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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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伴随着中国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卓越进步,人工智能最近几年在国内发展迅猛。智能时代,各个领域充斥着期望与矛盾,汽车领域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自动驾驶汽车已经从异想天开变成触手可及。这就使得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伤亡事故该如何归责成为当下爭议的焦点。本文主要探讨无人驾驶汽车这一新兴事物出现所面临的法律挑战。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无人驾驶汽车 法律挑战
  无人驾驶汽车是电子技术、信息技术、软件开发与创新的汇集。作为21世纪公路交通智能化的标志,这一技术将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驾驶方式,是人类汽车行业的一次重大革命。然而,无人驾驶汽车却给现行法律提出诸多难题,如何规范成为法律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责任认定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如若发生交通事故究竟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来处理还是以产品责任来处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定义无人驾驶汽车究竟是属于机动车范畴还是电子机器人产品范畴。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仅凭此项规定,似乎也可以将无人驾驶车辆归类与机动车的范畴中。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我国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中,其核心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但对于根本没有驾驶人的无人驾驶汽车而言,明显被排除在”机动车”这一概念之外。也就是说,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强调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是否是此责任,主要看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瑕疵关注的是产品的效用性,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效用性,或者所具备的功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买了一个保温杯,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爆炸的情况,那么很明显这属于产品缺陷责任,可以请求侵权责任赔偿。如若该保温杯不能正常保温,那么这属于较将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出现意外视为产品缺陷责任时,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免责条件其中之一是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无人驾驶汽车的人工智能系统是不断学习当下、未来的交通事故事件和道路信息而形成的这么一套系统,系统自身的缺陷它不属于免责事由,因其出现责任问题是大概率事件,为一般人所能预料到的。故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出现意外不存在免责条件。
  如若因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缺陷导致行人的受伤,而后车上的乘客逃逸致人死亡是否需要按照刑法中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对乘客进行处罚也同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首先犯罪主体就无法定性。其次,无人驾驶汽车根本不是自然人,也无所谓主观上的过错。至于发生事故后无人驾驶汽车上的乘客是否具有救助义务,不救助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则需要法律法规给予更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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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苏翎(1992-10-25)女,汉族,浙江海宁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2017级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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