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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颇受关注的国有企业向政府“分红派利”比例水落石出。根据规定,中央企业应交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分3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交比例为一成;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百分之五;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分红比例的确定,终结了中国国有企业沿袭多年放水养鱼的状况,当然是有其进步意义的,可问题是老百姓能尝到多少“鱼腥”呢?看一看已经确定的10%、5%和0%3个等次的比例,不禁让人生出一种疑问:财政部确定央企向国家分红比例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走在现代化征途上的中国,喜欢以发达国家为参照,美其名曰“国际惯例”。根据“国际惯例”,不论什么机构担任国有股东的代表,都必须将国有企业的红利转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而且比例还不低。如法国,国有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如有盈利,则必须按50%的税率上交所得税。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如此。另如新加坡,分红比例就更高了,基本上上交的红利为盈利的35%~70%,高的甚至达到盈利的80%~90%。那么,如果以“国际惯例”为参照,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红比例是否偏低呢?
现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应该是比较成熟的,如果以上市公司红利分派为参照,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似乎也低了一点。目前,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的平均比例在40%左右。上市公司决定分派多大比例的红利,主要参考了两个重要的指标,即货币资金占用率和现金再投资比率。经济学研究发现,企业合理的货币资金占用率一般在10%~12.5%之间,企业现金再投资比率最好应保持在8%~10%之间。上市公司可能还要从红利中留存部分激励资金、风险资金等,真正可分派红利大约在40%~60%。以此为参照,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最高比例仅为10%,道理似乎也讲不通。
那么,国有企业究竟应该按照什么依据确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呢?笔者认为财政部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确定比例有其合理性,但还是显得粗糙了一点。不按笼统企业分类原则,而依据企业发展潜力,采用一个企业一个比例的原则,不妨一试。
为什么要这样?因为实行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政策初衷,不只是要从国有企业那里得到多少钱,而是要以此为杠杆,调节社会再分配,促进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在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有的赚钱多,有的赚钱少;有的需要再投资的比例少,有的则多。按照企业类别来分红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应该多分一点的分少了,本可以借机大发展的国有企业,因为过多分红而导致发展不畅。同一个行业的上市公司,有的分得多,有的分得少,有的甚至不分,就是这个原因。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国有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其治理原则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分红比例的确定就还有一个国家和企业董事会博弈的过程,但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一刀切。
财政部确定了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是一件好事,只是我们希望财政部能够把确定的依据也公布出来,这样更有利于分红比例确定的科学性。
分红比例的确定,终结了中国国有企业沿袭多年放水养鱼的状况,当然是有其进步意义的,可问题是老百姓能尝到多少“鱼腥”呢?看一看已经确定的10%、5%和0%3个等次的比例,不禁让人生出一种疑问:财政部确定央企向国家分红比例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走在现代化征途上的中国,喜欢以发达国家为参照,美其名曰“国际惯例”。根据“国际惯例”,不论什么机构担任国有股东的代表,都必须将国有企业的红利转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而且比例还不低。如法国,国有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如有盈利,则必须按50%的税率上交所得税。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如此。另如新加坡,分红比例就更高了,基本上上交的红利为盈利的35%~70%,高的甚至达到盈利的80%~90%。那么,如果以“国际惯例”为参照,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红比例是否偏低呢?
现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应该是比较成熟的,如果以上市公司红利分派为参照,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似乎也低了一点。目前,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的平均比例在40%左右。上市公司决定分派多大比例的红利,主要参考了两个重要的指标,即货币资金占用率和现金再投资比率。经济学研究发现,企业合理的货币资金占用率一般在10%~12.5%之间,企业现金再投资比率最好应保持在8%~10%之间。上市公司可能还要从红利中留存部分激励资金、风险资金等,真正可分派红利大约在40%~60%。以此为参照,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最高比例仅为10%,道理似乎也讲不通。
那么,国有企业究竟应该按照什么依据确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呢?笔者认为财政部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确定比例有其合理性,但还是显得粗糙了一点。不按笼统企业分类原则,而依据企业发展潜力,采用一个企业一个比例的原则,不妨一试。
为什么要这样?因为实行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政策初衷,不只是要从国有企业那里得到多少钱,而是要以此为杠杆,调节社会再分配,促进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在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有的赚钱多,有的赚钱少;有的需要再投资的比例少,有的则多。按照企业类别来分红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应该多分一点的分少了,本可以借机大发展的国有企业,因为过多分红而导致发展不畅。同一个行业的上市公司,有的分得多,有的分得少,有的甚至不分,就是这个原因。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国有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其治理原则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分红比例的确定就还有一个国家和企业董事会博弈的过程,但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一刀切。
财政部确定了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是一件好事,只是我们希望财政部能够把确定的依据也公布出来,这样更有利于分红比例确定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