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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合法的地位,但受中国社会性质和现阶段信贷政策的影响,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同时,由于中国部分民众法制意识不强,再加上社会信用的不稳定性,使得民间借贷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只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加强社会引导,规范借贷行为,才能使我国民间借贷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效率价值;社会信用;法律规范
一、背景及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多数地区已摆脱了贫困局面,逐渐走向富裕。人们在满足自身消费的前提下,还会有剩余的资金。前些年,人们会选择将多余的资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但近几年,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引起了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现阶段,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的地位,但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且还会更加普遍,更加活跃。
二、存在的依据
对于民间借贷,其存在是有一定依据的。首先,就法理学而言,民间借贷的存在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所谓“效率”,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好的产出,即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目前,正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基于此优势,往往怠于完善管理机制及客户服务机制,造成运营效率降低。此外,金融机构利率的确定是执行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结果,并未真实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其效率并未实现最高化。其次,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主要原则是公平、效益原则。现阶段,“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要减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光靠政府的税费改革是不行的,关键在于发展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而现在银行为农村发展提供贷款支持的力度还不够,人们只能求助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了。民间借贷虽然还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尚未被合法化,但其在解决人们的生产、生活对资金的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正规金融机构所不能替代的。
三、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缩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又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它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的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三是贷款条件高。一些小企业、个体户、个人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难以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那些急需贷款的个人、企业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3.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既能较快地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民间借贷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4.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发放贷款,手续相当的繁琐。大多数人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可能需要举债。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5.金融监管的薄弱。一方面,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大都是在私底下进行交易,显得十分隐蔽,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的监管无章可循。
四、缺陷的分析
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其存在的缺陷也暴露无疑。主要有两点:一是民间借贷制度的过度泛滥,不利于国家信贷政策的实施,有违政策的宗旨,不能全面带动经济的发展;二是民间借贷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性,这就决定了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1.缺乏法律依据,风险较大。众所周知,民间借贷之所以如此普遍,主要原因是其手续简单、交易方便。出借人一般直接将资金借给他人,并没有严格、正规的手续,甚至连写借条都省略了。就算写了借条,但受其知识水平的限制,所写的借条也不规范,当发生借款纠纷时,不能向法院提交合法、有力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在此类纠纷中,出借人一般是原告,其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出借人通常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此外,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而在日常的借贷中,资金用途是多方面的,可能会包括赌博或是一些其它非法活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借款,那么债权人求助于法律也无济于事,风险很大。 2.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民间借贷没有任何抵押和担保,其关系建立的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信用。社会上那些涉及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建立信用关系,交易才能顺利进行。然而,信用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具有不稳定性,很难驾驭。因此,民间借贷不利于对社会资金的控制。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制度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民间借贷的利率高,借款人急于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加重借贷者的经济负担,易造成恶性循环。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要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使得放高利贷的现象愈演愈烈。
4.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多次催讨,仍找各种理由推脱,表示暂无履行能力。一般情况下,出于人情,债权人会给债务人宽限时间。但在债务人经久不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会想到担保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往往形同虚设,常以躲避的方式来推卸责任。此时,债权人尽管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要回借款。在这种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往往会诉诸暴力,企图以此解决纠纷,从而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制度的完善
1.加强民间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在办理手续上,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借款实行公证;其次,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正道,做到取之有道,用之亦有道:最后,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催讨借款时以法律为准绳。
2.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应制定相应的法规来约束,使其趋于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保护借贷双方合法利益的同时,打击了高利贷行为。
3.政府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民间资金直接投资。民间的资金主要是借贷给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由他人投资,并支付借款人相应利息,这是一种间接的投资方式。就政府而言,可以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直接引导民间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此外,还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使民间资金的作用得到最大化。
4.优化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以人的信用为担保,对担保人没有特殊的要求,在借款合同中只注明担保人的姓名,并没有具体的担保内容。当借款不还时,担保人往往会赖账,为使其负相应的责任,应使担保方式现实化。如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以担保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担保。
5.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村的弱势群体。对于贫困户、五保户等,可用小额农户担保解决他们资金难问题。其担保可以由村、乡镇来提供,并由民政局的扶贫救济金对其利息予以补贴,以帮助他们脱贫发展。这样,既防止他们因借不到资金,而冒险去借高利贷,又为其走上勤劳致富的道路,提供了资金保证。
六、结语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一个经济水平不均衡的发展中国家。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其还有很多有待改善的地方,如民间借贷,其产生的历史尤为长久,现如今在民间社会中频繁出现,且其发展具有不可压倒之势。因此,国家应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要及时地解决问题,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效率价值;社会信用;法律规范
一、背景及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多数地区已摆脱了贫困局面,逐渐走向富裕。人们在满足自身消费的前提下,还会有剩余的资金。前些年,人们会选择将多余的资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但近几年,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引起了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现阶段,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的地位,但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且还会更加普遍,更加活跃。
二、存在的依据
对于民间借贷,其存在是有一定依据的。首先,就法理学而言,民间借贷的存在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所谓“效率”,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好的产出,即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目前,正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基于此优势,往往怠于完善管理机制及客户服务机制,造成运营效率降低。此外,金融机构利率的确定是执行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结果,并未真实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其效率并未实现最高化。其次,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主要原则是公平、效益原则。现阶段,“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要减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光靠政府的税费改革是不行的,关键在于发展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而现在银行为农村发展提供贷款支持的力度还不够,人们只能求助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了。民间借贷虽然还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尚未被合法化,但其在解决人们的生产、生活对资金的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正规金融机构所不能替代的。
三、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缩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又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它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的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三是贷款条件高。一些小企业、个体户、个人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难以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那些急需贷款的个人、企业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3.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既能较快地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民间借贷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4.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发放贷款,手续相当的繁琐。大多数人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可能需要举债。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5.金融监管的薄弱。一方面,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大都是在私底下进行交易,显得十分隐蔽,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的监管无章可循。
四、缺陷的分析
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其存在的缺陷也暴露无疑。主要有两点:一是民间借贷制度的过度泛滥,不利于国家信贷政策的实施,有违政策的宗旨,不能全面带动经济的发展;二是民间借贷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性,这就决定了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1.缺乏法律依据,风险较大。众所周知,民间借贷之所以如此普遍,主要原因是其手续简单、交易方便。出借人一般直接将资金借给他人,并没有严格、正规的手续,甚至连写借条都省略了。就算写了借条,但受其知识水平的限制,所写的借条也不规范,当发生借款纠纷时,不能向法院提交合法、有力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在此类纠纷中,出借人一般是原告,其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出借人通常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此外,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而在日常的借贷中,资金用途是多方面的,可能会包括赌博或是一些其它非法活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借款,那么债权人求助于法律也无济于事,风险很大。 2.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民间借贷没有任何抵押和担保,其关系建立的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信用。社会上那些涉及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建立信用关系,交易才能顺利进行。然而,信用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具有不稳定性,很难驾驭。因此,民间借贷不利于对社会资金的控制。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制度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民间借贷的利率高,借款人急于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加重借贷者的经济负担,易造成恶性循环。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要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使得放高利贷的现象愈演愈烈。
4.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多次催讨,仍找各种理由推脱,表示暂无履行能力。一般情况下,出于人情,债权人会给债务人宽限时间。但在债务人经久不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会想到担保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往往形同虚设,常以躲避的方式来推卸责任。此时,债权人尽管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要回借款。在这种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往往会诉诸暴力,企图以此解决纠纷,从而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制度的完善
1.加强民间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在办理手续上,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借款实行公证;其次,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正道,做到取之有道,用之亦有道:最后,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催讨借款时以法律为准绳。
2.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应制定相应的法规来约束,使其趋于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保护借贷双方合法利益的同时,打击了高利贷行为。
3.政府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民间资金直接投资。民间的资金主要是借贷给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由他人投资,并支付借款人相应利息,这是一种间接的投资方式。就政府而言,可以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直接引导民间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此外,还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使民间资金的作用得到最大化。
4.优化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以人的信用为担保,对担保人没有特殊的要求,在借款合同中只注明担保人的姓名,并没有具体的担保内容。当借款不还时,担保人往往会赖账,为使其负相应的责任,应使担保方式现实化。如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以担保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担保。
5.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村的弱势群体。对于贫困户、五保户等,可用小额农户担保解决他们资金难问题。其担保可以由村、乡镇来提供,并由民政局的扶贫救济金对其利息予以补贴,以帮助他们脱贫发展。这样,既防止他们因借不到资金,而冒险去借高利贷,又为其走上勤劳致富的道路,提供了资金保证。
六、结语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一个经济水平不均衡的发展中国家。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其还有很多有待改善的地方,如民间借贷,其产生的历史尤为长久,现如今在民间社会中频繁出现,且其发展具有不可压倒之势。因此,国家应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要及时地解决问题,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