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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自此,我国法律明确将电子数据单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并赋予其法律地位,表明电子数据证据随即会步入我国司法实践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