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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各地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新思路,采取措施尽力挽回损失,化解社会矛盾。本文对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呈现的特点进行分析,以便帮助办案人员提高对于此类案件的办案效率。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特点;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69-01
近3来,我院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件11人,涉案标的额达4亿余元,涉及被害人近12000人,未偿还的借款金额达3亿余元,严重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侵害了群众利益。长葛市院通过对该类案件分析发现,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呈现六个特点,应引起重视。
一、个人公司交织,犯罪主体难以区分
7件案件中有4件是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交织,犯罪嫌疑人掌控的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借款单位担保,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担保,单位均提供帐户供犯罪嫌疑人收付资金,导致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交织,很难细分单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犯罪金额。如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是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掌控另外四五家公司(均以黄某某指定的人为法定代表人),有时以单位名义向外借款,有时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所吸收资金几个单位互相串帐,很难具体分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涉案金额。
二、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严重
7件案件中,涉案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2件(包含1件指定再审案件),1千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3件,1百万元至1千万元之间的2件;犯罪涉及被害群众每起少则十几人,多则上万人。如指定再审的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多达11800人,涉案金额高达15400万元,造成损失3265万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近15人,涉案金额高达14832万元,造成损失14053万元。
三、伴随其他犯罪,或牵连出他人犯罪
7件案件中,有4件涉嫌金融诈骗类或违反公司法类犯罪,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同时涉嫌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时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有2件牵连出非法集资被害人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犯罪,引发犯罪案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某某向某工商银行分理处主任王某某融资,王某某为从中赚取利息差,利用身份的特殊条件,向五六个与自己关系较熟的大客户借款后交于陈某某,后陈某某因资金漏洞难以长期维持高额利息支付,王某某多次索款未果将陈某某非法拘禁。
四、作案手法大同小异,作案结果“殊途同归”
7件案件中有6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单位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借口增加经营规模向民间融资,有1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低息从民间借钱,高息转借出去,牟取息差,但最终皆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月利率达3分到1角不等,周某某、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月利率2分到5分不等。
五、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模糊,认定“主观故意”举证困难
7件案件均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与认定问题,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初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随着亏损额的不断扩大,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无法归还时,会不停地编造理由继续借钱,而且有转移钱财的倾向,这就牵涉到犯意转化问题,犯意转化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但现实中何时确定犯罪嫌疑人犯意转化有一定难度,且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范畴,犯罪嫌疑人既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会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举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困难,只能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活动为基础,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判断。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某中院以“王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是否发现已严重亏损且没有归还能力存在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目前,该案正在围绕“王某某在非法吸收存款过程中何时发现亏损,当时是否有归还能力”进行查证,从而证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六、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信访隐患多
7件案件涉案标的额达4亿余元,涉及被害人近12000人,未偿还的借款金额达3亿余元,受害人情绪反应激烈,并且寄希望于政府追回损失,因此,到人大、政府、政法委、检察院、法院进行群体性信访的事件时有发生。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000余名受害群众多次聚集在市政府门前信访,要求追回群众损失;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多次进省进京上访,要求追赃。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特点;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69-01
近3来,我院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件11人,涉案标的额达4亿余元,涉及被害人近12000人,未偿还的借款金额达3亿余元,严重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侵害了群众利益。长葛市院通过对该类案件分析发现,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呈现六个特点,应引起重视。
一、个人公司交织,犯罪主体难以区分
7件案件中有4件是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交织,犯罪嫌疑人掌控的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借款单位担保,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担保,单位均提供帐户供犯罪嫌疑人收付资金,导致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交织,很难细分单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犯罪金额。如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是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掌控另外四五家公司(均以黄某某指定的人为法定代表人),有时以单位名义向外借款,有时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所吸收资金几个单位互相串帐,很难具体分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涉案金额。
二、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严重
7件案件中,涉案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2件(包含1件指定再审案件),1千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3件,1百万元至1千万元之间的2件;犯罪涉及被害群众每起少则十几人,多则上万人。如指定再审的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多达11800人,涉案金额高达15400万元,造成损失3265万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近15人,涉案金额高达14832万元,造成损失14053万元。
三、伴随其他犯罪,或牵连出他人犯罪
7件案件中,有4件涉嫌金融诈骗类或违反公司法类犯罪,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同时涉嫌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时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有2件牵连出非法集资被害人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犯罪,引发犯罪案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某某向某工商银行分理处主任王某某融资,王某某为从中赚取利息差,利用身份的特殊条件,向五六个与自己关系较熟的大客户借款后交于陈某某,后陈某某因资金漏洞难以长期维持高额利息支付,王某某多次索款未果将陈某某非法拘禁。
四、作案手法大同小异,作案结果“殊途同归”
7件案件中有6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单位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借口增加经营规模向民间融资,有1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低息从民间借钱,高息转借出去,牟取息差,但最终皆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月利率达3分到1角不等,周某某、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月利率2分到5分不等。
五、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模糊,认定“主观故意”举证困难
7件案件均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与认定问题,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初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随着亏损额的不断扩大,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无法归还时,会不停地编造理由继续借钱,而且有转移钱财的倾向,这就牵涉到犯意转化问题,犯意转化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但现实中何时确定犯罪嫌疑人犯意转化有一定难度,且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范畴,犯罪嫌疑人既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会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举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困难,只能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活动为基础,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判断。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某中院以“王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是否发现已严重亏损且没有归还能力存在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目前,该案正在围绕“王某某在非法吸收存款过程中何时发现亏损,当时是否有归还能力”进行查证,从而证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六、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信访隐患多
7件案件涉案标的额达4亿余元,涉及被害人近12000人,未偿还的借款金额达3亿余元,受害人情绪反应激烈,并且寄希望于政府追回损失,因此,到人大、政府、政法委、检察院、法院进行群体性信访的事件时有发生。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000余名受害群众多次聚集在市政府门前信访,要求追回群众损失;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多次进省进京上访,要求追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