负责照顾日常生活起居。2012年4月8日,邱文勇因“头晕、头痛20天”由敬老院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供血不足”、“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等。2013年6月1日,邱文勇外出,敬老院在未与邱文勇亲友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准其外出。6月7日,邱文勇被人发现在一水沟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邱雅莉以敬老院负有照顾邱文勇的责任和义务,而敬老院明知邱文勇患有轻微老年痴呆等疾病,需要人照顾,仍准其一个人外出,故对邱文勇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敬老院辩称:邱文勇是在请假外出期间,脱离监管范围不幸溺水身亡的,敬老院对邱文勇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文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能够独自外出最为了解,理应预见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确有事需外出应及时通知家人,或请求敬老院的帮助,故受害人对独自外出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邱文勇作为五保户,由政府安排至敬老院生活,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由敬老院负责照顾邱文勇的生活,敬老院负有照顾和监管的义务。敬老院作为五保供养机构,对供养人应该有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责任,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在明知邱文勇年事已高,且身患脑供血不足、脑萎缩、脑梗死等多种疾病并曾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未履行登记批准手续,也未及时通知其亲友前来接送或是派人陪送,而擅自允许邱文勇独自外出,在保障上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主观上疏忽大意,行为上存在一定过错,对邱文勇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敬老院未完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行为与邱文勇死亡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敬老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敬老院应赔偿邱雅莉39604.3元。
到养老院养老的老年人大多有疾病或行动不便,而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护理不当或用药过程记录不全等情况,涉及养老院的纠纷逐年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创办养老院的积极性,可能会导致养老机构陷入越来越难办的困境。
法律,为老年人撑起一片天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从原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其中全新的条文有38条,在原法条文基础上修改的条文有37条,没有修改的只有10条,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
对于修订的必要性,我国立法机关指出,一是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
该法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了法制保障。(文中人名系化名)
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没有生育子女的夫妇往往会收养孩子。然而在收养关系中,双方因没有血缘关系,亲情较为脆弱,一旦发生矛盾,关系极易破裂。
邱海峰、董凤娣于197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1985年1月,他们收养一名女婴,取名邱娇娇,收养后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已由公安机关办理了户口登记。
共同生活期间,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因琐事产生嫌隙,且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关系逐步恶化。自2011年11月起,邱娇娇不再与养父母一同居住。2013年10月20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邱海峰与邱娇娇的丈夫发生肢体冲突。同日,邱娇娇额头受伤,双方对于致害原因各执一词。邱娇娇主张是董凤娣用杯子砸伤自己,董凤娣说:“是邱娇娇自己弄出来的,目的是为了陷害我们。”
因双方关系交恶,邱海峰、董凤娣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邱娇娇之间的收养关系。邱娇娇不同意邱海峰、董凤娣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在该案中,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未在一起共同居住已经超过2年,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邱娇娇现已成年,邱海峰、董凤娣要求与邱娇娇解除收养关系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的收养关系。
一审判决后,邱娇娇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养父母将自己养大成人不容易,他们之间感情很深;二、原审判决中认定双方未在一起居住,对她来说实属无奈,双方关系并未恶化;三、她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邱海峰、董凤娣主张邱娇娇婚后怀孕待产期间回家与父母同住,邱娇娇脾气较大,经常骂母亲董凤娣,与父母关系恶化,故坚决主张解除收养关系。邱娇娇对此不认可,称怀孕后父母不让其在家居住,2011年底生子后父母仍不让其回去居住;2013年10月20日,因其经济困难,与父母协商回家居住事宜,双方发生冲突并报警。关于此次冲突双方各自主张受伤且对致伤原因各执一词,邱海峰、董凤娣坚决不同意邱娇娇夫妇与其二人共同生活,且双方已发生肢体冲突。收养关系系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的维系应考虑双方的意愿及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根据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的收养关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收养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可以成立也可以解除。当收养关系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可终止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原来在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拟制血亲关系,以及由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所形成的抚养和赡养关系即消除。
收养一个孩子,付出的精力、财力可想而知,而且双方建立起来的感情更是难以割舍,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一般不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是哪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对年老的养父母来说都是巨大的伤痛,收养家庭更应小心地呵护彼此的关系。
老人外出溺水身亡,敬老院未尽全职不能免责
对年迈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来说,“入托”无疑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但目前涉养老机构纠纷日益增多,引发了公众对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担忧。
古稀老人邱文勇终生未婚娶,亦无亲生子女。1987年,年仅8岁的邱雅莉跟随邱文勇生活,双方以父女相称,但未办理收养登记。2000年,邱雅莉结婚后,邱文勇搬至邱雅莉家中继续共同生活。2005年,因邱文勇生活困难,被政府批准为五保户。2008年,当地一家敬老院建成后,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邱文勇入住敬老院,由敬老院负责照顾日常生活起居。2012年4月8日,邱文勇因“头晕、头痛20天”由敬老院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供血不足”、“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等。2013年6月1日,邱文勇外出,敬老院在未与邱文勇亲友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准其外出。6月7日,邱文勇被人发现在一水沟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邱雅莉以敬老院负有照顾邱文勇的责任和义务,而敬老院明知邱文勇患有轻微老年痴呆等疾病,需要人照顾,仍准其一个人外出,故对邱文勇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敬老院辩称:邱文勇是在请假外出期间,脱离监管范围不幸溺水身亡的,敬老院对邱文勇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文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能够独自外出最为了解,理应预见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确有事需外出应及时通知家人,或请求敬老院的帮助,故受害人对独自外出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邱文勇作为五保户,由政府安排至敬老院生活,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由敬老院负责照顾邱文勇的生活,敬老院负有照顾和监管的义务。敬老院作为五保供养机构,对供养人应该有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责任,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在明知邱文勇年事已高,且身患脑供血不足、脑萎缩、脑梗死等多种疾病并曾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未履行登记批准手续,也未及时通知其亲友前来接送或是派人陪送,而擅自允许邱文勇独自外出,在保障上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主观上疏忽大意,行为上存在一定过错,对邱文勇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敬老院未完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行为与邱文勇死亡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敬老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敬老院应赔偿邱雅莉39604.3元。
到养老院养老的老年人大多有疾病或行动不便,而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护理不当或用药过程记录不全等情况,涉及养老院的纠纷逐年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创办养老院的积极性,可能会导致养老机构陷入越来越难办的困境。
法律,为老年人撑起一片天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从原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其中全新的条文有38条,在原法条文基础上修改的条文有37条,没有修改的只有10条,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
对于修订的必要性,我国立法机关指出,一是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
该法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了法制保障。(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