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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颁布为契机,提出当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应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以社会需求、职业发展为导向,并对传统经济法课程中教学模式的不足进行了梳理和总结,通过整合和完善教学内容体系,创新和改革教学方法,从实践性角度优化和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
关键词 经济法 教学模式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价值目标
作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经济法有其自身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律规范的修改和新的经济法律法规不断的出台,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出台的经济法律已有60多部,这些都体现了经济法的“新”。同时经济法的内容专业性很强,金融法、证券法的了解和运用需要有金融学知识,而会计法、审计法的认识和理解需要有财务知识,此外经济法又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从经济管理主体到普通消费者,从宏观调控领域到微观市场行为,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经济法所涉猎的范围广度堪称法律学科中最高。针对经济法“新”、“专”、“广”的特点,就要求讲授经济法的教师既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要广泛涉猎其他交叉学科,既要培养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有牢固的掌握,又要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以解决实际问题。现代法学教育的理念在于培养法律人的思维能力,通过内化法律精神,形成自觉意识,并通过自身积极的行为来实现法律的价值和功能。作为复合型、应用型本科高校的经济法教育,增强经济法教学的实效性、培养学生经济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發展,应是经济法课程建设和改革的价值目标。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计划欠缺科学性。
目前经济法教学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采用“平台+模块”的结构体系,作为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和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专业基础课之一,经济法的学时分配明显不足。通常法学类的课时为一学期51学时,非法学类(经管、公安、政管等专业)为34学时,受总学时的限制,教学计划的时数也会明显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展开。
(二)教学内容欠缺针对性。
在教学实践中,学生往往处于被动接受以及被灌输某种知识的地位,教学内容缺乏新颖性、生动性,通常这种“满堂灌”式的教学,教学内容过于抽象和教条,学生没有积极性和创造性,师生间也没有互动。根据笔者的调查,有些教师也会忽视不同专业学生对经济法知识需求的专业性,而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讲授相同内容,使得学生对这门课程缺少兴趣性。
三、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以“复合型、应用型”为主旨确定经济法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内容的知识体系、组织安排和教学方法。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应当以培养不仅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同时也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职业者为导向。作为本科高校的经济法课程更应该以该学科的教学目标为尺度,围绕基础的、实务的知识结构,选取课程内容,构建教学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构建经济法“基础理论——具体制度——法律应用”三位一体的课程内容体系,并加强法律实务的训练,首先,引导学生深刻理解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结构,使其能较全面的掌握经济法的理论框架和基础知识。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其次,作为应用型本科高校的经济法教学,要着眼于应用,就必须保持对经济法前沿、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和行业需求乃至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此外,除了在内容上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外,还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接受程度,做到因材施教。
(二)以搭建网络教学为辅助合理规划经济法总学时。
如前所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总学时普遍存在不足的情况,这必然导致教学课时安排与专业学科特点之间的矛盾。教师在一学期30个学时左右的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无疑难度较大。基于此,除了在教学过程中确立重点突出的教学大纲,合理规划经济法的总学时外,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的网络问诊式教学活动。
(三)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确定经济法教学内容。
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就必须具有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实际的应用能力,除了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之外,最主要的内容是经济法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是由经济法的各项法律法规构成,而这些法律法规又可分划分为通用性和专业性两大类。鉴于此,根据不同专业涉及的领域和各专业学生对经济法规范需求的侧重不同,可以将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归类并专题化。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的专题部分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知识结构的需求进行选择。通过专题化的形式,可以把教学重点放在具体法律的实用性规范上。这样的课程设计有利于教学内容更具针对性、实务性和应用性,也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教学的有效性也会大大提升。
四、结语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高等教育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应以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以改革为推动力,构建特色鲜明,以实践性为重点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从而实现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田静婷(1982—),女,陕西西安人,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制度经济学。
关键词 经济法 教学模式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价值目标
作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经济法有其自身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律规范的修改和新的经济法律法规不断的出台,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出台的经济法律已有60多部,这些都体现了经济法的“新”。同时经济法的内容专业性很强,金融法、证券法的了解和运用需要有金融学知识,而会计法、审计法的认识和理解需要有财务知识,此外经济法又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从经济管理主体到普通消费者,从宏观调控领域到微观市场行为,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经济法所涉猎的范围广度堪称法律学科中最高。针对经济法“新”、“专”、“广”的特点,就要求讲授经济法的教师既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要广泛涉猎其他交叉学科,既要培养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有牢固的掌握,又要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以解决实际问题。现代法学教育的理念在于培养法律人的思维能力,通过内化法律精神,形成自觉意识,并通过自身积极的行为来实现法律的价值和功能。作为复合型、应用型本科高校的经济法教育,增强经济法教学的实效性、培养学生经济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發展,应是经济法课程建设和改革的价值目标。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计划欠缺科学性。
目前经济法教学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采用“平台+模块”的结构体系,作为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和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专业基础课之一,经济法的学时分配明显不足。通常法学类的课时为一学期51学时,非法学类(经管、公安、政管等专业)为34学时,受总学时的限制,教学计划的时数也会明显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展开。
(二)教学内容欠缺针对性。
在教学实践中,学生往往处于被动接受以及被灌输某种知识的地位,教学内容缺乏新颖性、生动性,通常这种“满堂灌”式的教学,教学内容过于抽象和教条,学生没有积极性和创造性,师生间也没有互动。根据笔者的调查,有些教师也会忽视不同专业学生对经济法知识需求的专业性,而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讲授相同内容,使得学生对这门课程缺少兴趣性。
三、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以“复合型、应用型”为主旨确定经济法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内容的知识体系、组织安排和教学方法。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应当以培养不仅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同时也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职业者为导向。作为本科高校的经济法课程更应该以该学科的教学目标为尺度,围绕基础的、实务的知识结构,选取课程内容,构建教学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构建经济法“基础理论——具体制度——法律应用”三位一体的课程内容体系,并加强法律实务的训练,首先,引导学生深刻理解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结构,使其能较全面的掌握经济法的理论框架和基础知识。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其次,作为应用型本科高校的经济法教学,要着眼于应用,就必须保持对经济法前沿、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和行业需求乃至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此外,除了在内容上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外,还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接受程度,做到因材施教。
(二)以搭建网络教学为辅助合理规划经济法总学时。
如前所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总学时普遍存在不足的情况,这必然导致教学课时安排与专业学科特点之间的矛盾。教师在一学期30个学时左右的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无疑难度较大。基于此,除了在教学过程中确立重点突出的教学大纲,合理规划经济法的总学时外,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的网络问诊式教学活动。
(三)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确定经济法教学内容。
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就必须具有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实际的应用能力,除了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之外,最主要的内容是经济法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是由经济法的各项法律法规构成,而这些法律法规又可分划分为通用性和专业性两大类。鉴于此,根据不同专业涉及的领域和各专业学生对经济法规范需求的侧重不同,可以将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归类并专题化。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的专题部分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知识结构的需求进行选择。通过专题化的形式,可以把教学重点放在具体法律的实用性规范上。这样的课程设计有利于教学内容更具针对性、实务性和应用性,也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教学的有效性也会大大提升。
四、结语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高等教育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应以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以改革为推动力,构建特色鲜明,以实践性为重点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从而实现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田静婷(1982—),女,陕西西安人,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制度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