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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2005年2月8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正式颁布;
2005年3月16日,《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宣贯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大小CA认证机构与会参加;
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05年9月30日前,拟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依照《管理办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3. 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5.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6.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这一系列的举措让CA认证机构们几家欢喜几家愁?要想取得“经营执照”就要通过审核,资金雄厚设备完善的CA认证机构早就盼望有这一天,而那些缺乏财力但很想成就一番事业的CA公司则陷入了不小的困境,正多方告急。还有一些怀着投机心理想在这一领域狠捞一把的CA公司,则在考虑是要变成正规军,还是就此退出……
CA认证机构大洗牌已经悄悄开始。
2005年2月8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正式颁布;
2005年3月16日,《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宣贯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大小CA认证机构与会参加;
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05年9月30日前,拟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依照《管理办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3. 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5.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6.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这一系列的举措让CA认证机构们几家欢喜几家愁?要想取得“经营执照”就要通过审核,资金雄厚设备完善的CA认证机构早就盼望有这一天,而那些缺乏财力但很想成就一番事业的CA公司则陷入了不小的困境,正多方告急。还有一些怀着投机心理想在这一领域狠捞一把的CA公司,则在考虑是要变成正规军,还是就此退出……
CA认证机构大洗牌已经悄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